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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以赦过宥罪”是什么意思?古代是怎么对犯人进行“减刑”的?

2019-10-23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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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赦宥制度从其起源上讲,是属于法律范畴。先秦时期赦宥的最初理念是指赦过宥罪,即对刑罚的赦及宥,这也是赦宥的最基本内容,所以赦宥又经常被很多学者称为赦免。后来随着赦宥的逐渐发展,汉代,赦宥在刑罚减免含义的基础上又衍生出另一项内容,即推恩。推恩主要是指蠲免民众的赋税、欠负或奖赏百官军士。

  一、先秦时期赦宥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罪刑减免的内容是历来学者对赦宥制度最为关注的问题,近代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总结性研究的当推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他在《历代刑法考》一书中专辟十二卷对古代的赦进行考察,在这十二考中,他采用的是对赦的史料分类汇集,每类按照从古至今的年代顺利编排,可以说是史料浩瀚,分类精当。他的研究方法为后来对赦宥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调。

  关于赦宥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易经·解卦》有:“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根据后人对该卦的解读,“赦”是指对过失犯罪免除罪刑,“宥”则是指对其他罪犯宽免刑罚。

  《周礼·秋官》中司刺的执掌是: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赦宥的对象均有条件限制,宥是对犯罪赦免条件的规定,只有不识、过失与遗忘三种情况可以宽宥;赦是对特殊犯罪群体罪刑的免除,老弱及愚蠢之人均可得到宽免。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讲对特殊罪刑的处罚宽免理念,和后世的赦宥制度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它的赦免范围较窄,只是对特殊情况及特殊人群的赦免,还不具备后世那种大赦天下或曲赦某一地区的赦免范围。其次,此时的赦宥还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法律行为,赦宥只能仅仅属于法律的内容,没有像后世那样与特定的政治情况相联系。所以,此时的赦宥还不能称之为制度。

  现可考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大赦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即鲁国庄公二十二年的“肆大眚”。沈家本评价说:“《司刺》所言者,尚无后世大赦常赦之事,惟春秋之肆大眚,似为大赦之权舆。”

  春秋战国时期,除了鲁国出现这种大赦的权舆之外,其他各个国家也都有类似这种形式的赦宥。像春秋末年的楚国,也出现了这种大赦的形式,像我们所熟悉的陶朱公长子吝金害弟的故事,范蠡次子的生死就和楚国的赦有着密切的联系。

  陶朱公的二儿子杀人被囚禁在楚国,其大儿子携重金去楚国营救弟弟,他遵从父亲的建议把重金送于楚国上上下下都很敬重的庄生。庄生入宫游说楚王说:“某星宿某,此则害于楚。”楚王听从庄生的建议下令封三钱之库,准备以赦布德消灾。庄生所找的另外一个楚国贵人就依照以往经验跟庄生说:“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昨暮王使使者封之。”范蠡的大儿子认为弟弟理应因楚王的赦而出,他并不知道这次赦是由于庄生的帮忙,所以又找庄生取回了金子。庄生很生气,他又游说楚王说:“臣前言某星事,王言欲以修德报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杀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钱赂王左右,故王非能恤楚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令论杀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从这个例子来看,楚国此时应已有因灾异而赦的情况,而从陶朱公大儿子因楚王发布赦,其弟弟就会被放出的想法来推测,这种赦应该是涉及大规模的犯人,这种赦已具备后世赦宥的某些特征。而真正意义上的大赦天下则是秦汉时期的赦宥制度。

  二、秦汉时期赦宥的发展

  秦国在战国时期已屡行赦宥,甚至还有大赦罪人的记载。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秦朝以后,其在位三十多年都未尝行赦宥。秦二世在位期间有过大赦的两次记载,一次是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十月戊寅的“大赦罪人”,关于这次大赦的具体记载史料不足;另一次“大赦天下”是在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冬,当时的大赦是为了赦免骊山的囚徒,使他们从军抗击陈涉所派遣来攻秦的周章的军队。

  两汉是赦宥逐渐完善与发展的时期,并逐渐发展出具有大赦、曲赦、特赦、减等等不同规格,并且赦宥的背景开始与朝廷礼制联系起来,如皇帝的即位与崩、上尊号、改元、立太子、册皇后、平反、日食、地震、巡狩、祀明堂等等。在这个阶段,赦宥发展成为一种赦宥制度。

