托马斯·霍布斯
哲学学说
1.背景
霍布斯从四岁开始在马姆斯伯里的教堂接受教育,接着他前往私人学校就读,由一名自牛津大学毕业的年轻人罗伯·拉蒂默教导。霍布斯是一名天赋极佳的学生,在大约1603年时他被送至牛津的摩德林学院(Magdalen College)就读。当时摩德林学院的校长是严格的清教徒John Wilkinson,年轻的霍布斯也受了他的影响。
在大学里,霍布斯显然依着自己的规划学习;他很少被其他正规的学校课程所吸引。他直到1608年才取得了学位,但在这段期间中他曾经由院长James Hussee爵士的推荐,担任哈德威克男爵卡文迪许之子威廉的家庭教师(亦即后来的德文郡公爵),霍布斯一生中和这一家族的紧密关系也因此展开。
霍布斯在1610年陪伴年轻的威廉游遍欧洲大陆,霍布斯也因此有机会比较他在牛津所接受的经院哲学教育、与欧洲大陆科学而具批判性的研究方式有何不同。当时霍布斯关注的研究领域是古希腊和拉丁文的著作,在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后,他在1628年完成了修昔底德所著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翻译,成为第一个将其从希腊文原稿翻译为英文的人。霍布斯认为修昔底德对伯罗奔尼撒战争的纪录清楚显示了民主政府是无法打胜战争和维持长期稳定的,也因此他认为民主制度并不可取。
2.如何形成知识
认识的来源:在认识论上,霍布斯继承了培根的唯物论原则,反对天赋观念论,主张知识和观念起源于感觉。他说:“一切观念最初都来自事物的本身作用,观念就是事物的观念。当作用出现时,它所产生的观念也叫感觉,一个事物的作用产生了感觉,这个事物就叫做感觉的对象。”
霍布斯强调,只有客观事物才是引起感觉的直接对象,人的一切认识都开始于事物对感官的作用所引起的感觉,离开了外物对感官的作用,就不可能有任何认识发生。
霍布斯把知识形成的过程作了一个完整的解释,总结起来就是这么个过程:从“感觉经验”到“印象”再到“概念”。但其实到这里还没有完,要推出一整套知识体系,需要用到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导出一整套完整的知识体系。
3.实体和偶体
偶体是霍布斯提出来的另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这一范畴是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借用来的,但他对偶体的理解又不同于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偶体不是事物可有可无的性质,而是指事物的一切性质。物体是主体,偶体则是物体的特性。他对偶体作了如下的解释:
一个偶体就是某个物体借以在我们心里造成它自身的概念的那种能力。
按照霍布斯的观点,偶体并非脱离开物体,在物体之外存在的东西,恰好相反,它存在于物体中,为物体自身所具有;它能作用于我们的心灵,造成观念或概念;我们认识物体,只有通过偶体才能达到,认识了偶体,也就认识了物体。因此,也可以把偶体看作是人们了解物体的方式。在霍布斯看来,按照偶体和物体的关系,可以把偶体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一切物体所固有的根本特性,如广延和形状。这类特性既没有变化,也没有消灭,它同物体一样是永恒的。霍布斯把广延看成是同物体不可分割的特性,认为物质与空间是同一的,空间同物体一样,是真实的“存在于心灵之外的”。
与广延和形状不同,物体的另一类偶体只为某些物体所独有,是物体的非根本的特性,如颜色、声音、滋味、冷热,动静等。它的特点是既可以产生,也可以消灭。比如,一个白色的东西,可以染成黑的,其中的白色就消失了,而过去不在其中的黑色产生了。又如,运动的东西静止下来,运动消失了,则静止产生了。他说,除了广延和形状以外,“其他一切不为一切物体所共有,只为某些物体所特有的偶性,像静、动、颜色、硬之类,则逐渐消灭,为别的偶性所代替”。霍布斯把广延和形状看作是物体本身所固有的特性,这无疑是唯物主义观点,但是他夸大了物质的这一特性,把物质所固有的性质仅仅归结为广延和形状,把事物的差别都归为量的差别,从而偏离了培根关于物质的多样性的辩证法思想,这就把培根的唯物论思想变得片面了。
4.政治哲学与道德
霍布斯认为,要求保存自己和对死亡的恐惧必然使人们产生求取和平,摆脱战争状态的愿望。于是理性便出来教导人们,不能单凭自己的情欲去生活,只有接受那些大家必须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规则,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战争,使每个人都能达到保存自己的目的。理性所建立的自然法,第一条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seek peace and follow it)。第二条是,如果别人也愿意这样做时,一个人在为了和平与保卫自己的范围内,会想到有必要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他应该满足于相对着别人而有这么多自由,这恰如他愿意相对着自己允许给别人的自由那样多。(a man be willing, when others are so too, as farforth as for peace, and defense of himself he shall think it necessary, to lay down his right to all things; and be contented with so much liberty against other men, as he would allow other men against himself)
自然法可以列举很多,但归根结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之间是有矛盾的,前者要求无限制的自由,要求占有能够占有的一切。后者则具有约束性。但是,为了大家都能生存下来,过和平的生活,只好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否则大家都不会得到安宁,都处于无休止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是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是人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律。因此,自然法的学说,是真正的道德学说。遵循自然法,和平就有保障,有益于人们的生存和生命,就是善的。
