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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廷优待士大夫之谜:“刑不上大夫”是后世误读

2019-10-23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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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廷优待士大夫之谜:“刑不上大夫”是后世误读,一位开国皇帝在太庙里立下誓碑,命令子孙为皇帝者,要优待前朝宗室之后裔,且不得

  一位开国皇帝在太庙里立下誓碑,命令子孙为皇帝者,要优待前朝宗室之后裔,且不得滥杀士大夫与上书言事之人,否则天必讨灭之。反映出这位统治者胸怀之宽厚,执政之仁慈,这在中国五千年历史中几乎是空前绝后的。宋太祖会做这件事吗?如果太祖没有做过,那么又是谁精心编造了这个“太祖誓碑”的故事呢?

  据宋叶梦得《避暑漫抄》记载,宋太祖于建隆三年(962)曾密镌一碑,立于太庙寝殿之夹室,谓之誓碑。平时门钥封闭甚严,誓碑用销金黄幔遮蔽,任何人不得入观。规定太庙之门于四季祭奠和新皇帝即位时方可开启,皇帝谒庙礼毕,必须进入夹室恭读碑上的誓词。届时只有一名不识字的小黄门跟随,其余人员皆远立于庙庭中,不敢窥视。皇帝行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诵,然后再拜而出,群臣及近侍都不知所誓何事。北宋各代皇帝皆如此相承行事,按时礼谒,恭读在心,没有泄漏。直到北宋末的靖康之变,宋廷罹难,京城被劫,太庙中祭器都被金人席卷而去,大门洞开,人们方得一睹此碑尊颜。誓碑高约七八尺,阔四尺余,上刻誓词三条:一为“柴氏(后周宗室)子孙有罪不得加刑,纵犯谋逆,止于狱中赐尽,不得市曹行戮,亦不得连坐支属。”二为“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三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宋史·曹勋传》载,靖康末(1126),北宋为金所灭,武义大夫曹勋随徽宗北迁,被扣留在金国的日子里,徽宗嘱托曹勋日后若有可能回南方,让他转告高宗说:“艺祖(宋太祖)有誓约藏之太庙,不杀大臣及言事官,违者不祥。”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也载:徽宗“又言艺祖有誓约藏之太庙,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违者不祥。”王明清《挥鏖后录》卷一也有相同记载。

  首先,宋太祖的为人应与此誓碑的内容真实性有很大关系。太祖虽出身行武,却酷爱读书。他随周世宗打淮南时,有人揭发他私载货物达数车之多,检查下来,主要是书籍数千卷,这应是他比较重视读书人及文官的原因之一。当然宋代重文抑武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对武将防范的需要,他曾对赵普说:“五代方镇残虐,人民深受其害。我让选干练的儒臣百余人,分治大藩,即便都是贪浊,也抵不上一个武将。”因为文臣不会很大地危及政权,而对其宽大仁厚可收买人心,这实在是他能进一步巩固统治的英明之处。同时,太祖在平定南方各政权的过程中,坚持不杀降王,如平定后蜀,召其国君孟昶入京,有大臣密奏,请擒杀其君臣,以防生变。太祖批道:“汝好雀儿肚肠!”清赵翼《廿二史札记》有“宋初降王子弟布满中外”记载此事颇详,这在历代开国皇帝中是少见的。宰相赵普好几次在太祖面前说起以前不善待自己的人,意欲加害。太祖却回答:“倘若在凡俗尘世都能认出日后的天子宰相,那人人都去寻找了。”其后,赵普再也不敢在太祖面前提起类似话题。还据说,太祖即位之初,见一宫嫔抱一小儿,经问知是周世宗之子。太祖问左右大臣如何处置,赵普等主张处死,潘美在旁独不语。太祖说:“即人之位,杀人之子,联不忍为。”潘美才说:“我与陛下曾同为周世宗之臣,劝陛下杀之,是负世宗;劝陛下不杀,陛下必定怀疑我。”太祖当即判给潘美为养子,后不再过问。宋太祖似乎可谓宽厚之君主,其豁达和自信,往往高人一筹。

