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文化—徽学—明清时期徽州民居天井与庭院文化特征(一)
一、天井与庭院的概念。
徽州明清民居由一个很特殊的天井构成室内空间来满足采光、通风和排水之用,却由另一个室外空间庭院来改善环境供户外活动的场所,使民居形成完美的内外空间。
“天井”一词最早见于《孙子行军篇》载:“凡地有绝涧天井、天陷、天隙,必然远之勿近也。”注释天井是四面陡峭、溪水所归、天然之井。
徽州明清民居天井上由屋顶四周坡屋面围合成一个敞顶式空间,形成一个漏斗式的井口,汇四水归堂(塘),下底设池塘、留沟防、变路径、安石埠,立基划界“以滴水为界的天然之井”,故也取名“天井”。
庭院与天井是两个不同形式的空间图型,构成不同性质的概念:
(1)、尺度不同:庭院可取“百尺为形”,用地不求规则,布局较灵活,其位置可布置在屋前或屋后,亦可在屋之两旁。而天井往往受容身于“丈室”的制约。《论衡·别通篇》曰:“宅以一丈之地为内”。民间《理气图说》曰:“天井之形要不方不长,如单棹子状”。何谓单棹子?就是划船的单桨。桨板长宽比约5:1。民居天井形状为狭长形,长宽尺变也近似单棹子5:1的比例。
(2)、空间性质不同:庭院空间是室外开敞空间,作为室外露天活动场所。而天井却是室内空间一个组成部分,天井与明堂、廊庑组合为一体,是“无”具象界面的泛空间。建筑俗语称“虚无”,当其无而却有建筑之用的形态。《理气图说》曰:“天井主于消纳,大则泄气,小则郁气,其大小与屋势(房屋格局)相应为准。”
庭院虽设有围墙围合封闭,却能通过围墙景洞、漏窗来借景、对景,构成灵活向外延伸空间。
天井与庭院不但在功能上有所差异,其文化内涵也不尽相同,本文将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简析分述如下:
二、天井构成的阴阳关系:
阴阳哲学作为中国哲学之母,浸透于诸多事物的创造之中。民居建筑文化自不例外,天井空间构成在组合上也遵循阴阳法则。
其一,天井民居在形态上由四周高墙相围合,外实内虚。实为阳,虚为阴,构成一对阴阳关系。
其二,天井组合依据“门堂制度”,在轴线上依主次排列为前门厅、后正堂,配以两厢。而门厅与厅堂这一主一次又是一对阴阳关系。
其三,室内主次排列在等级上有严格要求,东西厢房(左主右次)的配置,亦成为第三对阴阳关系。
其四,以纵轴线贯之、横轴线交织,控制天井尺度(长宽)主次关系。纵为主,横为次,形成第四对阴阳关系。
围绕天井这四对阴阳关系竞如“四象”空间的阴阳法则。《易经》云:“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一幢民居按空间层次性质可以分为:室内空间是太阴空间,檐廊空间是少阴空间,天井空间是少阳空间,室外空间是太阳空间。在整体上即可认为天井空间是一个序列布局完整的“八卦”空间,有生生不息轮转运动规律。
整幢民居在内外空间层次延(进)深上也形成阴阳组合关系。每一进天井组合成为一个递进层次,构成一个层次的阴阳关系。以大门别内外,为界定领域第一层次;门厅之屏门为界定主客出入第二层次(即主走中门,宾走耳门);中部设天井为界定门厅与厅堂之第三层次;前堂后寝中门(照壁门)遮挡为界定内外私密性的第四层次;楼厅后房之内眷闺阁,为界定性别之第五层次;后厅杂役,灶厨为界定主仆之第六层次。
不同性质内外反映了鲜明的徽文化儒雅风味,儒家崇尚不偏不倚,不损不过的中庸思想,反映在建筑布局上“方正对称”左右平衡的形式。
家庭成员子孙繁衍须扩延居室,采用一倍法,即“二进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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