霍布斯十分重视对国家的研究。他认为,国家不是神造的,而是一种人造物体。像人一样子,国家也是一部机器,国家的主权为灵魂,官吏为骨骼,财富为体力,民怨为疾病,内乱为死亡等等。不过,霍布斯认为,国家这部机器的力量,远远超过人这部机器的力量,它是人的保卫者。
霍布斯同其它进步的思想家一样,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
如前所述,在霍布斯看来,在所谓“自然状态”中始终存在着“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矛盾。作为由理性颁布的道德命令,“自然法”是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接受的,应当遵循的。不过,它的约束力是内发的,只有当人们完全按照理性行事时,“自然法”才具有约束力。可是人性是偏私的,总是企图无限地实现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自然法就无以维护。霍布斯强调,建立公共权力即国家,是人们寻找和平,保护自身安全的要求和愿望,否则自然法不能实施,人们的安全根本没有保障。
如何建立起公共权力——国家呢?霍布斯指出,人们为了越出“自然状态”,摆脱战争的威胁,使安全得到保证,就必须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
社会契约是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就好像每个人都对别人说,我放弃我统治自己的权利而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者是这个人们的集合,在这种情况下,你也把你的权利授予他,并以类似的方式认可他的行为”。(The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individuals,as ifevery man should say to every man, I authorize and give up my right of governing myself, to this man, or this assembly of men, on this condition, that thou give up thy right to him, and authorize all his actions in like manner.)在这个契约中,有两点需要指明。首先,契约方是许诺把自己统治自己的权利交给君主的那些人。这并不是君主和臣民的缔约,而是个人与个人间的缔约。君主不在其中。君主有绝对的权力来统治,而无需服从臣民。其次,霍布斯清楚地指明君主可以是这个人,也可以是人们的集合,至少在理论上表明,他的君主论并不与任何特定政府形式一致,但他认识到他的君主论与民主制有相容的可能性。不管君主采取什么形式,在霍布斯看来,由人们转给君主的统治权既是绝对的也是不可取消的。
照霍布斯的观点,被人们授予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或会议就叫做国家。他给国家下定义说:
如此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这个人就是国家的本质,他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通过相互约定使他们自己每一个都成为这个人格的一切行动的主人,为的是当他认为适时的时候,可以使用他们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的防御。
霍布斯把这样的国家,比做“圣经”上说的力量巨大无比的海兽“利维坦”。国家的建立,结束了自然状态。在他看来,每个人之上都有一个超越一切的权力——国家政权,就可以使契约获得有效性,从而使社会得到安宁,和平得到保证。
霍布斯认为,从自然状态中所建立的国家,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在他看来,君主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纠纷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绝对服从君主,不能有任何的不满和反抗,否则被君主处死是合理的。而且,君主的权力一旦被认可就是永远不可以转让的。这就是说,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但是,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此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
霍布斯尤其想以逻辑的严谨性来证明君主权力的不可分。如前所述,霍布斯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独立的个体的判断必然会导致无政府状态,于是,他得出结论说,克服这种无政府状态的唯一方法就是从这些市民的多个意志(multiple wills)化为一个意志(single will),要同意君主的意志和判断代表体现一切人的意志。而君主行事不仅代表市民的利益,而且要体现公意,这样也就保证了君主意志与市民意志的一致性。而市民如果反对君主意志那么在逻辑上就犯了两个错误。首先那将意味着他反对自身。其次,反对君主意志又将返回到原来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君主的权力必须是绝对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秩序、和平和法律。于是,霍布斯反对分权说,主张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军事、宗教等权力都应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权分则国分,国分则国亡,内乱必兴起,和平被破坏,人们的生命财产就失去任何保障。
