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新格
编修经过
元世祖至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1271年12月18日),元世祖忽必烈下诏将国号“大蒙古国”改为“大元”,同一天下诏,禁行金朝《泰和律》。
从1206年开始,元朝政府因为处理实际事务的需要,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文,到1291年,何荣祖根据元朝政府之前颁布的所有法律条文,选择符合天下统一后国家的实际情况的一部分法律条文,汇集在一起,编成《至元新格》。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至元新格》修成,“始为新格一编,请于世庙,颁行多方。”
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1291年6月18日),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命刻板颁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颁行天下。
它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元史·刑法志》说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
至治三年二月十九日(1323年3月26日),《大元通制》颁行天下,《至元新格》停止使用。《至元新格》在全国范围内一共使用了32年。
内容简介
《至元新格》分十章,即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
存世残篇
《至元新格》的全文虽然已散佚,但一些学者从《元典章》和《通制条格》中辑录出96条内容,其中93条见于《元典章》,内有56条并见于《通制条格》,而另有3条则仅可在《通制条格》中见到。为我们研究《至元新格》提供了重要的史料依据。
现存的96条分别收录于《至元新格》的十章之中,具体分类如下:公规(12条)、选格(12条)、治民(10条)、理财(4条)、赋役(10条)、课程(10条)、仓库(12条)、造作(11条)、防盗(6条)、察狱(9条)。
参考文献
书籍
蒲坚 著:《中国法制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D·209,第九章
参见
《大元通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 有价值
- 一般般
- 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