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还有九场官司要打,你知道古人是如何打官司的吗?
江歌去世后,江歌母亲为帮江歌维权找回公道,一直持续不断的打官司,历时五年,终于后了最后的结果。现代打官司除了日期比较长,其他流程相对比较清晰也比较方便。你知道古代是如何打官司的吗?古代打官司方不方便?族谱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在古代,对于刑事案件,法律不限制告状的日期。对于民事案件,国家规定每月有六至九天专门受理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具体日期由官员自己决定。
起诉阶段
【百姓若没交诉状,衙役帮忙找人写】
古代告状的书面文书称诉状、呈状等。告状的老百姓如果没有诉状,衙役就带他们去找代书(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帮忙写,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决定准诉日期,交刑名师爷(专门帮助州县官办案的人)办理有关审案事宜,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相关的证人到案。
【民事案受理时间由官员自己决定】
对于刑事案件,法律不限制告状的日期。但是,对于民事案件,老百姓不能想哪天告状就哪天告状。国家规定每月有六至九天专门受理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具体日期由官员自己决定。
当然,农忙季节一即自四月一日到七月三十日,凡涉及户婚、田土及各类轻微之事的民事争诉也一概不受理。 这样,老百姓针对民事案件能告状的日子也就没几天了。
【是受理还是驳回,看状纸上的批词】
州县官坐堂,他首先当堂质问原告.然后决定是受理还是驳回控告。在诉状的末尾写上一个批词,或者宣布受理。或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写批词的方式,人各有异。一些精明能干的州县官一收到诉状就能够在原告的面前挥毫写出批词,或者与幕友(师爷)讨论后亲自写批,因而闻名遐迩。
然而,大多数州县官并不熟悉法律,也无能力写批词,因而只得求幕友代为作批。然后,如果决定受理才进入审判阶段。
【诉讼费无法定规定,“陋规”费用名目多】
我国古代审理案件历来没有法定诉讼费用的规定。在以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民刑合一的体制,诉讼费用在各朝律典中没有专门规定。然而,古代老百姓打官司并非是免费的,一旦案子得到受理,告状之人需要交纳许多费用。
因为衙门职员的薪水,朝廷正式预算解决的只有书吏和衙役(书吏薪水曾被取消),但那仅仅是象征性的,比如衙役每年六七两银子,书吏每年十几两银子。于是,他们只好借助“陋规”和更出格的伎俩谋取收入。
比如仅仅诉讼过程中,衙役就可以向当事人索要“鞋袜钱”、“酒饭钱”、“车船钱”、“招结费”、“解锁费”“带堂费”等等;书吏可以向当事人索要“纸笔费”、“挂号费”、“传呈费”、“买批费”、“出票费”、“到案费”、“铺堂费”、“踏勘费”、“结案费”、“和息费”等等。
审判阶段
【关于管辖权案件牵涉多州县按“轻从重”原则。】
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汉代县级有权判处死刑,唐以后,县级只能判决答杖罪。
地域管辖的规定是。凡有犯罪,皆山案发所在州县审判。若奉连两个以上州县的案件,则按轻从重、少从多、后从先等原则,归其中的一个州县审理。
关于审判方法
【西周时期审犯人听其言观其色】
我国古代在西周时就确立了“五听”断狱的方法。一日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日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日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日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感);五日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然)。这就是说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推断其陈述是否真实,从而对案情作出判断。
【宋代妄行翻异叫冤者可被重罚】
后来,宋朝在审判过程中又创造了一种 新的方法叫“翻异别勘”制度。在诉讼过程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为“别勘”。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两种。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时喊冤或者其家属代他申冤时,就改由另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
关于回避制度
【如遇亲属师长,审判官必须回避】
《唐六典》首次规定了审判官的回避制度。诉讼回避,在古代称为“换推制”。唐朝规定,负责办案的官员与被告有亲属关系、大功以上姻亲,或者是被告授业师长的,这些情况都需要回避。
发展到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更为细致。甚至同-案件的前后审两名法官有“亲属仇嫌”关系的,都必需回避。
关于审判期限
【唐时不超一个月,宋代最多就12天】
从唐宪宗开始,国家对司法官审断案件的期限作了专门规定:大理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超过20天,刑部复核不超过10天,由刑部发回大理寺重审为15天。后又对审案期限进行修正,区别大中小案件,分别规定在35天至20天。
宋代初期仿行唐制,后数经变动后,规定大案为12日,中案为9日、小案为4日,而且规定诉讼标的价值20缗为大案,10 缗以上为中案,10缗以下为小案。
明代规定对于缉捕期限,以事发日开始1月内破案,越过期限者,捕役笞20,越过期限愈长受刑愈重。案件事实基本搞清后,司法官必须在3天内作出判决,判决后10天内执行。违限3日者答20,每3日加1等,罪止杖60。如因拖延案件造成在押被告死亡者,被告为死罪,司法官处杖刑60;为流罪者,司法官处杖刑80;为徒罪者,司法官处杖刑100;为笞、杖罪者,司法官处徒刑1年。
清朝审案期限更为严格,规定州县案件(答、杖刑案件)20日内结案,人命案件,州县在3月内初审完结,将被告和卷宗送到府一级,政府需要在1月内送到省按察使司,按察使司1月内送到督抚,督抚1月内奏报皇帝,并将案卷移送刑部。可见,各朝各代对审判期限都有严格的规定。
执行阶段
【实行“秋冬行刑”,春夏不执行死刑】
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实现判决的内容和要求。对于死刑犯的执行,自汉以后, 形成了“秋冬行刑”制,除了对谋反大逆等死刑犯“决不待时”立即处死之外,对于一般死刑犯,春天和夏天不执行死刑,因为春田和夏天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执行死刑有违天意;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死刑,因为此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顺天行诛”了。这一作法也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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