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陇文化—西夏法制地理—西夏人的婚丧制度研究
婚姻制度
党项早期的婚姻,《旧唐书·党项羌传》记载:“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不婚同姓。”内迁后受汉族封建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影响,买卖婚姻成为主导。西夏文献现了“婚价”一词。《番汉合时掌中珠》关于婚姻过程的记述:“男女长大,遣将媒人,诸处为婚,索与妻眷。室女长大,嫁与他人,送与□房,亲家翁亲家母,并诸亲戚,尽皆聚集。儿女了毕,方得心定。”已与汉族婚俗毫无二致。但也存在青年男女婚前自由的遗风,如《西夏纪事本末》载:“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不之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逸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绅带置头,各悉力紧之,倏忽双毙。一族方率亲属寻焉。见不哭,谓男女之乐,何足悲悼?用采缯都包其身,外裹之以毡。椎牛设祭。乃以其草密加缠束,然后择峻岭,架木为高丈,呼为‘女栅’,迁尸于上,云于飞升天也。二族于其下击鼓饮酒,尽日而散。”
西夏婚姻以一夫一妻制为主,多妻与纳妾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贵州富豪与统治阶级中。如汉文史书记载德明“娶三姓”,元昊“凡五娶”。仁宗时晋王察哥“年已七十,犹姬妾充下陈”。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在西夏也是比较普遍的。有关西夏的婚姻制度在《天盛律令》中已有系统而全面的规定。除散见于各卷条文中的有关婚姻方面内容外,第八卷专设《为婚门》,共列出30条婚姻方面的专门规定:如结婚年龄规定:女子十三以上始得为婚;自订婚之日起三年内当完婚。婚姻条件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订婚约,规定婚价及女子嫁妆内容;婚姻的离异有“七出”与和离;对违律婚姻,如同姓结婚、良贱婚配、抢亲、一女二嫁、改嫁都规定了处罚条例。
丧葬制度
党项人本实行火葬。《旧唐书·党项羌传》记载:“死则焚尸,名为火葬。”但仍要建坟墓。西夏文诗歌中有“弥药(指党项人)祖坟白河上”的诗句。党项迁居西北,史书记载李继迁“寻葬其祖于红石峡,障水别流,凿石为穴。既葬,引水其上,后人莫知其处。”可知其时行土葬,至西夏建国前后,历代帝王都实行土葬。宁夏银川贺兰山麓的西夏皇帝陵园,据史书记载,“其制度仿宋巩县宋陵而作。”据《宋史·夏国传》记载,从继迁起,经德明、元昊、谅祚、秉常、乾顺、仁孝、纯祐到安全,这九个皇帝的陵墓分别命名为:裕、嘉、泰、安、献、显、寿、庄、康陵。经多年的考古发掘,从西夏陵墓的形制和规模及残存文物来看,基本上是效法唐、宋王朝封建陵墓制度的。
甘肃武威西效林场曾发现西夏天庆年间(1194-1201年)的西夏砖室墓。男墓主人分别为略司兼安排官口西处都案刘仲达和略司都案刘德仁。葬具有木缘塔,未发现骨灰。刘仲达墓题记所记“灵匣”,应是装骨灰之用。这两个墓似应为火葬墓。两墓记都记男女主人实行合葬之事。武威西郊发现一座完整的西夏砖室合葬墓,墓室为长方形,长一百二十三厘米,宽九十七厘米,拱形券顶,平砖铺地。墓中两具灵骨匣为寿棺状,前案头正面竖写墨书西夏文字,记墓主独生子为其母所供葬。随葬品朱书木牍汉文书主人用银帛购置墓地及四至等情。纪年月日为“维大夏乾祐廿三年(1192年)岁次□二月二十九日壬寅宜祭主男窦依”。墓中还出土木桌、木椅、供器、酒壶、盏托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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