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1.实施背景
617 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自 618 年李渊建国,到 907 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 289 年的漫长历程。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
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其实,租庸调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一种与唐朝均田制相辅相成的赋税制度。均田制最早出现在北魏孝文帝统治时期,此后为西魏、北周、隋及唐所沿用。根据唐代均田制的规定,国家要为每一个成年男子授田 100 亩,此外,笃疾、废疾及寡居的女性也都可获得一定量的土地。丁男既然获得了国家所授予的土地,也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赋税方面的体现也就是所谓的租、庸和调。在接受授田的诸多群体中,只有丁男需要承担租庸调。这一方面反映了官员和方外人士享受到了特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租庸调制的实行不仅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普通百姓也可以通过经济赎买的方式来抵消劳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对他们的人身束缚,对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唐朝是在收拾隋末乱局之后所建立起来的朝代,所以唐朝初年,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无主荒地,从而保证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顺利实施。虽然唐代均田制中也有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但对于高门大族来说根本就是一纸空文。所以,随着局势的日益稳定,权势之家开始利用手中的特权侵夺小农的田地。此外,虽然均田制里也有为官员授田的规定,但由于唐代官员数量可观,而土地资源却又相对有限,所以并没有真正施行。当时的官僚贵族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兼并或抢夺的方式,来剥夺农民土地。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减少,但租庸调的负担却丝毫没有减轻,无力承担赋税的农民只能逃离家乡以避税。
此外,在均田制下,普通百姓承担的义务并非仅限于租庸调,还包括加入府兵,行军作战等等。府兵除了前往京师宿卫之外,还要前往边疆作战或戍守,是唐前期主要的武装力量。府兵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战时出征,具备了兵和民的双重身份。唐朝初年,府兵的地位还比较高。府兵不仅可以通过战功获得荣誉性的勋官,还可以藉此进入官僚系统。但随着普通士兵上升的渠道被权贵之家所堵塞,府兵的地位出现了下滑的趋势。此外,随着均田制的破坏,作战所需的物资和装备成为府兵难以承受的负担。为了逃避兵役,农民纷纷逃到免除军役的地区,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逃亡。
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大批农民或因逃避租庸调而成为流民,或因为躲避兵役而逃亡,使得唐政府所掌握的人口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渐枯竭,因而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了。
3.两税法的颁布施行及优越性
安史之乱爆发后,为了平定叛乱并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唐政府新增加了很多新的税收项目,从而形成了“科敛之名凡数百”的混乱局面。但唐政府的苛政暴敛并没有能解决经济困局,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在赋税制度方面进行了新的尝试,将此前的租庸调制调整成为两税法。杨炎将此前的租庸调和名目繁多的杂税合并为地税和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征税的主要标准也由人头税改为财产税。
两税法最重要的原则也就是量出制入,唐政府根据每年的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按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以往,只有本地的土著才编入州县的户籍,承担租庸调。而在两税法下,外来户也需按照现居地登记造册,并按照家庭财产多少及户等高下,向国家交纳税额。此外,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也不能逃避税收,而由所在州县,按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两税法相对于租庸调制来说,优势非常明显。首先,在租庸调制之下,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财产的多少征税,意味着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减轻。此外,租庸调制下,尽管农民家庭的条件各不相同,但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显然并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再有,租庸调制下,不入户籍的流亡客户不用纳税。而两税法只以财产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也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的范围,使得国家的收入大幅度增加。
在两税法施行之初,唐政府宣称此外不再加税,税外加征会被以枉法论处。但实际上,在“量出为入”的旗号下,唐政府经常会在两税之外巧立名目,百姓的负担并没有减轻。此外,两税法实施后,百姓所需缴纳的由此前实物变成了货币,从而出现了“物轻钱重”的现象。在由物向钱的转化过程中,百姓不但要承受物价下跌的损失,而且往往还要遭受到商贾的盘剥,负担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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