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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陇文化—西夏民族宗教—西夏王朝道教初探(二)

2018-01-24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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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陇文化—西夏民族宗教—西夏王朝道教初探(二),8.道士有出家牒而寺册上无名,不许其胡乱住,自在此地为道士之日起百日期间,当告局

8 .道 士 有 出 家 牒 而 寺 册 上 无 名 , 不 许 其 胡 乱 住 , 自 在 此 地 为 道 士 之 日 起 百 日 期 间 , 当 告 局 分 处 , 于 本 此 所 属 寺 册 上 注 册 。 若 违 律 注 册 时 , 徒 一 年 , 举 赏 法 依 举 杂 罪 赏 法 当 得 。 已 判 断 后 仍 不 注 册 , 则 当 免 为 道 士 , 而 入 于 童 子 中 38 。 

9.诸 寺 所 属 道 士 童 子 等 , 除 同 寺 外 , 不 许 相 投 予 状 转 寺 。 若 违 律 转 寺 时 , 依 任 轻 职 相 互 转 院 法 , 徒 十 二 年 39 。 

10.诸 妇 人 不 许 无 牒 而 为 女 冠 , 若 违 律 , 有 主 、 为 他 人 奴 仆 徒 四 年 , 无 主 徒 二 年 。 举 赏 二 十 缗 钱 , 由 犯 罪 者 承 担 。 已 判 断 后 仍 禁 而 不 止 , 当 以 新 罪 判 断 40 。 

11.若 无 牒 妇 人 于 寺 中 为 女 冠 , 道 监 、 副 、 判 、 寺 主 等 知 闻 不 报 时 , 应 获 徒 四 年 者 则 徒 六 个 月 , 应 获 徒 二 年 者 则 徒 三 个 月 。 有 主 、 头 监 等 知 闻 不 报 , 依 道 监 等 法 判 断 41 。

12. 若 道 士 本 人 已 死 亡 , 而 有 出 家 牒 , 其 父 、 伯 、 叔 、 子 、 兄 、 弟 、 孙 等 诸 亲 属 涂 改 字 迹 变 为 他 人 出 家 牒 而 使 为 道 士 者 , 依 为 伪 道 士 法 判 断 42 。 

﹙4﹚ 凡 国 境 内 之 道 士 虽 有 官 , 儿 子 、 兄 弟 要 求 袭 出 家 牒 时 , 不 许 取 状 使 袭 之 。 若 违 律 , 报 、 取 状 者 等 一 律 有 官 罚 马 一 匹 , 庶 人 十 三 杖 43 。 
﹙5﹚ 告 变 道 士 功 德 司 大 人 、 承 旨 等 司 中 有 职 管 事 限 度 者 一 日 至 十 日 , 寺 检 校 、 道 监 、 众 主 二 十 日 期 间 当 报 所 属 功 德 司 , 使 定 宽 限 度 , 二 十 日 以 上 则 当 告 变 44 。 

﹙6﹚ 官 案 道 士 、 僧 人 案 被 列 入 官 案 之 中 办 理 45 。 

﹙7﹚ 乱 入 无 职 道 士 若 往 内 宫 有 大 小 事 宜 , 管 事 者 当 于 内 宿 承 旨 处 转 告 , 应 遣 放 则 可 往 , 若 不 回 应 而 擅 自 专 入 , 依 乱 入 法 判 断 46 。 

﹙ 三 ﹚ 其 它

﹙1﹚ 道 士 被 赐 官 家 官 位 较 高 的 男 女 等 , 死 亡 七 七 食 毕 , 官 府 可 赐 给 一 定 数 额 的 僧 人 、 道 士 , 但 所 赐 僧 道 数 应 按 下 谕 文 上 的 实 行 , 此 外 , 不 许 自 求 僧 人 、 道 士 。 如 若 违 律 而 求 之 , 报 、 取 状 者 一 律 有 官 罚 马 一 匹 , 庶 人 十 三 杖 , 僧 人 、 道 士 勿 治 罪 47 。 

