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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2020-10-1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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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刑部最早出自隋朝五省六曹制,其时设有都官尚书,后来改为刑部尚书,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其后由唐至元,此制历代相沿。唐玄宗朝,曾改为宪部。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事司法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职责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

演变

刑部最早出自隋朝五省六曹制,其时设有 都官尚书 ,后来改为 刑部尚书 ,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其后由唐至元,此制历代相沿。唐玄宗朝,曾改为宪部。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事司法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职责

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 督捕司 ,掌督捕旗人逃亡事; 秋审处 ,掌核秋审、朝审各案; 减等处 ,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 提牢厅 ,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 赃罚库 ,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 赎罚处 ,掌罚罪事; 律例馆 ,掌修订法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将刑部改称 法部 。刑部之称遂撤。

其他国家的刑部

朝鲜

朝鲜王朝时期,刑曹的本曹设置官员五十四名,分别为判书一名(正二品)、参判一名(从二品)、参议一名(正三品)、正郎三名(正五品)、铨郎三名(正六品)、律学教授一名(从六品)、别提二名(从六品)、明律一名(从七品)、审律二名(从八品)、律学训导一名(正九品)、检律二名(从九品)。刑曹之下设有掌隶院、典狱署两个衙门。

越南

阮朝时,刑部设尚书一、参知二、侍郎二,辅官若干。保大八年(1933年),保大帝改组内阁,将刑部改设为司法部,但民间依然称作“刑部”。

参考文献

参见

刑部尚书

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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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部尚书
沿革中国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书的官职最早出现于隋五省六曹制,后来的明、清两代沿袭此制。唐高宗龙朔二年(662年),改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670年),复为刑部尚书。光宅元年(684年),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元年(705年),复为刑部尚书。天宝十一载(752年),改为宪部尚书。至德二载(757年),复为刑部尚书。在清时,由于统治者是来自山海关外的满族人,所以为了维护满族的统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为满人。顺治五年(1648年),清世祖在六部改设两位主官,满汉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来两位尚书,称“刑部满尚书”和“刑部汉尚书”。名义上,二者在行使职权时不分级别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于满人在整个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所以部内权力基本上掌握在满尚书手中。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改刑部为“法部”,“刑部尚书”之职正式从中国历史上消失。注释
· 刑部侍郎
参见刑部:刑部尚书
· 刑部尚书侯泰
侯泰(?——1402年),字顺怀,明顺德府南和县城人。名朝洪武初年,以府学贡生荐为礼部员外郎,擢升刑部左侍郎,明建文帝登基后,晋升为刑部尚书,官阶正二品。侯泰一生秉性刚直,光明磊落,常怀忠烈,坚守节操,为官廉明,不趋利,不避害。明建文帝即位不久,朱元璋三子燕王朱棣趁朝政不稳,蓄谋篡位,以“清君侧”为名,发起“靖难之役”。侯泰力主抵御,亲自负责督运粮食和军饷,保证前方供应。他恭谨勤勉,全力以赴,史有“督运粮饷,供应无缺”的记载。后明朝首都南京被燕王主力军攻破,侯泰闻知,在回京救驾的途中于高邮被燕王朱棣的军队俘虏,解往南京。因坚决不降而被害,忠义肝胆,官民同赞。侯泰的属吏和胞弟侯敬祖,以及他的长子,同时遇难,囚入锦衣狱中,并令其家属充当官府苦役,且没收其财产。至永乐九年(1411年),侯泰幼子“京儿”还囚禁在北平锦衣狱中,不久死去,侯泰家绝。明史记载:明史卷一百四十二列传第三十继昭为刑部尚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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