  其次,还应考察太祖誓碑的内容与宋代所执行国策之间的关系,从中也能透露出有关情况的可靠性如何。赵翼《廿二史札记》有“宋待周后之厚”谈到,宋太祖登极,迁周恭帝母子于,易号郑王,造周六庙于,命周宗正以时祭享,并派官员祭拜周太祖、周世宗之陵。建隆三年(962),迁郑王至房州。开宝六年(973),郑王过世,此距禅位已14年,而宋太祖仍素服发哀,辍朝十日,谥号恭帝,葬周世宗陵之侧,曰顺陵。宋仁宗时,诏取柴氏谱系,于诸房中推最长者一人,岁时奉周祀。寻录周世宗从孙柴元亨为三班奉职,又诏每郊祀录周世宗子孙一人。至和四年(1057),遂封柴泳为崇义公,给田十顷,奉周室祀,子可袭封,并给周庙祭享器服。宋神宗时,又录周世宗从曾孙柴思恭等为三班奉职。宋徽宗时,诏柴氏后已封崇义公,再官恭帝后为宣教郎,监周陵庙,世为三恪。南宋时,高宗、理宗诸朝也时有封柴氏袭崇义公之爵。可见,柴氏之受封赏几与宋朝相始终,宋廷如此优待亡国之后裔,这在其他朝代是少有可比的。

  一般认为,宋太祖及其后继者,确实比较严格地遵守着不杀大臣和言官这条誓言,对臣下较为宽容,和各朝相比,诛杀很少。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曾由衷地赞叹道:“祖宗以来,未尝轻杀一臣下,此盛德之事”(《范仲淹年谱》)。由此,长期以来史学界对上述誓碑的记载深信不疑。对个别皇帝屠戮大臣之事,往往以违背“祖宗誓约”之语评论之。还有学者认为,北宋出现的冗官现象,也与誓碑规定的优待士大夫政策有关。

  1986年,学者杜文玉发表《太祖誓碑质疑》一文,经过详尽考证后认为,关于“誓碑”之事纯属子虚乌有,是根本不存在的。首先,叶梦得的有关记载证据不足。靖康之变时,他不在京城,誓碑之内容并非他亲眼所见。建炎元年(1127)七月,曹勋自金国返回南京,数月后叶梦得才调任京官,他应该是从曹勋处得到这个相关消息,再加上社会传闻,遂撰成上述故事。其余诸书中,《挥鏖后录》成书最早,其在记录誓碑内容后,进一步指出:“太祖誓言得之曹勋,云从徽宗在燕山面喻云,尔勋南归奏知思陵(宋高宗)。”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记载应来自此书,《宋史》编纂时则参详《系年要录》。可以说,凡关于此事的记载,莫不在曹勋南归之后,此前竟无一点蛛丝马迹。如果说北宋百余年誓碑内容由于保密严格而没被泄漏,那么靖康之变后太庙“门皆洞开,人得纵观”,此事的消息来源就不应只是单方面的。然而事实正相反,曹勋南归为此消息的惟一来源,而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太祖本纪》等重要史料及相关文人笔记中都毫无踪影。

  再从史实方面看,誓碑规定优待柴氏子孙。太祖刚即位,就把周恭帝母子迁往洛阳,洛阳经五代战乱时已残破萧条。而在立碑那年更是将其母子由洛阳迁往房州,房州位于今湖北房县,地处大巴山区,不但远离东京开封,且偏僻荒凉人烟稀少。到开宝六年,周恭帝柴宗训正值二十岁之青春年华,就突然不明不白地死去了。

