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历史故事:割发代首,曹操没有
建安三年(198年)夏,曹操亲率大军,兵发宛城讨伐张绣。此时麦子已熟,曹操下令,“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有了最高指示,谁也不敢拿脑袋开玩笑,经过麦田时,皆下马以手扶麦,递相传送而过,不敢践踏。恰在此时,地里倏地飞起一只斑鸠,曹操的坐骑受到惊吓,窜进麦地,踩倒了一片麦子。曹操随即叫来行军主簿,令其按规定治自己的践麦之罪。主簿一听,忙说:“丞相岂可议罪?”曹操解释道:“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一边说着,一边拿起佩剑往自己脖子上比划。众人一看,赶快拦住。这时谋士郭嘉道:“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曹操沉吟良久,才说:“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然军令如山,我死罪虽免,亦当割发代首。”于是用剑割下一绺头发传示三军,算作自我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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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读到此处,不由得大骂:好你个曹操,死刑就这样给免了!其实不然,作为三军统帅,曹操,要做到“割发代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首先,割发在古代被称为“髡刑”,是一种耻辱刑,是以侮辱人格的方式对犯罪者实施的一种刑罚。中国社会受儒家文化的熏陶,讲究孝道,所以《孝经》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儒家认为身体是父母的礼物,只有把身体保护好,才对得起父母。孝子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不能使自己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有所损伤,临死时将整个身体完整地还给祖先。头发是身体的一部分,曹操割发等于宣告自己犯了不孝罪。汉代三国时期,做孝子是人生的头等大事,不孝罪与杀人罪几乎是并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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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几十年后,东吴鄱阳太守周鲂诈施诡计断发赚曹休,致使魏军石亭大败,曹休也抑郁而终。而曹休之所以对其诈降深信不疑,正是因为周鲂用剑割断了自己的头发以明忠心。
可见,头发在古人的心中具有极其神圣的意义,古人对于割发、剃发十分恐惧,唯恐避之不及。在这里,曹操“割发代首”多多少少也算是对自己灵魂的拷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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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马踏麦田并非曹操的主观意愿,而是马受鸟惊吓所致,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罪不在曹操,而在那只鸟。但是曹操并未因此而推脱责任,相反还勇于承担自己的过失,这是一种何等坦荡的气魄!曹操采取这种权变的方法也完全情有可原。曹操身为丞相、三军统帅,因这点小事就去自杀,有这个必要吗?如果真的这样,那曹操只不过是个不怕死的勇士而已,绝对不会成为一个战略家、军事家和一代伟人。
因此,曹操“割发代首”并非军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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