﹙2﹚ 道 观 环 境 保 护 

1  任 何 人 不 许 于 道 观 内 杀 生 或 捕 捉 禽 鸟 , 若 违 律 , 徒 六 个 月 48 。

2  皇 使 及 随 行 人 员 等 , 不 许 将 牲 畜 拴 于 道 观 住 宿 处 ; 所 随 侍 从 不 得 引 导 妇 女 住 近 , 若 违 律 , 有 官 罚 马 一 匹 , 庶 人 十 三 杖 , 侍 从 当 外 出 而 住 49 。 

3  诸 人 不 可 随 便 居 住 于 道 观 之 中 , 即 使 道 观 所 属 童 子 、 奴 仆 等 人 , 亦 当 先 报 职 管 处 , 应 居 则 可 使 居 之 , 若 违 律 , 其 罪 当 按 比 于 寺 观 杀 生 罪 减 一 等 处 罚 50 。 

4  诸 人 需 于 道 观 穿 墙 破 壁 、 凿 井 取 土 时 , 要 报 告 职 管 处 , 寻 求 谕 文 , 说 明 原 因 , 若 违 律 , 属 自 行 为 之 , 按 照 诸 人 于 寺 观 住 宿 法 判 断 51 。 

三 、 道 教 在 西 夏 流 传 的 原 因

﹙ 一 ﹚ 中 国 传 统 道 教 思 想 与 党 项 原 始 宗 教 的 切 合

  西 夏 人 之 所 以 能 够 在 接 纳 儒 学 和 佛 教 的 同 时 , 也 给 道 教 一 定 的 地 位 , 从 思 想 根 源 上 来 看 , 在 乎 道 教 赖 以 产 生 的 某 些 背 景 , 诸 如 鬼 神 观 念 、 自 然 崇 拜 以 及 巫 术 等 , 这 些 原 始 宗 教 信 仰 正 是 早 期 党 项 社 会 生 活 的 主 要 内 容 。 西 夏 先 民 面 对 神 秘 而 强 大 的 自 然 万 物 , 虽 身 处 其 中 , 然 常 为 其 束 缚 , 却 无 力 征 服 , 于 是 人 们 将 日 月 星 辰 、 天 地 山 水 视 为 神 灵 , 并 期 望 逝 去 的 先 祖 , 能 在 另 一 个 世 界 里 保 佑 自 己 , 由 此 逐 步 形 成 了 天 神 、 地 祗 和 人 鬼 的 神 灵 系 统 。 依 仗 巫 术 和 咒 语 祈 福 禳 灾 , 在 西 夏 建 国 前 后 一 直 就 很 盛 行 。 巫 师 , 西 夏 人 称 为 “ 厮 ” 52 , 卜 筮 可 以 决 疑 惑 、 断 吉 凶 , 巫 师 能 够 通 鬼 神 。 西 夏 文 辞 书 《 文 海 》 中 就 有 多 条 解 释 巫 、 卜 及 各 种 鬼 的 词 例 , 充 分 体 现 了 西 夏 人 对 这 种 宗 教 现 象 的 理 解 。 如 “ 巫 者 驱 鬼 也 , 驱 灾 害 鬼 者 用 是 也 ” 53 , “ 卜 者 问 意 也 , … … 视 好 恶 何 来 用 之 谓 ” 54 , 等 等 。 道 教 中 融 入 的 人 鬼 神 灵 、 自 然 崇 拜 以 及 巫 术 卜 筮 等 , 也 正 是 西 夏 民 众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无 法 解 开 自 然 谜 团 时 , 所 采 用 的 解 脱 手 段 , 这 种 思 想 上 的 认 同 感 , 使 得 西 夏 人 无 法 排 斥 道 教 的 浸 润 。 

