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文化—生活习俗—阿注婚具有初期对偶婚特点的一种婚姻制度
具有初期对偶婚特点的一种婚姻制度。居住在盐源县左所、前所、右所、沿海、瓜别,以及木里县的屋足、项脚、博凹、博科、列瓦等地的纳西族自称“纳”、“纳西”、“纳汝”、“纳日”,他称“幺些”、“摩梭”。部分地区,特别是泸沽湖畔的部分纳西族人还残存具有原始社会时期对偶婚特点的走婚形式,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彼此不称夫妻,而叫“阿注”,意为“朋友”。这种婚俗称为阿注婚姻。特点是: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又非同一母系血统的后代,双方愿意,男方即可请舅舅出面,带上礼物送到女方家中,就算明确了阿注关系。有“阿注”关系的男、女各居母家,男子只夜晚到女“阿注”家住宿,次日清晨则返回母家参加生产劳动,与母家成员一起生活。“阿注”配偶仅是婚姻生活的关系,没有组成单独的经济单位,因此关系很不稳定,结合很容易,离异也经常发生。男女建立“阿注”关系的时间,长的几年几二年,短的只有一两年,或者更短些,甚至是临时、偶然的结合。青年时期大多结交短期阿注。随着年龄的增长,阿注关系逐步稳定下来,多数有长期的、固定的阿注,同时还结交临时阿注,也有少数人一生只有一个长期阿注的。阿注同居或异居所生的子女属女方,由女方负责教育,男方没有抚养的责任。建立阿注关系一般不受等级的限制,建立起来简便,解除也容易,只要一方不愿再保持关系,或女方闭门不纳,或男方不再登门,即可随时解除关系。与这种阿注婚姻相适应的是他们特有的母系家庭,家长多由年长或精明能干的妇女担任,是生产、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男子常作为女家长的助手,协助她处理各种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进行了社会改革,废除了封建领主制度,除以走访式为主的阿注婚外,出现阿注同居的形式,还有少数人举行结婚仪式,建立正式夫妻关系,形成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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