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县令并非都是七品:有的高居正五品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官分九品,每一品又有正从之分。
“官分九品”源自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魏、晋时期,从第一品到第九品,共分九等。不过,历史上各朝代的具体划分略有差异,北魏时期共分为三十等。隋及元、明、清等朝代则分为九品十八级。古代的知县确实大多官列正七品,但历史上不少朝代都有“例外”。因为古代京城所在的县叫“赤县”,在“赤县”做知县,品秩从优。隋炀帝时,京城所在的大兴(万年)和长安,东都所在的洛阳和河南,四县的县令都被封为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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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中都所在的宛平和大兴,知县都是从六品。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各县按人口多少划分等级,江北六千户以上和江淮以南三万户以上,都划作“上县”。“上县”的知县都是从六品。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后,开始按经济发展状况区分各县等级,每年征收田赋满十万石的县称为“上县”,知县也是从六品。清代,全国共有一千多个县,其中四个地位特殊的县其知县均官居正六品。这四位“六品县令”分别为北京顺天府所辖的大兴和宛平县令、盛京所在的承德(沈阳)以及孔子的家乡曲阜县令。
中国的县制始于春秋中前期,但“县令”的称呼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之后,改变了以往类似于封邑制度的县制,遂有了后世县制的雏形。此后在不同的
历史时期,“县官”的称谓也有所不同:县令、知县、县尹、县长……
自秦朝以后,县令作为国家指派的最低一级行政官员,一直绵延至清末。在秦代,已有“县令”和“县长”之分,秦代规定:“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也就是说,所辖县中的人口超过一万户,掌治其县的“县官”叫“县令”;如果到不了一万户,这个“县官”就只能称作“县长”。《晋令》规定:“县千户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在《隋书·百官志》中,则只记载了“陈五千户以上县令与五千户以下县令”,而没有“县长”二字。到了宋代,《宋书·州郡志》中记载的也大多为县令,而元代的“县官”,大多称为县尹。明清时期,知县成为正式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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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将知县的等级划分得最为繁复的是唐代,据《旧唐书》记载,盛唐时全国共有赤(三府共有六县,即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奉先、太原、晋阳)、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紧(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令各一人。其官品从正五品上起,依次为正六品上、从六品上、正七品上、从七品上、从七品下。也就是说,虽然都官居县令,高的可以达到正五品,低的则可能“屈居”从七品下……
县令由于品级不同,待遇上自然也有差距。比如在明代,正五品县令一年的俸禄是192石米,从七品县令一年的俸禄只有90石米,高低相差100多石粮食。
那么,知县都有哪些职责?据《清史稿·职官志》记载:“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由此可见,古代“县官”的职责可谓无所不包,几乎综合了我们今天的行政、司法及部分立法等诸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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