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戏曲—微剧—从“罚戏碑”看徽州的戏曲文化
祁门县叶源明代戏台
笔者近期到古徽州(今黄山市)祁门县考察,发现那里保存有清代的“罚戏碑”。
被当地人称为“目连村”的彭隆乡环沙村“叙伦堂”堂外西墙上还有一块“嘉庆二年十一月”立的石碑,碑文的内容是,当地村民程之璞等人鉴于“迩缘人心不一,纵火烧山,故砍松杉,兼之锄挖柴桩”,于是合议立“养山合墨文约”,其条文为:“纵火烧山罚戏一台,仍要追赔木价;挖桩脑者五问松杉杂植,罚戏一台;采薪带取松杉二木并烧炭故毁,无问干湿,概在禁内,违禁者罚戏一台”。这块“罚戏碑”不仅是村民们的公约,而且由县令以公告发布,公告原文被刻在石碑上。
据史料记载,用“罚戏一台”的方法禁止砍伐或烧毁树木山林,在徽州相沿已久,较为流行。
在清明两代,徽州是一个戏曲文化氛围异常浓厚的地方。徽州商人在赚了大把大把的银子后,不仅兴建豪华的住宅,也追求精神的享受,听戏看戏就是当时流行的娱乐活动。明代的徽商就开始蓄养戏班子,他们大部分时间侨寓在外,可有时候也携带戏班回到徽州。例如万历年间的徽商兼文人潘之恒家就养了一个家班,万历二十五年,著名文人袁宏道到徽州,并到岩寺潘之恒家做客,看到他家里“东西南北名士凑集者不下十余人,朝夕命吴儿度曲佐酒”。在徽商的带动下,徽州民间的戏曲演出活动也逐渐频繁起来,万历歙县县令傅岩在《歙纪》中说道:“徽俗最喜搭台唱戏。”说明至迟在明代中叶以后,徽州人喜欢唱戏和看戏已经形成了风俗。不过民间戏曲演出往往和祭祀、迎神赛会等活动联系在一起。据潘之恒记载,“万历庚子立春,郡邑长令皆浙人,先期申戒,以迎春于东郊。百工咸悦,不令而穷极奇巧。为平台三十六座,马戏四十八骑皆选倡优韶秀者充之。”在这次规模空前、“即新安亦仅见”的迎春赛会上,苏州、浙江的著名戏曲演员都前来参加了演出,其中,新安河西的一位姓张的艺名“舞媚娘”的演员扮演《蟾宫折桂》中的常娥,“一郡见者惊若天人”。在徽州,不仅府治、县城有演出,农村的演出也十分活跃。
徽州的戏曲演出活动还具有浓厚的区域特征。首先是它的宗族性。因为徽州是“各族聚姓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当地留存戏台的建筑形制也能够说明这一点,它们虽然样式有差异,但有一点完全相同:均建在宗族祠堂内。其次,“罚戏”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禁止砍伐和烧毁树木山林。因为木材是这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无疑,保护树木山林就是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资源。这也正是徽州区域所具有的意识。通过“罚戏”保护山林,更体现了徽州文化的特色。
徽商把戏曲带到了家乡,又支持了众多的戏曲班社在各地演出,促进了戏曲艺术的传播和发展,徽班进京正是突出的例子。与此同时,喜爱和崇尚戏曲则逐渐成为徽州的文化传统。今天,我们在徽州依然能够看到“罚戏碑”这样独特的戏曲文化遗存,看到不少明清时期的戏台,看到各种曲目的手抄曲本,还能够看到带有古朴韵味的徽戏的演出。徽州的戏曲文化折射了徽州文化的方方面面的特色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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