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历史—蚌埠历史—军阀混战时的五河县(四)
据1927年1月24日,上海《新闻报》报道:1927年1月22日,驻蚌军阀某部副官强征淮河船只运柴,粮业公会大为愤慨,次日即通告各船户停止交易、罢市抵抗。对此,蚌埠警察局却趁机派遣差船事务所,乘船工避军差之机,大敲竹杠,致使淮河广大贫苦船工于23日再度举行全体罢工,造成水路交通一度中断。后盐粮业也开会支持,宣布罢业,一致要求取消此种虐民机关。即使是各警察分局,也是不轻易放过任何敲榨勒索的机会。
1927年底,警察第四分局,就曾派警察到铁路搜查,任意抓人,并诬陷机车上装有枪支弹药,以图敲榨。由于事态扩大,引起众多工人愤怒在警察局门前,“警察局才不得不派督察长张恩如出面调停,将被捕工人释放,查获的东西归还”摘自蚌埠建国前档案32卷。,方才平息了事态。
这一时期的警察组织,如果说在客观方面多少还做了点有意义的事的话,也只能算是1926年魏尚彬任职时,曾制定了一个建筑规则,在客观上对后来蚌埠城镇的发展,多少还起了点作用。当时,蚌埠因为津浦铁路通车,开辟成市镇以后,城镇发展曾一度出现繁荣。
但由于市政当局对城镇的发展没有一定的规划,对百姓的房屋建筑更无合理的安排和布局,因此百姓自发修盖草房往往侵占马路,既影响了交通安全,又易酿成火灾隐患,极大地妨碍了市镇发展。
对此,警察厅长魏尚彬在任职期间,曾专门拟定方案呈报省长备案;尔后,又颁发布告,通知全埠各区:凡居民建筑房屋以及改造门面,均须事先绘出草图,呈报警察厅批准,并由警察厅“派员查勘,划定路界,方准建筑,借以取缔茅屋,预防火患”摘自安徽图书馆藏民国15年8月30日《安徽警务》杂志第一期5~107~101公牍45页。。对于那些虽经查勘,但无一定标志,以致“各长警无从考查而资遵守”摘自安徽图书馆藏民国15年8月30日《安徽警务》杂志第一期5~107~101公牍45页。的,必须根据警察厅规定的建筑规则,报经厅长批准,领取执照。警察厅还信誓旦旦地许诺:“嗣后凡关于建筑者,一律派员查勘后,即行发给执照,以便兴工”摘自安徽图书馆藏民国15年8月30日《安徽警务》杂志第一期5~107~101公牍45页。。但从主观上看,谁又能说这样做,不给警察机构多提供了一个敲榨勒索的机会呢?较之前期,这一时期的警察,不仅机构扩大,人员增多,而且其反动职能进一步强化。
据资料记载,在户口管理上,此时的警察机构已开始对蚌埠户籍、人口进行了编查统计;在司法职权上,此时的警察局不仅对民事案件以及违警案件有审判权,而且对刑事案件有预审权和逮捕权(在蚌怀法院未成立前,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经预审后,解送凤阳县政府审判。此种状况一直到1934年蚌怀地方法院成立,司法案件才解送该院审理)。
这种集数权于一身的体制,更为警察组织敲榨勒索提供了便利条件。他们鱼肉百姓百般刁难,自不待说,即使对稍有钱财的人家,只要条件可能,他们也丝毫不错过猎取的机会。据载,1927年6月,蚌埠曾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城的“高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 有价值
- 一般般
- 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