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祭田的置办方式及其在家族祭祀中的作用和来源
作为祭祀费用主要经济来源的祭田,其置办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先祖遗留。
如道光十四年山东栖霞前姜格庄李氏家庙碑刻中对设立祭田就有这样的记载:“泉水社南庄村路旺村庄田三十四张(一张合 40 亩)二亩,上册粮银六十四两至条段俱载在文契地册。余存时为养老之资,没后永留为祭田。”
“命子凝素、凝文、凝玉轮流经管,永不许典卖,亦不许私分。”(该碑立于山东栖霞前姜格庄李氏祠堂)表明李氏祭田乃先人遗留并订立规约不许子孙将其分析和典卖。
又如同治四年记载山东栖霞泉水店刘氏祠堂所立碑刻载该祠堂最初由刘永兴一人“董其事”,而后祭田的置办是由采卖莹地树木所得之资购置,并且以祭田生息的方式不断扩充田产:“自立祖堂后,中树木采卖,囊贮买地数亩,以为祭田,总其成者,廷楠公建公辅数人也。廷楠既没,因荒失理。知其事者鸿远同愚溪公建经理,数年积少成多,祭田益广,利息益增。”
2.捐献。子孙后代为祭祀先人,以捐献的方式贡献出自家田地。
1930 年续修招远《李氏族谱·序》中交代:“故余乾隆二十四年建家祠数楹,与弟禄各置田若干亩,以备祭祀。”光绪三十四年修东宋庄《刘氏族谱》卷一中存有刘发云施地单:“立施单人刘发云,有自己买到南沟地三亩,情愿施于家庙,永为祭田,供奉宗谱,送灯上坟,不许遗忘。上带税银四分五厘。”
而湖南湘乡田氏家族在族谱中亦有相关记载:
由吴迁楚,落屯于湘乡一坊,聚族于斯,建祠于斯,故至今称为大田家冲。当明季兵瑟之后,祠宇倾毁,子孙之散亡在外者何可胜数。惟我仁可公派下广积、广税、广裴三房嗣裔,繁衍世居斯土。乾隆甲成,积房润权公、税房雨吉公各出重资,倡族乐捐置买坝上水田,建立宗祠。自是春秋祭祀,有其举之,莫敢废也。.....·而纪历年捐买祭田如左。噫!观乎此者,仁孝之心亦可以勃然兴矣。
祠门首坝上水田一十二亩,系一坊六区,册名田祠义,正饷银四钱六分二厘一、祠门首葛蒲扩侧水田三亩,系一坊六区,册名田定安,正响银一钱六分八厘五毫。此系乾隆已丑,雨吉、金栗二公奉母杨太安人命,捐入宗祠,永作香油之费。
姚家塘业,原买沈姓田二十一亩五分,续买徐姓田八亩三分,共二十九亩八分,系一坊七区,册名田孝思,正饷银一两一钱七分二厘。
积房润柄、润相二公嗣裔,捐一坊,曲尺塘公田四亩五分,系三区,册名田义方户内,正饷银二钱三分。后因户内完纳,迟早不齐,不无牵碍,遂与析户完纳,更名田祠。
积房润柄、润相二公嗣裔,又捐一坊,享塘公田四亩,系六区,册名田义方户内,正饷银一钱六分。
税房东岳公父子,捐一坊,楠株塘享塘水田二亩,系六区,册名田润任户内.
正饷银四分八厘四毫。
右两分捐田,皆在六区,皆属共户,亦因户内完纳,迟早不齐,不无牵碍,遂与析户完纳,更名田祠,合共正饷银二钱零八厘四毫,析彼合此,全无馨辕矣。
位可公派下奇惠公嗣裔,捐一坊,毓兰屋场,即今高坪屋场水田九亩,系六区,册名田奇惠公,正饷银一钱八分三厘。
光绪二十三年,续买田成氏高坪屋场水田八亩,系一坊,六区,册名田祠义正饷银八分三厘。
东凤一都,落田鑫垦田三亩,前辈念祖莹重地,擢筑壕围,起造庄屋,赁佃看守掌禁。
以上各处祀产,每年所入租谷税钱,户首、祠司公同掌管,以为完纳粮饷、修整祠宇、办理祭祀之费。每届五年,凭族核算清白,始行交递。其一切契据、字约、书立交单,领字载明纸数多寡,不得侵蚀遗漏。
3.购置。大多数的祭田是后世子孙为祭祀先祖购置的。
如山东栖霞后姜格庄《李氏族谱》记载:后姜格庄李氏子孙于同治三年、十二年两次为八世祖李良栋购置祭田近 80亩;光绪五年为九世祖李庆善购置祭田 36.5 亩;光绪十二年,为十世祖李秉政购置祭田122 亩。
李氏后世子孙为先祖置办的祭田,多是把购买的田地置于某位享祭的祖先名下。然后宗族多通过订立规约或立碑传世,告诫子孙后代不许典卖祭田。
有些家族对购置祭田经过在家谱中作了详细记载:“青龙祭田,一斗八升,又新开田三斗。月明山祭田,五石二斗。共计水田五石六斗八升,垃数详契。此田原有合约载明白鹿公所置。月明山一所,山内安葬八世祖珍公。
后三房叠葬坟莹在内,子孙散墓。房某将月明山产业,竟尔外售。乾隆二十九年,谦房师禹、席珍、友松、价侯、士佩七英,房维明、元音、行必,谥房万,皆其诚裔儒近也。如上宅安耀祖等纠率三房人等.鸣族告官,备价买回水田二石五斗,并山场房屋基地等项,公私用费二百余金,议定无论房分人丁多寡,出费照银系般,坟山公蓄公管,永不进葬。乾隆三十年,以捐款踊跃,又买刘敬六水田一石五斗,及关山屋基。三十七年,又买黄缴陇水田一石。
