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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明朝的赘婿制度吗?赘婿制度有多可怕

2021-02-22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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赘婚与其它婚姻形式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其违背了父权制社会的主体规则和常理,它和主流嫁娶婚截然相反,也和封建制伦理相悖

  明代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它之前的元朝是少数民族蒙古族统治的朝代,之后的清朝是少数民族满族建立的政权。元朝是中国第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国家,实行积极对外扩张的政策,疆域非常辽阔,成为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另外,元朝统治时期,积极推崇蒙古族的思想文化,与汉族文化相博弈相交融。因此,明朝统治者或多或少受到元朝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少数民族思想文化的影响。当然,明朝统治者极力想要重塑汉族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思想,但是,其在制定政策法规时也会参照元朝政府的统治规则;且百姓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蒙古族思想风俗的浸染。在这种背景下,明代赘婚的形成就具有自己独特的原因。

  赘婚形成的原因

  赘婚与其它婚姻形式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其违背了父权制社会的主体规则和常理,它和主流嫁娶婚截然相反,也和封建制伦理相悖,因此,它有自己独特的形成因素。另外,在赘婚被世人所歧视的情况下,为什么还有男子愿意入赘?现从当时的社会情况、经济发展、政府规定、文化教育、思想观念、情感原因、自我发展因素等社会背景方面和男女方自身原因来探讨明代赘婚形成的原因。

  客观原因

  政策方面。国家政策的制定使得赘婚逐步被社会认可,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规对赘婚和赘婿有一定的保障。《大明令》中载“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问刑条例》中载“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由此看来,明代政府在法律上明确保障了赘婿在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利。另外,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刑事纠纷,在赘婚不可抑制的情况下,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大明律》中载“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继付前夫,出居完聚”。

  经济方面。明代经济在初期经过休整之后,中后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人们逐渐重视金钱,因此,钱财在婚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婚姻中拜金主义盛行。婚姻嫁娶逐渐变得奢侈,许多男家付不起聘礼,女家给不起嫁妆,并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许多家庭因给不起嫁妆而选择极端的方式——溺女,在明代江南地区,溺女现象频繁,福建、湖广、江西等地区溺女成风,如《湖广县志》载“婚礼纳彩……尤重妆奁,故有一女方嫁而家产荡然,致使贫穷之家,或溺女不举,或女老不嫁”。

你知道明朝的赘婿制度吗?赘婿制度有多可怕

  在这种情况下,溺女的问题就可以通过招赘婚的方法来缓解。 思想方面。明代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封建思想和伦理思想受到极大的冲撞,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开始发生变化,人们开始追求婚姻自由,传统的伦理观念逐渐被淡化,赘婚也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另外,受贞节观念的影响,大量女子在丧夫之后选择守寡,这样更增加了男性娶妻的难度,因此,一些家庭贫困的女子也能招到赘婿。

  社会方面。一方面,一些富裕家族溺爱女儿,不愿女儿出嫁。另一方面,由于传统封建伦理思想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和重男轻女的观念深深存在于人们的心中,从而造成男女比例失调,男多女少。再加上拜金主义和婚姻论财风气造成的溺女现象,对男女比例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民族融合方面。明代之前的朝代——元朝,一个边境少数民族——蒙古族政权统治的朝代,在其统治时期带来了蒙古族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加速了各民族之间的融合。

  明代时期,政府实行的土司制度、分而治之政策和改土归流制度也增进了民族间的融合。民族大融合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经济、政治、文化、思想、民俗等各方面的交流。少数民族的婚俗与汉族的婚俗进行一定的碰撞和融合,进而使得汉族更加容易接受少数民族地区较为普遍的招赘婚、掠夺婚、收继婚等。

  赘婚历史传统传承方面。赘婚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变化,没有因为朝代的更迭而终止,也没有因为时代的发展而中断,它始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另外,每个朝代的婚俗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前代婚俗的影响,明代赘婚也继承了元代赘婚的某些方面,并持续发展。

  主观原因

  婚的主观原因主要从男子为什么入赘和女子为什么招赘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男子入赘原因:首先,男方子多家贫是每个时代赘婚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普遍原因,一般男方家庭有能力娶妻的,很少会选择入赘女家。如:《明史》载“王叔承,字承父,吴江人。少孤。治经生业,以好古谢去。贫,赘妇家,为妇翁所逐,不予一钱,乃携妇归奉母,贫益甚”。明代的判案集《萧曹遗笔》卷二《告主占妻》记载:六合县某人,身贫无配,赘豪党俊九使婢为妻。

  议工三年,准作彩礼,婚帖存证,今身工满求。包括后文引用婚书中的胡天得、程祜一、汪有寿等都是因为家贫入赘。其次,还有一部分男子是为了贪图女方家族的财产或借助女方家族的势力发展自己的仕途而自愿入赘。除了以上这些,还有一些其它原因,如男子为了本家族势力的发展、为了女方的美貌、父母双亡为了寻求安定的生活、男子丧偶无力再娶等某些原因从而入赘。

  如:《休宁范氏族谱》载范氏家族为了扩展本家族的势力,族内男子多次入赘权贵富豪之家。 女子招赘原因:女方招赘大部分是因为家中无子,需要招赘男子来延续宗族的香火。还有一些家庭是为了增加劳动力、养老送终、管理家业,或父母溺爱女儿不愿其出嫁,或家中儿子太小等原因招赘入家,《大明会典》载:“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还有一些女方家族是因为看重男子的才华等,也会选择招赘。

  寡妇招赘多是因为前夫去世后需要抚养前夫与自己的孩子或照看前夫之父母等,从而招接脚夫。还有一种是招夫养夫的行为,多因丈夫年老、残疾、痴傻或其它方面不能劳动的家庭,会选择招夫来补充劳动力,减轻家庭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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