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古人有哪些规定?
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从古至今,一直都是被推崇的,甚至还会被传颂,因此用自身的力量去帮助他人,已经成为了一个人身上的“优良传统”,而见义勇为也成为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么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古人有哪些规定?今天就由族谱网小编来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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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提出“见义勇为”这四个字的,应该是《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这句话就是说人们应该勇敢的去做“义”的事情,如果不做的话,那就会被认为无勇。而在古代,见义勇为是有奖赏的,例如在孔子的学生身上就发生过关于见义勇为的事情,有一天孔子的弟子子路救了落水的人,并得到了一头牛的答谢,这次的子路欣然接受了,然后被孔子夸奖奖:“如果人人都像你一样,那么,会有更多的人去救落水之人。”由此可见孔子认为见义勇为接受奖赏是有助于这种行为的发扬的,而且之后也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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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秦朝,还规定如果捉到了盗贼者,盗贼身上携带的钱物是归捉拿者所有的;还有唐朝的律法规定,见义勇为者如果和施暴者扭打,要是造成对方伤亡的话可以免于任何处罚,这在当时应该算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保护;元朝的时候,要是抓获一名强盗者就奖励50贯文钱,抓获一名盗窃者奖励25贯文钱,所奖励的钱由被抓犯人家产提供,如果犯人家产不够,官府给你贴补;明朝事情,见义勇为的人还会直接授予官职的超高规格的奖励。当然见义勇为的人多,而“见危不救”的人也有,所以古代对于这类人也做出了相应的惩罚。
在唐朝的法律条文上就讲到了,如果说邻里有强盗闯入以及被强盗所伤的话,知道这个事情却不伸手援助,就可能“杖一百”;如果听到“呼救”却“无动于衷”的话,就“减一等”。当然这个前提是要考虑自身条件,要是自身情况不能去救助的话,是必须迅速报官的,如果知情不报就会以不救助论。除此之外,还有对“火灾”和“水灾”这些灾难时的救助,唐朝的律典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就是说有人看见火灾了,那么无论是公私财物,还是房屋,都是要告诉附近的人一起救助的,如果,既不告又不救,惩处就是“减失火罪二等,合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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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朝,对于“见危不救”的惩罚的规定也是类似于唐代的,到了明清时代,同样有着类似的法律条例,从很多的细节来看,大部分都是沿用了唐代的做法,例如在《大清律例》的卷24中就明确说到:邻里被打劫,知道却不帮助,杖八十。
总之,历朝历代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都是大力提倡的,毕竟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美德,也是一份社会责任。(族谱网:www.zup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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