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严刑峻法的副作用:只可以治理乱世不可治国
许多人把中国两千年来的治国史看成是“内法外儒”,意思是说,口头上都大肆宣扬儒家思想,行动上却实践法家思想,或者通俗地说,就是“两手都要硬”,一手抓法家思想,一手抓儒家思想。这个硬道理是后继者从秦始皇的“统治偏瘫”病总结而来的。
始皇独独青睐法家,在依法得天下之后,又依法治天下,从而让法家从百家争鸣中脱颖而出,红极一时,因此,法家可以说是胜者。然而大秦帝国的衰落,与采用法家思想“苛政于天下”不无干系,法家又可以说是失败了。
汉朝独尊儒术,从此儒家独步历史的舞台,法家成了没有名分的幕后杀手。距离韩非时代整整两千多年后,五四新文化运动再次提出了反对儒家思想的口号。从历史的长河来看,也难以给法家胜也败也一个定论。
史册有证,秦自孝公以后的历代君主,几乎都是“法治主义”者。这种传统的形成并非因为秦国的君主代代都是天生的“法治主义”者,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商鞅变法使“法治主义”在秦国扎下了深深的根。
公孙鞅第一次向秦孝公说以“帝道”,秦孝公昏昏欲睡,怪他是“妄人”;第二次说以“王道”,秦孝公仍不感兴趣;第三次说以“霸道”,秦孝公愈听愈朝前靠,听得有味,“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听了几天,还要听。
于是公孙鞅得君行道,大变其法。
他的基本理论是:
“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愚者暗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诸至德者,不和子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公孙鞅的变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又最成功的一次变法。但是他自己最后被兔死狗烹,车裂以殉。这是法家思想胜而提出者亡的第一个历史讽刺。
真正把法家推向独尊地位的是韩非。韩非在批判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学习吸收了法家前辈和道家前辈的思想,将法家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牢牢地吸引住了秦始皇。
韩非原是韩国的国姓爷,可是没有机会得君行道,于是他出了一本十几万字的书,以抒抱负。这书很快流传到秦国,被秦始皇看到了,秦始皇深为喜爱,当即表示“但恨不见古人”。李斯说:“韩非不是古人,是我的同学。”于是,秦始皇就向韩国发兵抢人,就这样,韩非到了秦国。为了得到一个人才而专门发动了一场战争,这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恐怕也是绝无仅有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秦始皇是多么重视韩非的法家理论。但到了秦国,韩非被秦始皇捧了一阵,便因为李斯的妒嫉,冤陷而死。韩非死后十二年,秦始皇统一了天下。这是法家思想胜而提出者亡的第二个历史讽刺。
究竟,法家的什么魅力打动了秦始皇呢?
其一,法家的政治理想是寻找一个具有“法治”思想的铁血君王,让他去收拾天下的残局。在法家看来,一个平易近人、感情丰富,或者一个慈悲为怀、懦弱无能的君王,根本无从承担起推行“法治”的重任。这位铁血君王应是这样的英雄:他能够用最强力的手段去奴役民众,然后使民众获得解放。据法家说,寰宇要想“大定”,海内要想“清一”,苍生要想“获救”,天下人就得先忍受这位“救世主”的奴役。法家学派为了制造这类英雄,拼命鼓吹“明君独断”、君主极权。有学者认为,秦始皇嗜权成痴的个性与攻击性极强的人格力量,容易与“严而少恩”的法家理论一拍即合。秦始皇从年轻时代起就被秦国的特殊的文化环境熏陶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家人物,从而表现出极强的“法治主义”精神,他如饥似渴地阅读法家理论,对法家大师韩非钦佩得五体投地,四处网罗各国的法家人物,坚决按照法家的“君主极权论”和“暴力万能论”来建构新国家的模型,坚决推行武力统一中国的铁血政策。
其二,法家崇尚统一,即“法令由一统”、“政令皆出于上”。这种大一统的思想与秦始皇的宏伟理想不谋而合。在法家理论合法化的指导下,秦始皇统一了天下,统一了货币,统一了度量衡,统一了文字。
其三,法家思想主张“法治”重刑罚,这与秦始皇“治乱世用重典”的信念又非常一致。在统一国家草创之初,基于六国初定,人心未稳的局面,为确保大一统局面而严刑峻法治天下,定人心,诛叛逆,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那么,法家的遗憾又在哪里?
关键在于,秦始皇对于法家的理解与篡改。换句话说,法家从来都没有作为一个完整体被采用过。
公孙鞅在主张“重刑”的同时,没有忘记“去刑”、“重赏”。不过,公孙鞅的“重刑主义”在秦国后来的政治实践中很快就发生了形变,他的“重罚厚赏”逐渐演变成“重罚轻赏”。而韩非本人也极力鼓吹“重罚少赏”了。他说:“重罚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即是说,在坚持恩威并施的“赏罚论”的前提下,把重点有意转移到突出“罚”的作用上。不过韩非也保留警告:“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不过,秦始皇采纳的更干脆。他认为“法治主义”的最大威力就在于它的“重刑主义”,主张“专任刑罚”的“重刑不赏”。他的宠臣李斯则更露骨:“名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
法家思想的另一个致命缺陷是只能严厉处罚违法的臣民,却不能保障守法的臣民不受到非法的伤害。换句话说,韩非的法治对于臣民来说只会受其害不会受其惠。连商鞅、韩非本人都无法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难免会受到臣民的反对。
为了落实被精简为重刑的法治,秦帝国制定出了名目繁多、让人毛骨悚然的“法”条。以死刑为例,有戮刑、磔刑、弃市、定杀、生埋、赐死、枭首、腰斩、凿颠、抽肋、绞、剖腹、族刑、具五刑等等。
在《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中有段这样的记载:当时有个范阳令,他在任十年,“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然而慈父孝子莫敢公之腹中者,畏秦法耳”。在执行过程中,一个小小的县令竟然如此凶残横暴,其他的各级官员就更不在话下了。
“法治主义”彻底成了一把虎虎生风的统治工具,秦始皇挥舞着它,鞭笞着他的还没有完全脱离奴隶命运的子民,按照他的绝对意志,去建造宏伟的宫殿,去修筑豪华的骊山墓,去赶筑举世震惊的万里长城,去铺筑四通八达的驰道,去远征匈奴和南越,去巡游全国,去寻找长生不老药,去妄杀无辜和焚书坑儒……
但是,严刑峻法只可当一时而不能持久,把在战场上用来对付敌人的办法拿来对付自己统治下的民众,势必会导致“民不堪命”的后果,无异于自掘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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