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谱网 头条 历史文化

青苗法起源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青苗法简介

2019-10-14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浏览:1812
转发:0
评论:0
青苗法起源时间是在什么时候青苗法简介,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由来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

  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还兼有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赈济民户的目的。其与之前的常平仓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

  旧有的常平制度主要是,在丰年适当抬高价格籴[dí]米,防止谷贱伤农;在荒年适量降低价格粜[tiào]米,平抑物价,拯济百姓,也就是“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在粜米时价格不能低于本钱,有可能会有所盈利。

  常平仓制出发目的本是好的,但是其本身及其运行有着许多缺陷,未能达到预期目的。首先,常平仓的数量较少,一般只设立于州县的治所所在地,所能覆盖到的区域人口较为有限。其次,熙宁之前常平籴本来自暂且留下但到期要连本带息一起上供朝廷的钱、朝廷的拨款、由出卖户绝田所得收入以及地方自己筹措的籴本。但由于“积贫”的现实困境和北宋的财政制度特点,地方政府财政较为紧张,因此时常缺少籴米的本钱。

  而当时还存在着常平的钱粮被三司和转运使移用的情况,致使常平仓缺少钱粮。并且常平仓籴粜程序较为繁琐,执行中还常出现了诸如官商勾结、出粜价格不合理等等现象。这些诸多因素都使得常平制度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此外,青苗法之前,宋朝存在着常平仓、义仓、广惠仓、惠民仓等救济形式。这些形式都为之后的青苗法提供了借贷方面的借鉴。义仓、广惠仓、惠民仓提供无息贷款,但效果不佳。常平仓主要也是无息贷款,但有息贷款的形式在部分地区实行。熙宁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过政府运用有息贷款的方式,救济百姓,防止兼并之家高利贷盘剥和扩大政府收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王安石在知明州鄞县时就曾施行。

  可以说,青苗法的制定是受之前地方实践启发,尤其是陕西转运使李参、王广渊以及知明州鄞县时王安石等人的实践,针对常平制度的不足,并增加新的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改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 没有了 ———
编辑:阿族小谱
发表评论
写好了,提交
{{item.label}}
{{commentTotal}}条评论
{{item.userName}}
发布时间:{{item.time}}
{{item.content}}
回复
举报
点击加载更多
打赏作者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 请选择您要打赏的金额 —
{{item.label}}
{{item.label}}
打赏成功!
“感谢您的打赏,我会更努力的创作”
返回

更多文章

更多精彩文章
打赏
私信

推荐阅读

· 青苗法
评价欧阳修说:“但见宫中放债,每钱一百分要二十分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臣亦以谓等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韩琦说:“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年终又令纳利二千,则是贷万钱不问远近之地,岁令出息四千也。……臣谓王莽时官贷本万钱,岁终赢得万钱,只令纳一千。若所赢钱更少,则纳息更薄。比今于青苗取利,尤为宽少。而王莽之后,上自两汉,下及有唐,更不闻有贷钱取利之法。”韩维上书攻击青苗法,“近日畿内诸县,督索青苗钱甚急,往往鞭挞取足,至伐桑为薪以易钱货者。旱灾之际,重罹此苦”。魏泰认为王安石青苗法:“以谓百姓当五谷青黄未接之时,势多窘迫。贷钱于兼并之家,必有倍蓰之息。官于是结甲请钱,每千有二分之息,是亦济贫民而抑兼并之道。”陈舜俞说:“则是使吾民一取青苗钱,终身以及世世,一岁常两输息钱,无有穷已。”丘濬批评青苗法:“尚其以义...
· 王安石——青苗法
?01让国人汗颜的大宋数据做为专制王朝的官员,身任显职的范纯仁终于体会到了‘经费不充,而生财不得其道’的苦恼,为了维护宋帝国的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只好建议重行青苗法。不幸中的成幸——他的提议虽遭到了司马光非难与攻击,但并没有因此而贬官。范纯仁在心底发出叹惋的时候,才会明白当年王安石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远过于父亲范仲淹主持的庆历新政,不是王安石有着坚忍不拔的意志,熙宁变法极可能会出现夭折情形。难得的是,范纯仁在北宋末年是个保持清醒头脑的官员,他既反对王安石变法的急功近利,同时也反对司马光的尽废新法,他试图趋利避害,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解决办法。如果历史会按照范纯仁所希望的那样对王安石变法中的措施做更正和有选择的保留,那么华夏历史去往何方仍是个未知数!可恨的是,自以为是的司马光在党同伐异、排斥异已的道路上比王安石走的更远,宋王朝在党争、内讧不已中最终走向了覆亡。如果把北宋灭亡的原因归咎在...
· 王安石的“青苗法”为什么失败?
王安石的“青苗法”为什么失败?王安石的“青苗法”为什么失败?王安石变法中的很多措施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前瞻性,这在1000多年前的封建社会非常难得,而将这一特点体现得最为明显的一项措施就是——“青苗法”。王安石的“青苗法”是什么?改变旧有常平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北宋“积贫”的现象。王安石为什么要推行“青苗法”?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北宋虽然在军事上被辽朝压制,但经济上应该是十分富庶的,为什幺还要挖空心思来增加政府收入呢?其实真实的情况远没有人们想象的美好,北宋虽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很高,但支出也很大,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冗官”。所谓“冗官”就是官员过多,这也没办法,宋朝从太祖立国时就立下了规矩,凡是...
· 青苗法在实施过程有什么调整调整的地方是什么
青苗法目的改革之前的常平制度缺陷,希望抑制兼并之家盘剥农民同时,也期望通过该制度施行为政府“开源”,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终达到“强兵”与“富民”。制度设计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内容是:诸路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青苗法本身并不与之前的常平制度相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对后者的修正。青苗法的功能设计中仍然保留了常平制度的拯济与调节市价的方式及作用。在施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地方将所有钱粮都贷出而使得在灾荒之时没有钱粮拯济的情况,规定了要将常平钱粮一半贷出,一半留下照之前的常平制度管理使用,...
·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为何没得到百姓的支持
北宋时,民间高利贷非常猖獗。那些放高利贷者,贷给穷人的利息,往往是本钱的两倍或三倍,以致造成许多下等户农夫破产。实施“青苗法”的本义,是为了实现国家与农民互惠互利。该法规定,如有需要,农民可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收获了再附带一部分利息偿还官府,一来使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免受高利贷剥削,二来不致影响了农业生产,三来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来增加财政收入。青苗法是“熙宁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行青苗法,王安石一开始很有信心,因为早在他任鄞县父母官时就试行过这一法律,效果很好。后来陕西转运使李参以及京东转运使王广渊不谋而合,先后在自己的辖区开展过“试点”,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了慎重起见,在正式实施这项法律前,王安石又特意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才正式推向全国。而且,在颁行之前,他还特别加上了“禁抑配”这一条款,即禁止强行摊派贷款...

关于我们

关注族谱网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相关推荐,订阅互动等。

APP下载

下载族谱APP 微信公众号,每日及时查看
扫一扫添加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