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文化—徽学—古代徽州和谐社会的启示(一)
和谐社会是一个平衡与稳定的社会,但这种平衡与稳定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与稳定;同时,和谐社会又具有一定的时空相对性,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社会和谐,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重在构建,它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创造的过程。
历史上的徽州,从南宋以后 就一直能够保持自己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人们努力地追求社会的和谐,构建那个历史时期的和谐社会。当下我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结与借鉴历史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徽州和谐社会的三大基础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要有前提与基础的。古代徽州社会之所以是个和谐社会至少是拥有了三个基础性的前提:
其一是徽商的极大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有一定的保障。
管子说:“仓廪实而知礼节。”经济是一切社会稳定与健康发展的根本基础。徽州“介于万山丛中”,山多地少土瘠人稠,本土经济的主体千百年来都是赖以山林的山戉经济,“即富者无可耕之田”,一年的收入仅供三个月的支用,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于是,“天下之民寄命于农,徽民寄命于商。”南宋时徽商就开始崛起,之后足迹遍天下,明清时期形成“无徽不成镇”的局面。财富大量输回了故里,带来和产生了徽州本土的消费型经济,这就为徽州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经济的保证。
其二是程朱理学影响极大,人们有一整套儒家价值观体系。
徽州是“程朱阙里”,程朱理学尤其是朱熹的思想在徽州的影响至深至彻。朱子思想是徽州民众强大的思想意识的支柱,传统儒家文化的价值观体系是徽州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体系,它打造的是一个道德的、诚信的和礼仪的社会。
其三是法律法规相对完整,人们的契约意识很强。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有法律的,明代有明太祖朱元璋亲定《大明律》30卷,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它上承 《唐律》,为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最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清代最初有顺治四年(1647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30卷,之后几经修订,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钦定大清律例》47卷,为中国历代历朝法典发展最高阶段的标志。除此之外,徽州各个宗族还都有族规家法,民间还有民间习惯法,它们是与国家的法律、条规一起共同构成了徽州人必须恪守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历史上的徽州人,契约法律意识又很强,徽州社会又号称“契约社会”,至今仍大量遗存的徽州契约文书就是明证。
当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的发展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信念的坚持及新型社会价值观体系的建设、法律法规的健全及法制社会的培育,也应当具有基础的前提意义。
二、徽州和谐社会的四个关系
社会本身是人及人的各种关系的综合体。古代徽州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中,重在有效地处理和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1、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关系不协调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古代徽州人在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是努力地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即选择自然、尊重自然和师法自然。这在徽州人的人居环境的营造上体现最为明显。
古代徽州社会是由一个个的村落组成,而每个村落的选址都是极有讲究的,它无不考虑自然环境的因素,尽管这种考虑有时是以风水堪舆的形式进行的,风水堪舆之说在徽州之盛以至于徽州又称“堪舆社会”,但其内在实质是在对自然作一种理性的、以人为本的自然选择。为尊重自然,徽州人村落的规划、房屋设计总是“就形而居、就地而型”,绝不轻易侵占和破坏自然而成的环境,村落自然地坐落在自然的环境之中,各建筑形式多样、错落有致,显得十分的和谐与完美。徽州的建筑是徽派建筑,它一般需要大量的石料,于是就需要有采石场,但徽州人的采石绝不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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