三十八年,又买郭立青水田二斗,及塘山屋基各项。十年之内共置水田五石二斗。公同会议,书立合约八纸,开载各房捐费并后来所加之钱,另立书册四部,著载两处田山段落及掌管条规每年铨总管房长,挂祭清理,轮流交代,尾开谦公子乾房捐银十七两五钱。
三十年,席珍、士英加捐钱二串,子宁房捐银十七两五钱。三十年,师禹、友松、士佩加捐钱三串,镛公下两公房捐银十六两。三十年,维明加捐钱一串,汝宁房捐银二十两。三十年,元音行必加捐钱二串,溢公房万皆裔儒其诚近也,如上宅安耀祖各捐银四两。三十年各加指钱一串,汝南捐银三两。三十年加捐钱一串,其训仰弥六皆仁则、孝思、士明、齐政、绳武、光间、师朝、光旦、光各捐银三两,穆槐捐银一两,立青捐钱一串。乾隆三十九年甲午二月初六日立。”
有的家族购置祭田不仅以文字而且用图表刊载在家谱中。如江苏丹徒王氏在家谱中记载:“咸丰七年契买鹿汪袁吉氏同子袁涂两熟田,计壹百五十四亩五分。坐落泰州东乡曲塘镇北十五里比,名柴港桥。东南至沟中界,东北至邓姓埂中界,南至河中界西至河中界,北至河中界。”@同时将购置祭田的方位用图表刊载在家谱中。
4. 祭田增值。如湖南宁乡东城李氏家族就以祭田增值购置多处田屋:
爱为图,著于谱,图其地,图其式,而妥先灵,示来许,胥于是乎在。先是,族中公置祭田于邑之三都双塘冲,岁收租息供祀之外,赖以岁修。后值偶有奇羡,稍为增置田屋,并录于后。
三都九区地名双塘冲水田捌拾亩,户名李公祠,正饷壹两陆钱捌分整。原袁魁南出笔,契载东抵张田,西抵胡山,南抵姚山,北抵古圳。直上庄屋两只,俱有堤围私塘肆口。上手山两坡两侧周围骑仑分水,古堤为界。乾隆五十五年置。
江苏丹徒王氏祭田图
一都六区东城外地名广盈仓侧,瓦屋两进,原成殿元出笔,乾隆五十六年置。
东城外观音研侧铺屋一进,原刘宣鉴出笔,契载前抵官街,左抵郑宅围墙为界。
嘉庆十九年置。
北城外河辟铺司马山山场壹所,周围以堤为界。嘉庆十年守中公裔契捐,除摘存坟界外,概归祠蓄管。
一都六区地名周家坪瓦屋壹所,并余坪园土,原陶陵云出笔,契载前抵官道,后抵坝,曲转抵原泗州庙土界碑至,右以自横屋后檐滴水为界,左抵坝场为界。同治十三年置。
一都四区地名袁江常水田参石,户名李中孚,正饷参钱整,原彭正雅出笔割卖,契载近名七斗垃、长斛址、尖五斗址,水系黄塘及新井沙荡等处照股分注,经过无阻,光绪十二年置。
以上各产契券,均归东城祠总理递收。每值新旧交卸,凭族查点毋遗。
祠堂祭田是保证各家族筹建、修复祠堂,备置祭祀祖先器皿、祭祖食品、祭祀礼仪和日常祠堂管理等各项开支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各家族还采取其他诸多筹款办法,来保证修建祠堂以及祠堂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如安徽敏县汪氏家族在民国六年重修祠堂时曾采取募捐、挪借等方式,得款五百元为开办费。但因工程巨大,集款蔡难,于是采取了以下筹款方法:
1.各族谱通捐,每丁交洋一角。
2.各族特别捐自一元起,或数元、数十元、数百元,多寡听便。
3.进主牌一座,定洋四十元,外加蒸尝费四元。在丁已年(1917)十二月以前交款者减收半费,蒸尝费免纳,以示优先利益。自成午年(1918)一月起至辛酉(1921)秋节止,加纳蒸尝费四元。逾期仍照全数交收。
4.原有旧主一百二十九座,悉依通谱制牌配享,惟须照会入主后裔,每主交蒸尝费四元,备秋祭颁昨之用。
5.大宗捐款收入,陆续提用,月终结算,如有赢余,下月并无急需,应由会计员负责交存殷实商店按月征收拆息,以资艳注。
6. 募捐人员夫马费,议由本人所募捐款内提扣一成应用,外县路远之处,则提扣二成,俾免赔累。
7. 两附祀主牌,现已列满,实无空位加入。本年仍有殷实各族愿报效巨资要求继续进主者,在事同人为筹款起见,议将龛位添进主牌十座,查照云岚山附祀办法每座定洋百元。以此项收入之千元,为置办祀产之费。
8. 议征信录印成后,由各族备价领书,定价若干,临时再公同酌议。除刊费外,如有余资,亦可添办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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