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简介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 。
有些土官以世袭故,恣肆虐杀百姓,为患边境,“汉民被其摧残,夷人受其荼毒。” 甚至土司家族内部发生械斗或是战争,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东川彝族禄氏家族因争夺土府继承权,互相残杀。
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君主,已经开始酝酿解决这个问题。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
清雍正时期,国力强盛,中央政府已经有足够的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 ,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广顺长寨土司向官兵挑衅,竟遭到清军毁灭性的打击,设长寨厅(今贵州省长顺县)。
雍正八年(1730年),镇沅流官刘起元贪婪无度 ,乌蒙土目禄万福在乌蒙镇发动兵变,刘起元逃至荔枝河被杀,滇黔蜀三行省接壤处的土司群起响应。鄂尔泰下令士兵穷追严剿,“分兵穷搜,务获得魁,尽屠丑类”,之时,将所有的土司头目,戮杀殆尽。最后招民垦种,“给予田地、耕牛、谷种,俾得各安其业”。至乾隆初年(1736年),会泽“民夷商贾,四方辐辏,食货浩穰”。
涉及的地区和民族有滇、黔、桂、蜀、湘、鄂省的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傣族等,实行“改土归流”之前,云南土司有47家 。实行“改土归流”之后,不但多民族中央集权的统治得到了巩固,各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也进一步加快。少数地区虽然还残存土司制度,其作用和影响也已大大削弱。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
参见
推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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