﹙ 二 ﹚ 唐 宋 统 治 者 重 道 抑 佛 的 直 接 影 响

  唐 宋 之 世 , 不 少 帝 王 崇 奉 道 教 。 唐 帝 自 称 老 子 的 后 裔 , 老 子 于 是 是 为 太 上 玄 元 皇 帝 , 道 士 于 是 与 唐 同 为 宗 室 , 三 教 次 序 于 是 定 为 : 道 先 、 儒 次 、 佛 最 后 。 赵 宋 仿 效 唐 室 尊 老 的 作 法 , 封 老 子 为 太 上 老 君 混 元 上 德 皇 帝 , 甚 至 徽 宗 自 称 教 主 道 君 皇 帝 , 并 亲 自 为 多 种 道 经 书 作 注 。 唐 宋 统 治 者 的 积 极 崇 道 态 度 , 极 大 地 促 进 了 道 教 的 发 展 , 于 是 道 士 数 量 日 增 , 宫 观 规 模 日 大 , 经 书 卷 册 日 滋 55 。 深 受 唐 宋 文 化 影 响 的 西 夏 ,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受 到 这 股 文 化 潮 流 的 冲 击 。 作 为 仰 唐 宋 而 后 起 , 欲 称 霸 西 陲 的 夏 国 , 学 唐 宋 皇 室 , 赶 “   时 髦 ” 风 尚 , 正 是 树 立 西 夏 帝 王 形 象 的 大 好 机 会 。 所 以 说 , 这 种 有 利 于 立 国 建 邦 的 举 措 , 西 夏 统 治 者 是 绝 不 会 视 而 不 见 的 , 况 且 道 教 亦 如 佛 教 一 样 , 不 正 可 以 用 于 束 缚 民 众 , 笼 络 人 心 吗 ? 当 然 , 西 夏 没 有 照 搬 照 抄 唐 宋 极 力 排 佛 重 道 的 政 策 , 而 是 根 据 佛 教 在 西 夏 久 已 盛 行 的 特 点 , 极 力 倡 导 佛 教 , 但 同 时 仍 给 道 教 以 合 法 位 置 , 列 于 佛 教 之 后 , 使 之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流 行 和 传 播 。 
﹙ 三 ﹚ 儒 释 道 并 称 融 合 的 因 素

  可 以 说 , 自 唐 以 后 , 便 确 定 了 儒 释 道 并 称 的 源 流 。 唐 宋 虽 然 极 力 排 佛 , 但 佛 教 毕 竟 早 已 深 入 民 心 , 一 时 的 高 压 , 可 产 生 短 暂 的 效 果 , 并 不 能 长 久 阻 碍 其 发 展 。 也 就 是 说 , 唐 宋 时 期 , 实 际 上 基 本 采 取 的 是 佛 道 并 行 的 政 策 。 这 一 时 期 的 道 教 , 随 着 社 会 的 大 变 革 , 适 时 的 将 儒 释 两 家 的 思 想 融 入 自 身 , 图 谋 新 的 发 展 。 如 在 中 国 北 方 宋 、 辽 、 夏 、 金 各 方 势 力 相 互 消 长 之 际 , 王 重 阳 在 陕 西 开 创 的 全 真 道 , 便 是 因 袭 唐 宋 以 来 禅 宗 的 心 法 , 配 合 丹 道 家 主 张 清 静 专 修 的 方 法 , 所 建 立 的 道 教 新 门 派 56 。 联 系 西 夏 《 天 盛 律 令 》 中 对 僧 、 道 相 似 且 近 乎 相 同 的 规 定 , 我 们 亦 不 难 看 出 , 道 释 两 家 合 流 的 趋 向 。 


  道 教 深 厚 的 思 想 基 础 、 唐 宋 极 力 的 崇 道 政 策 以 及 三 教 合 流 的 时 代 背 景 , 均 为 道 教 在 西 夏 的 生 存 作 了 良 好 的 铺 垫 , 如 此 这 般 , 道 教 之 于 西 夏 取 得 合 法 地 位 , 并 位 列 佛 陀 之 后 , 在 夏 国 流 传 不 灭 , 也 就 不 足 为 怪 了 。 

