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文化—语言文字—:充分保障藏族人民学习使用藏语文的权利
古老的藏文至今仍是自治区的通用文字,自治区成立近40年来,采取多种措施充分保障藏族人民学习使用藏语文的权利。
和平解放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法规保障和多项措施支持下,藏语文的学习、翻译、使用在取得了很大成绩。1988年,专门成立了自治区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先后颁布实施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藏文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藏文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获得全国信息高速公路通行资格的少数民族文字。
据自治区编译局局长才旺班久介绍,目前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地市县都建有翻译工作部门,全区从事翻译工作的人员近1000人,年翻译量5000多万字。翻译工作在广播、电视、教育、新闻、出版、司法等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政治司法领域,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的主要文件都翻译成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区人大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要翻译成两种文字;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针对藏文的人民来信、申诉、、检举均与汉文同等对待受理,答复均使用两种文字,有关业务的专用司法文书均译成藏文,并以两种文字印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编译出版了14万字的藏文《法律常用知识问答》《国家赔偿法问答》《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与罪行对照》等法律读本;自治区检察院组织专人编译的《法律法规汉藏对照词典》已正式出版;区司法厅和区普法办编译出版了120多万字的藏文《常用法律读本》。
在义务教育阶段均以藏汉两种语文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开设藏语文和汉语文课程。自治区教材编译中心已编译完成了从小学到高中共16门学科的181种课本、122种教学参考书和16种教学大纲;组织翻译了55种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图书。
在科技领域,自治区科技厅和科协先后编译出版了各种藏文科普图书108种;文学领域的许多中外名著已被翻译成藏文。
作为中国民族语文重要组成部分的藏语文,被视为中华民族语言文字中具有悠久历史、表达功能完备、文化典籍众多、群众基础广泛的古老语言文字之一。藏文相传是吐蕃王朝松赞干布时期由大臣吞弥·桑布扎创立,距今已有近1400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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