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推行青苗法到达哪三个要求 三个要求分别是什么
王安石推行青苗法,从指导思想上来看是要达到三个要求:其一即细上已提及的,要使并之家不得乘农民之急大搞高利盘剥,这体现了他念念不忘的抑兼并、乏的思想。其二使农民“时趋事,发展农业生产,这体现了他的“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通过发展生产以增加社会财富的理财思楚。其三是使国家财政收入得以增加,这是他理财富国的重要目的。实践表明,青苗法是收到相当的效果的,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王安石的预期目的。青苗法虽然收息,但什二之息是中正之数(十分之三之息是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见上述),即使按每期贷款半年即还合年利十分之四计算,也低于私人的高利(倍称之息”)所以青法实行后,被称“富民之利”的高利贷,确在一定程度上为。
官府所夺,而代之以较低利息的借贷,地主富商对农民的剥前受到限制。过去大搞高利贷和预购的商业资本,至此在农村中的活动地盘缩小了。意在“哀多补寡而抑民豪夺”的青苗法(宋会要稿·食货》中),其贷款“以为耕敛补助”,即使在凶年也可使农户“常保其土田,不为大姓兼并”(长编》卷二三二)农民的贫困化和土地集中的势头得到缓和。作为一种社会政策,青苗法在这方面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对这方面的作用也不能看得过高。青苗钱每年放出一千余万贯(原常平广惠仓本钱一百四五十万贯,再加通融转运司的钱谷。
以及下述的“免役省钱,一年之内周转两次,元丰三年、四年放出青苗钱为一千三百余万贯石、匹、两,六年为一千一百万余)神宗时全国户一千四百二十四万多(熙宁十年数),平均计算每户摊不上一贯钱,由于上户所派贷的钱数多,下户能借到的钱更不到一贯,按照五等户及客户每户可借一贯五百文的指标对比,则青苗钱贷款的数额是不敷分配或不能普遍分配到各户的,兼并势力的高利贷资本在农村尚有不小的活动场所。青苗法对促进农业生产也有一定的效果。
通过青苗贷款农民“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而且“于田作之时,不患缺食因可“兴水土之利”,使“田事加修”(宋会要稿·食货2四)就在青苗法颁布后的两个月(熙宁二年十一月)条例司又紧接着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农田利害条约”)。这个法令鼓励各地征集农业生产的先进经验,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筑圩埠,以发展农业生产。“民修水利,许贷常平钱谷给用(宋史·河渠志”),也就是可依青苗法向官府借钱。青苗法中,对兴修水利者取息较低,归还日期亦较长(宋会要稿·食货七载:为兴修水利而贷与的青苗钱,“作两限或三限送纳只令出息二分”。
半年为一限,两限或三限为期一年至一年半。出息二分为一分之误,因《宋会要稿·食货》一,即作改的啼常平钱谷限二年两科输足岁出息一分”),就是为了这个问题而作的补充规定。王安石一再劝神宗“捐常平息钱,助民兴作(《长编》卷二四O),青苗法中对兴修水利的优待就是王安石这种思想的体现。农田水利法,把兴建农田水利引向一个高潮(六七年间全国兴修较大的水利工程万余处,溉田三千六百多万亩),于此,青苗法也对农田水利事业的开展有推动作用,它与农田水利法相互配合,相互为用,成为当时农业生产得有较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青苗法也为封建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由于青苗钱要收息,对请贷实物、愿还现钱者定有细密的办法,所以并没有出现失陷官本难以为继的问题。神宗熙宁年间物价并没有大的波动,米价是六七百文一石(荒年至千钱),还没有发展到物价波动很大,上涨很多,农民争以现钱偿还,而造成青苗本钱的实际购买力大为缩小、使官府大受损失的局面(取息三分,即借以补偿归还现钱时粮价上涨的损失)。总的说来,贷放青苗钱决非“公家无所利入”之事。事实上每年放出千万贯的青苗钱所得的息钱甚为可观,如熙宁六年(1073年)即达二百九十二万贯(《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这对国家也是很有好处的。
宋代官僚地主兼营商业,放债取利,以为兼并土地手段的很多,青苗法部分地夺取了大地主放高利贷的利益,所以一开始就受到守旧派官僚的强烈反对。反对者的主要口实之一是抑配”、“散,强迫地主富户(三等以上户)领取更多的青苗线,支付更多的利息(三分之息)。这原是王安石有意治富户的一种方法(一面迫使富户出利息,一面夺取他们放高利贷的利益)。由于保守派攻击的猛烈,王安石作了让步:在熙宁三年(1070年)请神宗下诏禁止青苗钱抑配,同时也禁止“阻愿请者”(阻挠自愿借钱)。实际上放弃了强制富户出息。但是保守派仍然不停地攻击青苗法,只由于王安石的坚持,才能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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