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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

2020-10-1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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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郡县制是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行政区划)的总称。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秦国,秦穆公嬴任好。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关于郡制的记载。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前,县大于郡,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因此秦始皇之前的地方行政制度为“县郡制”。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特别是李斯的上司王绾,认为原楚国、燕国、齐国等地的领土都远离秦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而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已经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李斯力排众议建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秦代郡县图起源县唐德刚先生称早期的县为“封建的渣滓”。周武王分封诸侯之时,由于不愿意给诸侯过大的封地,又不愿分封太多的异姓诸侯,导致“...

简介

郡县制是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行政区划)的总称。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秦国,秦穆公嬴任好。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关于郡制的记载。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前,县大于郡,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因此秦始皇之前的地方行政制度为“县郡制”。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特别是李斯的上司王绾,认为原楚国、燕国、齐国等地的领土都远离秦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而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已经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李斯力排众议建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

郡县制

秦代郡县图

起源

唐德刚先生称早期的县为“封建的渣滓”。周武王分封诸侯之时,由于不愿意给诸侯过大的封地,又不愿分封太多的异姓诸侯,导致“有许多地方既非王畿又无适当的人可封”,这些土地“悬而未决”,只能暂时派人管理,等待有合适的人来封,称为“悬之”,后来就演化成了“县”。

春秋时期诸侯兼并,大国灭掉小国之后如不愿将该地分封给大夫,也会设置为县。如楚国就先后将权国、陈国、蔡国灭掉立县。晋国也曾将大夫的封地划分出一块设置为县以加强中央集权。设县主要原因是国土日益变大,如不能分封,中央直接管理也麻烦,所以设置县,交给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管辖,“使其成为独立的地方政治单位而直属于中央”。所以春秋时期的县只有“晋、楚、秦、齐、吴等大国”有,而小国不需要设县。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于贵族的地区。

秦始皇之前的郡与国防军事有关。郡多设在边境,为防止邻国侵袭则需有大将戍边,集财政大权与一身,直接听命于中央,这样灵活而有战斗力。相当于“军事特别区”。如“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史记·匈奴列传》)“魏有河西上郡,以与戎界边。”(《史记·匈奴列传》)“赵武灵王北破林胡楼烦,筑长城自代并阴山下,至高阙为塞而置云中雁门代郡。”(《史记·匈奴列传》)“燕亦筑长城自造阳至襄平,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史记·匈奴列传》)

早期县和郡的关系

县和郡是两种不同的地方政治单位。周朝时县大于郡,《逸周书作雒》:“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左传》哀四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但因为郡经常参与战争,郡守比县令有更大的权力,而且新征服的土地设县后往往也要受郡的节制。同时郡守需要有经验有能力的大将担任,普遍比县令能力强。因此郡的地位后来就比县高了。

秦帝国以后的郡县制

秦始皇采纳了李斯推行郡县制的建议之后,在郡县制底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省长)、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为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至汉代仍承袭这个制度,形成州郡县三级行政管理,自此成为日后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础,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汉代

汉代承袭这个制度。西汉建立之初分封了一些诸侯国,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所以又称为郡国制。吴、楚七国之乱后诸侯国的权力被极大削弱,郡县制成为主体。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计﹐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根据他们的治状而定殿最。守﹑令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它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隋唐以后

隋开皇三年 (583),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大业三年 (607)﹐又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唐武德元年(618)﹐复称为州,州置刺史。唐玄宗天宝元年 (742),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后又改回。自此,郡极少设置。至元﹐郡名完全废弃,郡县制改为州县制。

作用

郡守、县令(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

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总之,郡县制废除了分封贵族时代的世袭特权,有利于形成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废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既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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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行政区划)的总称。周朝时县大於郡,《逸周书作雒》:“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左传》哀四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春秋时代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後来晋又在国内置郡。由国君任免地方官,这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於贵族的地区。秦国郡县制县制起源于楚国,而秦代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秦始皇统一天下後,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特别是李斯的上司王绾,认为原楚国、燕国、齐国等地的领土都远离秦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惟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他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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