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文化—人文历史—中国昔时书院今何在(二)
有人认为,书院教育是隶属与封建的官学体系的,所以它理所当然的是官学。支撑这种观点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历来主事书院的人大都是有社会地位和势力的人,不是作官就是大儒,比如说朱熹和王阳明。这样,他们都多代表官方和统治阶级的立场;他们所推行的书院教育尽管不同于正规教育,但都是官方性质。二、书院在政治高压下,根本无法独立发展。以明代为例,明中叶之后就出现过四次毁弃书院的事件。何况,书院自宋代官学兴盛之时已开始被纳入过官学体系,湖南的“潭州三学”便是佐证。这两种理由是有力量的,坦白的说,从历史的宏大主流来看,书院教育的特立独行是步履惟艰的,甚至是左右摇摆不定。我们看到元明清的书院都不足以书院的真正内涵,说它是对政治的妥协不太为过。尽管在这三代以来,书院从数量和规模上都大为可观,但我要说,书院的真正精神也只是散落在那寥寥可数的书院里,很多书院只是有书院之名而无书院之实。一个更有力的理由是,书院到清代已沦为科举制度的附庸,盛行考课括帖和八股之文,完全与官学的“学而优则仕”没有什么区别。这实在有背于书院的教育目的和宗旨。然而正是如此,它向官学的同化恰恰说明了真正的书院性质是不同于官学的。它在沦落的时候恰恰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反思的视角,让我们看清它的“庐山真面目”来。
有人认为书院是私学和官学相结合的产物。这表现于它系统的综合和改造了传统的官学和私学,并在两者的基础上而形成一种新的教育组织形式。他说,书院不是官学但有官学成分,是私学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学。这种说法似乎很合理,合理的让我们无话可说。但是,是不是这种说法就是无懈可击、完满无缺的呢?我想没有一种理论可以做到这一点。如果他做到了,那只能说明他只是把问题掩盖到别人都不头疼的相信他而已。关于书院的性质,一种面面俱到的伪现代性的界定是说明不了的。还是看看古人的认识吧。宋人马端临秉承吕祖谦之派的“中原文献学”,注重治史。他在〈文献通考·学校考〉里说:“盖州县之学,有司奉诏旨所建也,故或作或否,不免具文。乡党之学,贤士大夫留意斯文所建也。故前规后随,皆务兴起,后来所至,书院尤多。而其田土之赐,教养之规,往往过于州县学,盖皆仿四书院云。”我们由此看出,书院是由私学发展而来的。它起初确是“乡党之学”,是古代儒家士子“留意斯文所建也”。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暂时的停下来来看一下书院和儒学的关系。可以这么说,儒家思想伦理的传递和保存是和书院分不开的。用盛朗西在《中国书院制度》里所说:“儒家之学所之传,在元代还是继续,主要靠民办书院”。虽然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个断面,但我想,透过这个断面来界定书院的性质,更能从深的层次上给出之。“留意斯文”和“民办书院”之间是相通的。我国古代儒家讲究“学为己”,然后才是“推己及人”。对于他们来说,个人的“修身”也就是这里所提及的“留意斯文”决定了他们以个人的力量来创办教育事业。儒家向来有一个“内圣”的道德理想人格规范,它在自觉的心理层面驱动了历来的贤者高士,加上他们对于现实的深刻认识,“外王”的治国抱负更直接的使他们充分发挥个人的力量来。创办书院,培养“明体达用”、“传道济民”的人才,“得天下英才而教之”,何乐而不为乎?所以,从文化的传递和发扬来说,书院教育它的推动和发展带有个体个性化的特征,因此必是私学。只不过这种私学扩大为儒家学者的入世之行为,变为一个民族的文化教育。这一点,我将在书院的特点之一即和理学的一体化时会具体论述之。
总的说来,书院教育是私学性质,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学”,更确切的说,它是私学的制度化。无论从教育设施、基本规则、管理制度还是专门的经费开支,它都超越以往私学的范畴。不过,应该指出的是,书院的特色的可贵决不是量化的多少和完备可以衡量的。惟有私学的性质从根上给予了书院独立的展现自己的个性和灵魂。尽管它因官方教育而不得已借助“民办官助”的形式,取得政治的认可和合法地位,但归根是“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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