  太祖要子孙“不杀大臣及言事官”,理应身体力行。然而查阅《宋史·太祖本纪》、《续资治通鉴长编》等的记载,其在位十几年中并不少杀大臣,总计有八十八人之多。其中,谋反罪二十二人,坐赃罪二十五人,失职罪三十三人,其他八人,上至枢密直学士、殿前都虞侯、州刺史,下至监察御史、县令等,皆有被杀者,太祖是北宋诸帝中杀臣子最多者。

  另外,誓碑的收藏方式也过于奇特,这种能平抑、安定人心而有利于巩固统洽的誓约内容完全可以公开,以显示统治者的仁德宽厚,达到收买人心的效果,让士大夫们感恩戴德,忠心维护赵氏的江山,这样的好事何必隐藏得如此神秘?宋徽宗北迁金国,备受蹂躏和屈辱之后,却还牢牢记得誓碑中不杀大臣和言事官的内容,千方百计地要人转告远在千里之外的高宗,这也实在有点违背常理。

  高宗如真的通过曹勋了解此事,就应该遵守祖宗遗命,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建炎元年七月,腰斩右谏议大夫宋齐愈;八月,杀太学生陈东和上书人欧阳澈。建炎三年四月,斩中军统制吴湛;七月,杀御营军官范琼。绍兴年间,共诛杀大臣十人,最丧心病狂的,莫过于杀害岳飞父子之案。如此大开杀戒,哪里谈得上半点祖宗“誓约”的约束。那么,此事是如何作伪的呢?杜文玉推测,当时国家残破,人心浮动,为了改变这种离心离德的紊乱局面,获取士大夫们的拥戴,高宗出于此笼络人心的政治需要,协同曹勋特别构思杜撰了这一故事。其冠以祖宗遗命的外衣,宣传赵氏的深恩厚泽,以进一步迷惑士大夫。最后,高宗确实通过这一手段,拉拢到主和派、主战派众大臣,取得大批士大夫的拥戴,初步稳定了局势。

  也有学者反对将其全盘否定,认为誓碑的有无虽然没有更多的史料可以证明,但也没有完全否定的依据。宋廷礼遇后周宗室后裔应大致不差。北宋优待士大夫,不轻易诛杀大臣也是事实。太祖在位时主要因谋反和贪污受贿罪处死过一批官吏,这是开国初期整顿吏治所必需的。《宋史·太祖本纪》记载当时严加惩治贪官污吏,赞他:“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宋初严惩赃吏”条也谓:“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

  宋代重文抑武,以文臣驾驭武将的国策是毋庸怀疑的,这就反映出其存在重用且优待文臣的一些祖宗家法,并被历朝皇帝所认真执行。上引范仲淹在庆历年间的言论,《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就应如何处置一大臣之事而起,范仲淹主张免死而宽宥之,富弼不同意,所以范质问道:“祖宗以来,未尝轻杀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轻坏之?”侯延庆《退斋笔录》载,在神宗陕西用兵失利,准备斩一漕臣之时,宰相蔡确说:“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宋史·吕大防传》也载,哲宗朝,宰相吕大防说:“自三代以后,惟本朝百二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臣请举其略。……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诛戮,小者远窜。惟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此宽仁之法也。”此外,《长编》卷四九五,大臣曾布有类似言论;《宋史·章惇传》,宋哲宗也有类似说法。这一祖宗家法,一方面激发着文臣士大夫的爱国热忱,一方面也使一些掌权的文臣无所顾忌,有的甚至横行不法。当国家和君主利益受到威胁及损害时,统治者是可以将家法放在一边而开杀戒,因为家法“不杀”不等于绝对不能杀,然而诛杀大臣确实不是北宋统治国策的主流。因此,即使没有太祖誓碑,与碑文类似的祖宗家法的有关誓约,看来还是存在的。

  以上面分析而言,不同意见的双方都能拿出一定的理由,但又都没有确凿的证据。对待宋代政治史上这件举足轻重的大事,只有取审慎的态度,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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