  实 事 求 是 地 说 , 西 夏 道 教 虽 然 比 较 兴 盛 , 而 且 地 位 不 低 , 但 是 总 括 而 言 , 在 西 夏 , 道 教 还 是 无 法 与 佛 教 相 提 并 论 。 经 过 历 史 沉 淀 之 后 遗 留 至 今 的 西 夏 释 、 道 典 籍 数 量 之 比 , 就 是 最 好 的 说 明 。 所 以 说 , 在 西 夏 道 教 的 研 究 上 , 我 们 不 应 夸 大 其 辞 , 忽 然 间 发 现 了 一 些 新 资 料 , 就 认 为 西 夏 道 教 如 何 如 何 。 但 是 , 我 们 不 能 又 走 向 另 一 个 极 端 , 亦 即 我 们 还 应 该 注 意 到 另 外 一 种 有 失 偏 颇 的 倾 向 , 那 就 是 除 了 儒 学 、 佛 教 之 外 , 向 属 中 国 三 大 宗 教 之 一 的 道 教 , 在 西 夏 并 未 得 到 广 泛 传 播 的 观 点 。 如 果 以 前 因 为 汉 文 史 籍 所 言 西 夏 道 教 之 语 寥 寥 , 且 绝 少 西 夏 文 资 料 发 现 , 学 者 们 无 从 谈 起 , 间 或 推 测 有 失 的 话 , 那 么 , 今 天 随 着 新 材 料 的 面 世 , 似 应 还 西 夏 道 教 以 本 来 面 目 , 哪 怕 只 能 勾 勒 出 一 个 模 糊 的 轮 廓 。 当 然 , 我 们 殷 切 地 期 待 着 更 加 丰 富 的 新 材 料 能 重 光 于 世 。  

注 : 

