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悬案韩非之死:秦始皇为何要处死韩非子
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后期重要的思想家,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他对左右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大有相见恨晚之意。但是韩非到秦国之后,并没有如秦王所言那样,反而被投进牢狱,不久就被处死。有关他的死因,从西汉起就有不同的说法,至今学术界仍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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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韩非死于李斯的嫉贤妒能。据《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韩非出身于韩国贵族世家,曾与后来在秦国飞黄腾达的李斯同为荀况的学生。他不善言谈,但很会写文章,连李斯也自认不如他。韩非曾上书韩王实行变法。但他的建议未被采纳,只得退而著书立说,以阐明其思想。他的著作传到秦国,秦王读后大为钦佩,于是秦王下令攻韩国,韩王派韩非出使秦国。秦王得到韩非后很高兴,这使李斯非常嫉妒,害怕自己的地位被韩非所取代,于是伙同大臣姚贾,在秦王面前说韩非坏话,伺机将他置于死地。韩非因而被关进监狱,不久在狱中服毒自杀,而送给他毒药的就是李斯。《史记·老庄申韩列传》对此也有记载:"李斯、姚贾害之,毁之曰:"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秦王以为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遗非药,使自杀。韩非欲自陈,不得见。秦王后悔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此外《史记·秦始皇本纪》也记载"韩非使秦,秦用李斯谋,留非,非死云阳"。根据司马迁的意思,韩非是死于李斯的嫉妒陷害。
有的学者认为上述意见不能成立,《史记》中的记载,不仅歪曲了历史的,也使李斯等人蒙上了不白之冤。他们的理由是,当秦王读到韩非的文章后,认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时,向他推荐韩非的正是他的同门李斯,如果李斯有妒贤嫉能之心,又何必多此一举?另外,韩信被囚禁进而被杀,不是在秦王重用他时,而是在还未信用的情况下发生的,根据当时的情形,韩非并未对李斯构成任何威胁,根本谈不上什么嫉妒的。李斯在秦二世继位之后,甚至被投放监狱的时候,还多次引用"韩信子言",劝二世实行韩信之术,这足以证明李斯对韩信是一支敬重的,故暗害之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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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一种意见认为:韩非之死固然与李斯、姚贾有关,但关键因素在于秦王的多疑。秦王为人"少思而虎狼心,"他对韩非学说的倾倒,并不能消除他对韩非的不信任。韩非使秦是韩国弱秦计划的一个重要步骤,他的到来是为存韩之目的,因而处处站在韩国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秦王对他的到来疑虑很多,于是下了毒手。如果秦王没有杀韩的打算,李斯是不敢轻举妄动的。首先,韩王曾找韩非详细商量过去对付并削弱秦国的问题,正当秦国派兵攻打韩国的时候,韩王把韩非派来秦国,难免不引起秦王的怀疑。其次,《史记》虽然记载了韩非死后秦王很后悔,但是他既没有为韩非平反,也没有追究李斯、姚贾二人的诬陷罪,可以推测出当初杀韩非是出于秦王的本意。
也有人不同意这一观点,他们认为秦王政对韩非的著作一直赏识之至。为了得到韩非其人,可谓绞尽脑汁,甚至不惜调动千军万马发动战争,这才使韩国被迫交出韩非,秦王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人才,他还不至于"叶公好龙",当韩非真的来到他的身边时候,忽然心生猜忌,不仅不重用他,还将他置于死地。第三种意见认为,韩非的死因与当时秦韩两国政治斗争有关,并非李斯的嫉妒陷害。韩非咎由自取,他秦王百计阻碍秦国的统一大业,具体表现为:第一,游说秦王进攻赵国。战国后期,秦国势力强盛,扩张势头很猛,韩国首当其冲,对此"韩王患之,与韩非谋弱秦。"韩国的"弱秦"计划,开始是派水工郑国到秦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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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秦王好大喜功这一点,用兴修水利的计策来消耗秦之国力,但此事不久即败露,并且修建的"郑国渠"不仅没有"弱秦",反而使秦更趋富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韩非亲自出使秦国。到达韩国后,立即抛出上秦王书,旨在破坏李斯的计划,企图把秦军引向赵国,从而达到"存韩"的目的。第二,破坏秦之君臣关系。这一点西汉刘向在《战国策·秦策》中有所提及:楚、燕、赵等国想联合起来对付秦国,秦王招大臣商议,姚贾自愿出使四国,姚贾的出使制止了四国的联合行动,回秦后得到重赏。然而韩非对此颇为不满,就到秦王面前说姚贾的坏话。开始时候攻击姚贾用秦国财宝贿赂四国君王,"以王之权,国之宜,外自交于诸侯";接着对姚贾进行人身攻击,说他是"梁之大盗,赵之逐臣",认为重赏这种人是不利于"厉群臣"的。秦王召姚贾质问,姚贾对答如流。坚持以财宝贿赂四君是为秦国利益考虑,如果是"自交",又何必回秦国;对自己的出身他也毫不隐讳,并列举姜太公、管仲、百里奚等人为例,说明一个人的出身低贱和名声不好并不碍于效忠"明主"。他劝秦王不要听信谗言,于是秦王信任姚贾而杀了韩非,从这里看,韩非似乎咎由自取,妒忌别人而终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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