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考成法”考核官吏实际效果如何?考成法改革特点解析
何谓“考成法”?说白了,就是明朝张居正提出的一种对官吏政绩进行考核的制度。这种制度,是针对明朝原有的官吏政绩考核制的修正与完善。依据明制,京官每六年“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一次“大计(均指考察)。但明代吏治腐败,法令不行,这些制度或者流于形式化,或成为官员们争权手段。张居正眼见了官场中的丑剧和制度变质,看到了原有制度的弊端,深切认识到不仅要对各级官吏进行定期考察,并且对其所办各事均规定期限办妥,提出执行“考成法”,即“立限责事,以事责人,务责实效”。
“考成法”的内容,主要是两点:一是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定立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册,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二是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对所属官员承办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须登出一件,反之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罪处罚;六科亦可根据账簿登记,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违者限事例进行议处;最后内阁同样亦依账簿登记,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
这些做法,一改过去三年考察一次地方官、六年考察一次京官的规定,把考察官吏与限时办结事务、并以事务办理情况追究责任人的方法相结合,使得考察随时随地,监督无处不在,并实现行政部门与监督部门互相制约互相制衡,同时达到内阁及时了解下情,知悉官吏情况。这无疑是一种有效有益的考核措施。
事实上,张居正自万历元年(1573年)十一月提出“考成法”以来,成效明显。如,万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抚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计237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以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三月。再如,万历四年(1576年),朝廷规定,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者一律处罚。十二月,据户科给事中奏报,山东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员,因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而山东2名,河南9名官员受革职处分。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张居政当政期间,裁革的冗员约占官吏总数的十分之三。
何以会取得如此巨大的成效呢?关键是,张居正的“考成法”,第一,由于实行了立限考成的三本帐,严格控制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每逢考核地方官的“大计”之年便强调要将秉公办事、实心为民的官员列为上考;专靠花言巧语、牟取信行的官员列为下考,对于那些缺乏办事效率的冗官,尽行裁撤。第二,通过“立限考成,一目了然”。能够对不合格的无能无德官吏,加以裁革或处罚;能够广泛增添人才,提拔重用拥护改革、政绩卓越的官员,从而彻底打破了论资排辈的传统偏见,实现不拘出身和资历的大胆任用人才。
应当承认,张居正“考成法”对治理那些“碌碌无为、尸位素餐”的庸官,是很有效的,也是诸多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中最有代表性的做法之一。它的特点很明显:
一是考核内容明了确切。“考成法”规定,官员们承办的所有工作都登记在册,并订立完成期限,这些就成为考核的内容,简单明了,一看便知。这样,官员必须赶在规定期限到来之前完成任务,彻底杜绝了办事拖拉的现象,行政效率大幅提高。
二是考核体系周密健全。“考成法”有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内阁控制六科,六科督察六部,六部督察地方藩、臬等司及抚按官,再以两司督察府州县官。除设六科之外还有专门的监察机构——都察院。实际上这类似于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与专门机构的巡视相结合。
三是考核方法简单易行。“考成法”设置“三本账”,具体负责考核的官员根据底簿的工作明细督导工作,各科和内阁只审查关键事项,并根据考核层面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考核周期。这样,既保证了考核指标疏而不漏,也使考评过程简便易行,“考成法”就比较容易落到实处。
四是考核结果实用权威。“考成法”要求各级官员们对中央颁布的政令执行有结果,有一个清清楚楚的交代;官员们自己说过要做的事,究竟有无完成,朝廷通过“考成法”获得一个清清楚楚的了解。事情没完成,该降级的降级,该罚工资的罚工资。事情做得好,工作业绩佳,该升官的升官,该发奖金发奖金。官吏们要想保官升官就必须踏踏实实办事,来不得半点虚假。
就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考成法”类似现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但他的做法似乎更有操作性,用“三字”概括,就是“稳、准、狠”。毕竟,对官员考核,不能仅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还要求得实在的工作绩效、事业成果和民生利益;不能仅靠走走过场、听听总结,还要查查群众口碑、百姓实惠。唯有如此,才能杜绝说一套干一套、上一套下一套、明一套暗一套等,在考核考察过程中难以发现或避免的弊病出现和蔓延。
历史经验值得总结,只要有可取之处,古为今用未必不是我们提高工作能力、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方法。故笔者私以为,张居正“考成法”颇具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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