① 详 见 史 金 波 : 《 西 夏 的 职 官 制 度 》 , 《 历 史 研 究 》 , 2﹙1994﹚ , 页 63 — 65 。
② 见 《 律 令 》 10.4.1.2 ﹙ 即 《 律 令 》 卷 10 第 4 门 《 司 序 行 文 门 》 第 1 条 第 2 款 的 简 称 , 下 同 ﹚ ; 《 律 令 》 10.4.16.2 ; 《 律 令 》 10.4.18.1.2 。
③ 道 士 , 西 夏 文 本 义 为 “ 护 法 ” , 道 观 为 “ 护 法 殿 ” 。 除 《 律 令 》 外 , 另 一 西 夏 文 文 献 《 圣 立 义 海 》 中 亦 有 同 样 名 词 , 详 见 克 恰 诺 夫 、 李 范 文 、 罗 矛 昆 著 : 《 〈 圣 立 义 海 〉 研 究 》 ﹙ 银 川 : 宁 夏 人 民 出 版 社 , 1995﹚ , 页 49 。
④ 条 文 中 通 常 称 “ 僧 ﹙ 道 ﹚ 监 、 副 、 判 、 众 主 ” 等 , 仅 有 一 处 称 “ 僧 、 道 头 监 ” ﹙ 史 金 波 等 译 为 “ 僧 、 道 小 监 ” , 恐 有 误 ﹚ 。 联 系 条 文 中 他 处 多 次 出 现 的 头 监 、 都 监 、 小 监 等 称 谓 或 许 僧 ﹙ 道 ﹚ 监 一 类 职 官 尚 可 细 分 。 见 《 律 令 》 11.9.5 。
⑤ 律 文 中 有 一 条 称 “ 僧 ﹙ 道 ﹚ 监 、 副 、 判 、 寺 主 ” , 众 主 或 即 为 寺 主 。 见 《 律 令 》 11.9.16.12 。 
⑥ 见 《 律 令 》 11.9.2 。 
⑦ 首 领 、 知 信 二 称 谓 仅 此 一 见 , 《 律 令 》 11.9.1 。
⑧ 此 称 谓 亦 仅 此 一 见 , 《 律 令 》 11.9.6 。 
⑨ 因 为 童 子 可 直 接 通 过 考 试 等 途 径 , 变 为 道 士 , 所 以 说 , 童 子 是 入 道 前 的 一 个 最 重 要 的 环 节 ; 童 子 , 文 中 又 多 处 称 为 “ 道 士 童 子 ” , 似 更 能 说 明 童 子 与 道 士 之 间 的 关 系 。
10 推 测 此 处 之 “ 大 众 ” , 当 指 道 观 中 当 时 在 职 的 职 官 , 或 有 身 份 的 道 士 。
11  见 《 律 令 》 11.9.5 。 
12  见 《 律 令 》 11.9.1 。 
13  见 《 律 令 》 11.9.2 。 
14  见 《 律 令 》 11.9.14 。 
15  详 见 拙 文 《 “ 天 盛 改 旧 新 定 律 令 ” 中 所 反 映 的 西 夏 佛 教 》 , 《 世 界 宗 教 研 究 》 即 刊 。
16  见 《 律 令 》 11.9.17 。 
17  见 《 律 令 》 11.9.16.7 。 
18  参 见 汪 圣 铎 : 《 宋 代 对 释 道 二 教 的 管 理 制 度 》 , 《 中 国 史 研 究 》 , 2﹙1991﹚ , 页 133 — 134 。
19  见 《 律 令 》 2.3.1 ; 《 律 令 》 11.9.2 。 
20  其 中 亦 包 括 , 在 道 教 事 务 中 其 他 人 员 所 应 遵 守 的 规 定 和 处 罚 。
21  见 《 律 令 》 1.1﹙ 谋 逆 门 ﹚ .1.6 ; 《 律 令 》 1.1.1.9 。 
22  23  见 《 律 令 》 2.3.1 。 
24  见 《 律 令 》 3.13﹙ 盗 毁 佛 神 墓 地 门 ﹚ .1 。 
25  见 《 律 令 》 3.1﹙ 杂 盗 门 ﹚ .4 。 有 官 人 盗 官 物 罪 加 一 等 ﹙ 《 律 令 》 3.2.2﹚ 。
26  见 《 律 令 》 7.3﹙ 敕 禁 门 ﹚ .3 。 
27  见 《 律 令 》 7.3.5 。 
28  见 《 律 令 》 15.4﹙ 地 租 门 ﹚ .5 。 
29  见 《 律 令 》 2.3.1.4 。 
36、37、38、39、40、41、42、43、见 《 律 令 》 11.9 。 
44  见 《 律 令 》 10.  2﹙ 失 职 宽 限 告 变 门 ﹚  6 。 
45  见 《 律 令 》 9.2﹙ 延 误 审 讯 和 办 案 门 ﹚ .17.5 。 
46  见 《 律 令 》 15.4﹙ 内 宫 待 命 等 头 项 门 ﹚ .4 。 
47、48、49、50 、51、 见 《 律 令 》 11.9 。 
52  见 《 辽 史 》 卷 115 〈 西 夏 外 纪 〉 , ﹙ 北 京 : 中 华 书 局 , 1974﹚ , 页 1123 。
53  参 见 《 文 海 》 75.221﹙ 即 《 文 海 》 第 75 页 第 2 面 第 2 行 第 1 个 字 , 下 同 ﹚ 。 见 史 金 波 等 : 《 文 海 研 究 》 , ﹙ 北 京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 1983﹚ 。 
54  参 见 《 文 海 》 80.121 。 
55  参 见 任 继 愈 主 编 : 《 中 国 道 教 史 》 , ﹙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 1990﹚ , 页 245 — 488 。 
56  参 见 南 怀 谨 著 : 《 禅 宗 与 道 家 》 , ﹙ 上 海 : 复 旦 大 学 出 版 社 , 1991﹚ , 页 295 —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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