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演变
刑部最早出自隋朝五省六曹制,其时设有 都官尚书 ,后来改为 刑部尚书 ,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其后由唐至元,此制历代相沿。唐玄宗朝,曾改为宪部。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事司法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职责
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 督捕司 ,掌督捕旗人逃亡事; 秋审处 ,掌核秋审、朝审各案; 减等处 ,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 提牢厅 ,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 赃罚库 ,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 赎罚处 ,掌罚罪事; 律例馆 ,掌修订法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将刑部改称 法部 。刑部之称遂撤。
其他国家的刑部
朝鲜
朝鲜王朝时期,刑曹的本曹设置官员五十四名,分别为判书一名(正二品)、参判一名(从二品)、参议一名(正三品)、正郎三名(正五品)、铨郎三名(正六品)、律学教授一名(从六品)、别提二名(从六品)、明律一名(从七品)、审律二名(从八品)、律学训导一名(正九品)、检律二名(从九品)。刑曹之下设有掌隶院、典狱署两个衙门。
越南
阮朝时,刑部设尚书一、参知二、侍郎二,辅官若干。保大八年(1933年),保大帝改组内阁,将刑部改设为司法部,但民间依然称作“刑部”。
参考文献
参见
刑部尚书
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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