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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举报制度是怎么样的?明清制度简介

2019-10-23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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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举报制度是怎么样的?明清制度简介,明朝:民众可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明朝,朱元璋认为元末社会动荡的主要

  明朝:民众可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

  明朝,朱元璋认为元末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在政治上过于宽纵、姑息,造成政权衰亡、天下大乱,明朝时,朱元璋对举报十分重视,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的权利。

  据史籍记载,有常熟县陈寿六等人把贪财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面奏,朱元璋当即就对他们进行了封赏,还免除了他们3年的杂泛差役,并警告当地官员,谁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一律族诛。

  当然,明朝的举报制度也十分严格,明朝时,对诬告的处罚比唐宋两代还要重,不但要反坐,而且还要加等处罚,不过,明朝不提倡民间举报,采用了不少“息讼”制度,像诬告连坐还加等处罚就是其中一种手段,此外还推行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制度,很多事情先请本地里甲、乡老人调节,如果调解不成,才可向官府起诉。

  明朝举报要选:有3、6、9的日子

  不仅如此,为了少举报,明朝还限制起诉时间,明朝中期地方官府有“放告日”制度,规定民事案件仅在特定的“放告日”才能起诉,一般为每月的初三、十三、二十三、初六、十六、二十六、初九、十九、二十九。

  明朝举报还要经过严格的逐级复审,从基层开始,在搞清事实、拟定应给予的处罚后,无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案件须一级级复审,直到有权作出终审判决的机关为止,在审理案件中,州县只能自行审结杖一百以下的案件。

  明律中还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如同一案件被告在几个地方时,由其中罪名最重的被告所在地的官府管辖;同一罪名的被告分散在几处,由被告人数最多的地方的官府管辖;若罪名相同、各地被告人数相同,则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官府管辖。

  清朝:一年只有几十天可以举报

  清朝对举报限制更严了,不仅在时间上限制,在诉讼形式上也有许多限制。

  比明朝更甚,清朝可以举报的时间更短,凡是农忙季节,一般都禁止诉讼,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为“农忙止讼”期,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等重大案件外,官府一律不受理诉讼,在其余八个月中,也尽量限制起诉,清朝各地方官府一般都规定“词讼日”或“放告日”,清初多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清中后期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实际上,一年可举报的日子也不过几十天。

  此外在诉讼形式上也有各种限制,起诉程序繁琐,清朝规定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必须由官府制定的“代书”书写,并要盖上官府发给的印戳才有效,对诉状的格式、字数也有严格要求,稍有不符要求就不准状,除了妇女、老幼病残,原告必须亲自到衙门起诉,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

  举报既是法律赋予百姓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但在历史上有些牵扯到名人的举报并非表面上看上去那么简单,它的背后还藏着鲜为人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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