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和平的环境,以避免人们之间的相互残杀,保障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利益。因此,霍布斯强调国家元首必须履行的职责有:保卫和平,防止外敌入侵,使公民财富不断增加,促进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公民的权利。霍布斯甚至说,如果国家元首不能保障和平与安全,就应该有新的统治者来代替他。这充分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
5.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人们最初的生活状况: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他称这种状态为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war of all against all)状态。在这里,不存在善良与,无所谓是非曲直,唯有力量与欺诈。在“自然状态”中,人人自危,工农业无人治理,科学文化更无人过问,一个切都陷于混乱中。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不仅是对于远古人类生活状态的一种设想,而且凡是没有国家权力或国家权力软弱无力的地方都可能出现这种状态。换句话说,所谓“自然状态”也就是无政府状态(anarchy)。
《利维坦》一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在这书中霍布斯陈述他对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必要。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便永远不会结束。而人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便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
著作
霍布斯著有《论公民》、《利维坦或物质、形式或教会的、世俗的国家权力》、《论物质》、《贝希莫特》、《论政体》、《利维坦》、《论人》、《论社会》、《对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
影响
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首先,作为“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18世纪意义上的)”霍布斯开创性的将新科学和政治哲学融会贯通。机械唯物论是他研究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基础,他指出一切物体都在按照必然的因果规律运动,国家作为“人造的物体”也受因果规律制约,这种规律就存在与人类的心灵之中,通过观察可以看到。其次,霍布斯是西方近代首位彻底贯彻个人主义的思想家。他将自我保存视为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视为第一条自然法,独立并优先于其他自然法,这就根本区别了人依附于自然和秩序的传统自然法观念,由此,在他那里传统自然法实现了向现代自然权利观念的转变。再次,霍布斯从抽象人性原则和人的理性概念出发,第一次系统的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国家的产生及基础,批判了君权神授论,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本形态。最后,霍布斯关于国家主权的阐述标致着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国家主权说的正式形成。
当然,霍布斯的思想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首先,他的人性论是抽象的、机械的。他关于人性的论述实际上是把资产阶级的利己本性抽象化、普遍化为人的本性,而他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实际上只是当时英国内战和欧洲大陆频繁战争所导致的一种混乱的反映。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关于国家起源和本质的理论,自然也是唯心的反历史的。其次,他的权利观和自由观是狭隘的、片面的。在他看来,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最根本的自然权利便是自我保存,而在国家产生之后,主权者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也只有这一项。他的这种权力观和自由观忽视了人民应该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没有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需求和相应的保障。他表达的不过是新兴资产阶级对国际的根本要求,即保障资产阶级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最后,他的专制主义主张是保守的、不现实的。尽管霍布斯构造了一套关于个人——契约——国家的学说,但他的结论是“利维坦式”的国家,公然为君主制辩护。他试图用君主制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本质上而言它反映了英国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恐惧和防范。然而从现实上讲,资本主义的发展不能依靠专制政权,结果是他的主张既不为保王派所接受,也得不到资产阶级的欢迎,最终被后起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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