  汉代在赦书减免罪刑的内容还不如后代详细与宽厚,很多赦宥其法律宽免的内容仅有“大赦天下”四字,并未交待大赦的具体标准。

  据邬文玲研究,汉代“如果只有‘大赦天下’或者‘赦天下’之文,则意味着是常赦。如果注明‘诸不应宥者,皆赦除之’,则相当于后代常赦所不原条。”同时,她还认为汉代“大赦天下是不包括殊死者的”。

  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在发布的大赦中,增加了赏赐推恩的内容。此时,汉代的赦宥制度正如马端临所言:

  “按赦之为言,宥有罪之谓也。后来之赦,非独宥罪而已,又从而推恩焉。”

  赦宥在赦免罪人的同时,还会对一些特殊人群进行赏赐或推恩,其主要推恩内容有:赏赐官员金帛及官秩、官爵,赐民爵、牛酒、帛,举贤良方正等官员,放免某些民众的租赋等。

  如汉元帝初元四年(公元前45)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

  “赦汾阴徒;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高年帛;行所过无出租赋。”

  该次祀后土汾阴赦的内容有赦免罪刑,赐民爵、女子牛酒、鳏寡高年帛,免车驾行幸所过之地的租赋。

  汉代是赦宥中推恩民众内容发展的重要阶段,此时的赦宥在减免罪刑的内容之外,增加了具有汉代赦宥特色的推恩内容,使赦宥具备了刑与赏两方面的功能。总体来说,汉代赦宥的推内容比减免罪刑的内容要多,但各项内容都较为简单。

  三、汉唐赦宥推恩内容的发展

  汉代赦宥的推恩内容在魏晋时期,又有发展,但变化最大的时间段仍是在唐朝。

  魏晋时期,赦书的推恩条目,如赋税蠲免条目从汉代较为简单的内容,发展得稍微细致。宋孝武帝大明三年(459)四月,司空、南兖州刺史竟陵王诞因犯罪贬爵不服,据广陵城反,该年秋七月,孝武帝率军攻克广陵城,斩诞,并大赦天下,

  “尚方长徒、奚官奴婢老疾者悉原放;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赐粟帛各有差;王畿下贫之家,与近行顿所由,并蠲租一年。”

  该次大赦放免的范围仅有从事宫廷中饮食器皿制办的服劳役刑罚的尚方长徒、多以犯罪者连坐之家属充掌宫人丧葬、疾病等的奚官以及奴婢之老疾者,该次大赦仅仅指明原放这几类人。专门对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赐爵及粟帛在大赦中还是第一次见到,但该项措施被后世所吸纳,成为了赦书中经常性的内容。

  另外,此次大赦对租税的蠲免更为具体,仅仅放免了都城所在地及王师所经之地一年的租税,这实际上是减小了推恩的范围,使得大赦更为理性。

  梁武帝太清元年(547)的南郊赦文:

  “尤穷者无出即年租调;清议禁锢,并皆宥释;所讨逋叛,巧籍隐年,闇丁匿口,开恩百日,各令自首,不问往罪;流移他乡,听复宅业,蠲课五年。”

  此文对推恩内容有所控制,尤穷者可以不出即年租调,即年是指当年;其他赦过宥罪的内容也加以时间限制,赦下百日之内自首免罪;该赦还增加了对流移之民的恩赐,他们可以恢复本有的产业,并且还蠲免五年的租课。

  唐代顺应了汉代以来大赦赏赐发展的趋势,继承和扩大了推恩的范围,使得推恩条文更为具体与理性。

  关于对百姓赋税的推恩有了欠负官物的放免条件及执行时间上的限制,在放免租税上有地区的差别,如河北地区经历了战争,所以百姓给复三年,回纥兵经过之处,免今年租税。对文武百官的恩赏也有所区别,三品以上官员与四品以下官员恩赏的级别就不一样,封赠文武正员常参官的父母邑号,要求各州举荐合乎赦书规定类型的人才。

  唐代赦书推恩内容的复杂性特征是宋代赦书推恩内容的发展基础。 唐代在大赦推恩内容之上,产生了一些禁止性条令,这是很多唐史研究者已关注到的问题,即赦书的申禁职能,抑或有人称为赦书的立法职能。

  唐代在赦书现“立法制、行禁令”的内容与政治局势是密切相关的,唐朝中晚期,藩镇割据势力坐大,中央对其控制力减弱。面对这种形势,朝廷希望通过声势浩大的赦书传播,推行中央的政令,与此相应,赦书中立法与申禁的内容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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