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也有死缓制度吗,秋审制度又是怎样执行的?
秋审是清王朝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是清朝时期类似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种制度。它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规定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案犯不立即处决,而是由地方和中央官员再次审核并由皇帝最终裁决。除了死刑中一些严重犯罪的案犯要立刻处以斩立决以正法律纲常之外,对于死刑中情有可原或者罪行较轻的人,可予以缓决,到第二年秋天再进行一次复核,决定是否处决,这种制度称为“秋审再定”。而复核后,大多案犯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免。
清代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的朝审制度,而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朝初年,后不断完善和发展。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
清代的秋审执行步骤,可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主要程序。
地方秋审主要分为招册、解囚和地方复审、具题三步走。招册即由州县登记造册,对州县监狱中候审的死刑犯人,各州县在年初审录再确认以防判错。解囚和地方复审指在州县登记造册后,将犯人连同案卷一起交省提刑按察司收押进行会审。具题指就是各省官员把审录完结的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所有具题案件要装订成册,以便皇帝浏览。
中央秋审分为刑部看详与核拟、会审与具题、复奏与勾决三个阶段。刑部看详与核拟是指各省督抚秋审结果上报后,刑部便开始进行审核,要对案件题本加复批语三轮之后呈堂公阅,各加批语说明案件可以分为哪一类型。案件题本经审察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会审。会审与具题是指秋审的会审即所谓“秋谳大典”。每年八月中旬,各级特定官员参与会审”。大典结束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每省案件各分情实、缓决、可矜、留案承祀四类。另外,有关“服制”案犯、“官犯”均单独制作一本案卷。情实类另造黄册,随同一起呈递皇帝。复奏与勾决指被确定为情实的案件进入最后阶段,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并由皇帝决定勾决,勾决是皇帝亲自主持进行的,由皇帝直接掌握了秋审的审判权。
秋审制度体现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德主刑辅”、“立法并用”、“恤刑慎杀”的法律思想及原则,既保持了死刑的威慑作用,不放纵重大犯罪,又防止了滥杀擅杀。秋审制度是封建法律发展的顶峰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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