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里甲制度"详解 里甲制度的制度特征及历史影响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关于里甲制的编制,众多的学者普遍认为一百十户为一里是定制,且它一直保留至里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户为一里的规定是为了便于黄册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机构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的编制有其特定的作用。
实行原因
明朝初期,开国皇帝朱元璋试图通过推行里甲制度规范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为乡村社区领导层的社会政治秩序。但这一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到明代后期,特别是到晚明,在一系列因素——如人口数量的增长和迁移率的提高,乡村社区成员之间贫富分化程度的加剧,商品经济发展对乡村社会的冲击和影响等等——的综合作用下,建立在里甲体制上的原有乡村社区呈现出明显的分解趋势,粮长、里长之类的职役性地方精英的社会地位大幅衰落,乡村社会的支配权力转移到绅士、土豪等非职役性地方精英手中。这一现象是晚明社会变迁总体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编制方法
为了全面地把握晚明乡村社会结构与控制机制的种种变化趋势,有必要首先讨论一下作为明代乡村统治的基本组织的里甲制度,以及这一基层组织体系在明代后期日益陷于分解的境况。
明朝建立后,并未立即制定统一的基层组织框架,各地的乡里组织有的是从元朝延续下来的,也有的是重新组编或创立的。到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度,乡村社会原有的基层组织基本上都被整合到这个统一的制度框架中。里甲的编制方法,是每110户编为1里,由丁粮最多的10户担任里长,其余100户则称为甲首。各里中无力承担差役的鳏寡孤独人户,则带管于110户之外,称为畸零户。10名里长以10年为一个周期轮流应役,先后顺序根据丁粮多寡预先编排,每年由1名里长率领10名甲首应当差役,并负责“管摄一里之事”。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攒造黄册时,又规定组编里甲时应维护“都”这种原有的乡村区划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户,将550户编为5里,剩下的50户则分派于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划拨别都人户补凑。对于年老、残疾、10岁以下的幼童、寡妇以及外郡寄庄人户,则仍编为畸零户。这样,110户之外的人户,便区分为须承担差役的“带管户”和不负担差役的“畸零户”两类,不过许多地方常常将两者混同为一体。里长之外,各里还设有里老人之职,负责教化、劝农以及对民间轻微案件的审理。
此外,在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等田赋数额较多的省份,明朝政府还陆续建立了粮长制度。粮长的编派,大致是“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不久粮长还有了被称为“区”的明确的地域管辖范围,而“区”则是以“都”为基础划分的,根据税粮数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设置一区或数区,有的地方则是数都合并为一区。
制度特征
里甲制的实态与运行表现出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征。也就是说,由于各地旧有的社会政治结构颇有不同,里甲制尽管在全国保持了大体一致的外壳,但其内容在各地却有很大差异。
上田信对无视中国地域差异的里甲制研究方法提出批评,并根据里甲制在不同地域中的实施情况,将里甲制区分为三种类型。一种他称之为华北型。在元末明初的战乱中,华北平原的人口急剧减少,明初政府不得不从山西等省大量移民,由移民编成的里甲既不存在同族关系,也不存在业主与佃户之间的阶级关系。另一种他称之为江南型。
元末明初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是由田主—佃户关系构成的,朱元璋的政策基调是一方面让当地地主担任里长等职役,使之成为里甲制的根干,另一方面清除超出里甲制包容范围的豪强地主。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中等规模的地主指挥自耕农和佃农,完成赋役征收、水利维持等任务。
还有一种他称之为华南型。在徽州盆地、浙东盆地、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地域宗族相当发达,里甲制是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编成的。上田信的区分只是从大体着眼,具有“理想型”的意义。它不排除在华北和华南也可见到内部存在着阶级分化的里甲,也不排除宗族关系在江南的里甲组织中也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这种类型学的考察,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朱元璋不可能、也无意彻底改造既存的社会政治结构,只是希望通过对基层组织和生产关系的适当调整,减少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安定因素。
历史影响
里甲制设立之后,明太祖为了教化的目的,又在里甲之内设立了老人制。敬老尊贤是中国传统的一种美德,历代的地方官也常常请教这些老人来解决地方上的纠纷。明太祖很重视这些老人所扮演的角色,所以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设立了老人制。规定在里甲之内,凡年龄在五十岁以上,有德行、有见识,而为大众所敬服者,每里推选三名、五名或十名老人,负责解决地方上的纠纷,督导人民勤务农桑,并且劝告人民遵守“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六伦之教训。这种劝人为善及勤务农桑的职责,有点像元代社长的任务。但是明代的老人的权力比社长大,他们拥有些微的司法权,可以处理地方上的小争端。明太祖对老人也相当礼遇,常常召见这些人。有功的老人,也常给予出仕的机会。明太祖可以说是历代帝王中最重视老人教化功能的一位皇帝。
除了里甲之外,明代又有乡约及保甲的组织。明代的乡约与宋代并无太大的不同,不再赘述,在此仅谈保甲组织。明代政府因有里甲制,所以未行保甲制。但有些地方官,为了治安的需要,仍然组织民众,以保卫乡里,王守仁就是其中的一位。明武宗正德十二至十五年(1517—1520年)之间,王守仁平朱宸濠之乱时,曾经设立十家牌法。规定十家注册成一牌,每天轮流由一人持牌,调查十家之内有无可疑之人,随时向地方官报告。不过,这种保甲组织仅仅是地区性的组织,并未遍及中国。所以明代地区性的保甲制与宋、清两代在中国实施的保甲制有很大的不同。到了清代,不仅把宋以来的保甲制施行于全中国,甚至把乡约法及里甲制也实施于中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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