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如何养老的?他们也有养老金吗?
现代人都有养老保险,人到老年基本养老问题都有保障,古代的人,没有退休金,是怎样养老,度过晚年的呢?
中华民族的孝文化源远流长,每个朝代的养老情况也各有千秋。早在先秦时期,朝廷就把养老问题纳入制度,《礼记王制》“五十异粮,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规定要求,家中 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肉,对70岁以上的老人,要在他们的饭食中增加副食;对80岁以上的老人,要让他们吃些珍馐美味。对90岁以上老人,如果有需要,就得在床前伺候饮食了。这套关于饮食的规定在现在看来极不科学,但在当时物质贫乏的年代,细粮肉食很难吃到,最好的珍馐美味了,自然要给家里的老人享用。
为了让子孙更好地赡养老人,周代实行有老人的家庭可减免徭役的政策。“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战国时期的齐国则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徭役和赋税;对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两个儿子)的赋税徭役;对9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全家的赋税徭役。
到了汉朝,源于“以孝治天下”的治国理念和文帝“宾礼长老”的惠民政风,对待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文帝为人恭俭仁爱,在位期间多有善政,朝廷的尊老政策也更为惠厚。《文帝纪》中有明确的养老令:“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补贴为: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疋,絮三斤。尊老爱老,蔚然成风,《汉书·武帝纪》中则记载,武帝诏要求不得将受赐者召集会聚在一起统一散发,县乡基层干部要亲自送赐品上门,优渥敬重。
“养老令”应当属于“长期必须遵行的重要诏令”,故有学者据此推测,这条诏令“大约在整个汉代一直是必须遵行的”。
对待无子女的老人呢,也会格外照顾,如经商,免其缴纳租税,那时候的酒属于垄断商品,但会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让他们增加收入。
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不赡养老人者,要被处弃市之刑,即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以此示众,殴伤长辈者同样要受弃市之刑,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是重罪。
汉高祖刘邦曾做“鸠杖”赠送高龄老人,汉宣帝刘询则使之成为一种制度,规定凡是80 岁以上的老人,皆由朝廷授予王杖,“鸠杖”又名““王杖”,也就是帝王赐予老人使用的拐棍,它是一种特殊权利的象征,类似今天的“老年证”。西汉成帝时期的《王杖诏令册》规定了70岁以上老人应该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学者称其为中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其中有一项规定:70岁以上老人即使触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诉,继承了先秦时期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的制度。
唐代继承了汉代给老人“赐杖”、“免税”等诸多做法。据《唐大诏令集》记载,唐太宗在“即位赦”中曾特别提出,“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齿。”太宗在位期间出外巡27次,每次都要颁布养老诏敕,“赐高年帛”、“赐高年栗帛有差”、“赐高年尤加优恤”等。具体赏赐多少,并没有特别的规矩,少则可供老人享用1个月,多则半年,甚至一年。赏赐种类繁多,以粮食、生活用品、纺织品等为主。
唐代律法还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不能分家,避免了老人的空巢现象,否则要被治罪。此外,唐令还规定了“补给侍丁”制度,对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为他安排一个护工,90岁以上的安排两个,百岁以上的安排5个。政府安排的这些护工不用服徭役。
除了物质上给老人最好的,也要让家中的老人精神愉悦,叫“色养”,就是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让老人开心,唐代名相房玄龄是有名的孝子,他不但对生身父母恪守孝道,对继母,他也“以色养,恭谨过人”。不色养公婆,甚至可以成为休妻的理由。唐睿宗时的鸿胪卿李向秀的妻子经常辱骂婆婆,李向秀以不能色养婆婆为名,将其妻子休掉。
建“养老院”,起源于南北朝时期,高寿皇帝梁武帝萧衍曾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创办了“孤独园”,用于收留、赡养孤苦老人。到了唐朝,这样的养老机构已被推广,在武则天时代,唐朝还开设了主收贫、病、孤、疾者的“悲田养病院”。唐肃宗在长安和洛阳分别建了“普救病坊”,用于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
之后的宋、明、清三代都延续着对老人丰厚的赏赐,比如朱元璋下诏:老者,只要品行善佳,都要记录在政府档案中,以备国家财政补贴和资助。其中,80 岁以上的贫穷老人,当地政府每月要赠送大米近100斤、猪肉5斤、酒60斤(低度酒);90岁以上的,每年加赐帛一匹、丝绵一斤。
宋.明.清朝代的规定依然有免除老人子孙赋税的待遇。《大清律》还规定,孩子贫困而不赡养导致父母死亡的,要按照过失杀人的刑罚,判处儿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为保证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首创存留养亲制度,沿用到清代。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但家中没有其他人可以赡养老人时,对于非犯十恶重罪(封建时代最为严重的十种犯罪,包括谋反、不孝等)的犯人,允许他们通过一定的程序得到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以缓期执行,让他们留下来照料老人,等老人去世后再继续服刑。
作为慈善性质的养老院在宋朝逐渐成熟发展起来,北宋初年即开设名为“福田院”的养老机构,后来又开设了“居养院”,南宋则叫“养济院”等,朝廷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用于收留赡养无依无靠的老人。
同时,民间养老院也普遍兴起。如洪迈《夷坚甲志》“刘厢使妻”条,有位叫刘厢使的汉族人,拿出全部财产兴建“孤老院”。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加大了养老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严格督查。嘉靖十一年,在北京地区,仅政府免费提供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的衣服和生活用品,就花费275两银子。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可见,孝文化从很早就开始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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