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蕴古献大宝箴,为什么在新唐书中删去全文?
唐太宗即位时,张蕴古献《大宝箴》一篇。所谓《大宝箴》乃是张蕴古上书给唐太宗的一篇劝诫书。帝王之位曰“大宝”,箴是一种文体,即劝诫讽喻的箴言。张蕴古献《大宝箴》就是希望唐太宗做个有为的圣明君主,并提出为此所要注意的各项事件的纲要。
《新唐书》将张蕴古的姓名事迹附记在《文艺·谢偃传》后,没有记载这篇文字,单说“其文辞直率恳切而已”。《资治通鉴》亦仅记载其文的要略。今略释其文如下:“圣人受命,拯救人民脱于苦难而达到亨通。”“是故要以一人之力治理天下,不能以天下之力侍奉一人。”“建宏丽宫殿于内廷,所居不过是一身容膝之地,那些昏庸的帝王不明此理,却用玉石装饰宫殿台榭,罗列着精细的美味食肴于眼前,但所食的不过是适口而已。那些心性迷乱的帝王不明此理,却使美酒满池,抛弃的糟粕堆积如山。”“不要昧于政事,使自己昏暗。不要事事苛求,大小巨细都要一一明察。虽然冠冕上的垂旒遮蔽眼前,但要设法看出事物的底蕴。虽然黄色的棉球塞住耳朵,却要能听出细微的声音。”此外,还有许多规谏正直的语言。
比如说:“君主的权威可以让他任意地作威作福,但要做个圣明贤君却确实困难。君主主宰着天下百姓,身处在王公之上,各地贡品供他的需求,百官都听他的旨意。因此之故,恐惧之心日久会松弛,不正当的情欲日久会放纵。要知道大事起端于对小事的疏忽,祸患萌生在不能预期的地方。”“太阳之光不会有所私照,君主要公正而不要去偏私所亲的人。”“礼用以禁止奢侈靡费,乐是用以防备淫逸放荡。”“不要说自己无所不知,居住于高位要倾听卑小臣民的诉说。不要说小错没有什么损害,多积小错便会酿成大祸。享乐不要过度,过度便会生出悲哀。情欲不可以放纵,放纵便会酿成祸灾。”“在宫廷之内不要沉迷于女色,在宫廷之外不要沉迷于田猎。
不要看重难得的宝物,不要聆听亡国的靡靡之音。沉溺女色会使人身心受到损害、精神昏聩,沉溺田猎会使人行为放纵、心性浮躁。
难得的宝物看得过重,就会转化成奢侈浪费。靡靡之音听得过多,就会转化为荒淫逸乐。不要自谓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就侮慢贤臣志士。不要自夸我的智略出众,就饰非拒谏。”“对尚有疑虑的人要善于安抚,如同春天的朝阳、秋日的露水。要有巍巍高山、荡荡流水那样的广阔胸怀,发扬汉高祖刘邦豁达大度善于用人的气派。
处理庶政,犹如行走在薄冰之上和临近深渊那样,战战兢兢,小心谨慎。要吸取周文王那样遇事小心恭谨的态度。要把不同意见采纳于胸中,要把好恶的感情和主观的猜想排除出心想之外。要持心如秤,不给事物限定具体标准,事物的轻重会自行呈现出来。要像止水、明镜那样,不要主观地给事物规定情态,照看到事物真实的形象,好与丑便会自行显现。不要浑浑噩噩使头脑发昏,不要事无巨细,察事过于苛求。”“我皇以智谋武力拨乱反正,百姓畏惧威势,但未能感怀恩德。我皇抚有天下,以敦厚朴实的风气教育百姓,百姓已开始怀恩,但未能永保其终。百姓治理要诚心相待,说话应该用实际行动来检验。”“天下为公,这才会使君主有福有庆。”
洪迈《容斋随笔·五笔》卷七摘录上述原文后说:这篇《大宝箴》的用意良好,因为没有被史书记录,所以读书的学人亦很少传诵。张蕴古担任大理寺丞,前后四年,以无罪受到诛戮。事后不久,太宗懊悔处事不当,乃有传旨恢复死刑要经过三次报请的覆奏制度。
但是《新唐书》的附传也没有记载此事,而认为他是受罪犯牵连而被诛,这都是《新唐书》的缺失。《旧唐书》全部记录下《大宝箴》的全文,仍给张蕴古立专传,但不知道宋祁在修《新唐书》时为什么把这些内容都删削掉呢!
张蕴古在贞观二年(628年)给唐太宗上《大宝箴》进行规谏,其直言得到了太宗的赏识,由此提拔到中央,入直中书省,不久升为大理寺丞。然而到了贞观五年(631年),由于李好德案,而被太宗明令诛杀,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这位以直言闻名的张蕴古就像一颗明星,从天上陨落到地下。
张蕴古以儒家所讲的君道理论对现实政治进行规谏,可说是切中时弊的名言、要言。观察太宗在这一段时期及其后的一系列行为,他的规谏可以说是句句实话,击中了太宗的要害。太宗是个既能纳谏,又喜专断;既能用人,又枉法杀人,常以喜怒好恶处置人事的君主。张蕴古的犯罪,是因为他“枉法纵人”,又泄露了禁中机密而触怒了太宗而被杀的。《贞观政要·刑法》记载张蕴古被杀的事由说:“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言涉妖妄,诏令鞫其狱。蕴古言:‘好德癫病有证,法不当坐。’太宗许将宽宥,蕴古密报其旨,仍引与博戏。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
可见张蕴古身为法官,泄漏禁中宥赦的密语,犯天下大忌,又与囚犯一起博戏,有卖狱行为,从而导致太宗发怒,加以重刑的。洪迈在文章中说“蕴古为丞四年,以无罪受戮”,显然对此事失考。
为君难,为臣亦不易,在封建时代这是常识。故“明德慎行”乃是明君贤臣所向往的目标。唐太宗在杀了张蕴古之后,心中很懊悔,他觉得对张蕴古的刑罚处置得太重,追悔莫及,于是下了一道诏令说:“在京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云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审思,三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见《旧唐书》卷五十八《刑法志》。张蕴古的案例,导致了唐初法律制度上的“三覆奏”和“五覆奏”。这应该说是“慎刑”的表现吧!
《大宝箴》一文,具载于《旧唐书·张蕴古传》,《资治通鉴》仅摘录箴中要语,到了宋祁修《新唐书》时,则又删去全文,连一字也不留。这是什么原因呢?应该说,这是由于各书修撰的目的、要求、方法、时间先后有所不同。《旧唐书》修书时间是在五代后晋,对唐前期所凭史料主要是《实录》、《国史》。限于时间,往往仓促抄录而成,故对《大宝箴》记录完整。到了宋代,司马光以编年体裁记历代史事,起于战国,讫于五代,时间既长,卷数有限,故不得不删繁就简,录其要语而已。《新唐书》修撰时,对唐后期的历史增补很多,新添了一些《志》和《列传》,势不得不考虑内容、卷数。在“事增文省”的原则下,也就把《大宝箴》的内容全部删去。在《新唐书》中,其他诸人的奏章表疏在列传中也多被删去就是其例。洪迈怀疑《大宝箴》为何被删,恐怕就是这个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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