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陇文化—西夏民族宗教—西夏王朝道教初探(一)
当 今 之 于 西 夏 宗 教 文 化 , 目 前 学 界 似 乎 只 有 一 种 倾 向 — — 西 夏 佛 教 史 的 研 究 , 而 于 唐 宋 以 来 日 渐 兴 盛 的 道 教 , 其 在 西 夏 的 流 传 和 发 展 情 况 , 却 绝 少 有 人 提 及 。 究 其 原 因 , 在 于 文 献 记 载 的 不 足 。 近 年 来 , 黑 城 西 夏 文 文 献 尤 其 《 天 盛 改 旧 新 定 律 令 》 的 公 布 , 为 我 们 提 供 了 有 关 西 夏 道 教 的 一 些 比 较 系 统 的 新 材 料 , 使 得 这 一 问 题 的 论 述 有 了 可 能 性 。 本 文 即 主 要 以 《 天 盛 律 令 》 为 主 , 对 西 夏 道 教 诸 情 形 勾 勒 如 下 , 敬 祈 斧 正 。
一 、 西 夏 道 教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通 过 对 《 天 盛 律 令 》 有 关 法 律 条 文 的 分 析 , 我 们 得 知 , 道 教 得 到 了 西 夏 政 府 的 承 认 , 其 地 位 仅 次 于 佛 教 , 国 家 对 之 有 一 套 较 为 完 整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
﹙ 一 ﹚ 中 央 政 府 管 理 机 构
西 夏 在 中 央 政 府 机 构 中 设 道 士 功 德 司 , 管 理 全 国 的 道 教 事 务 。 《 天 盛 律 令 》 卷 十 《 司 序 行 文 门 》 中 , 列 有 上 、 次 、 中 、 下 、 末 五 品 职 司 , 道 士 功 德 司 属 其 中 的 次 等 司 ﹙ 二 品 ﹚ , 仅 位 于 掌 管 全 国 行 政 和 军 事 大 权 的 上 等 司 ﹙ 一 品 ﹚ 中 书 、 枢 密 之 下 , 而 与 殿 前 司 、 中 兴 府 、 僧 人 功 德 司 等 17 个 机 构 同 级 , 可 见 其 品 级 之 高 。 司 内 职 事 官 为 一 正 、 一 副 、 一 判 、 二 承 旨 ① 。 即 道 士 功 德 司 正 为 司 内 的 最 高 行 政 长 官 , 依 次 为 副 、 判 、 承 旨 。 另 外 , 政 府 还 向 司 内 派 遣 教 案 、 案 头 各 二 名 ② 。
﹙ 二 ﹚ 各 地 道 观 管 理 机 构
西 夏 政 府 除 以 道 士 功 德 司 统 理 全 国 道 教 事 务 外 , 还 在 各 地 道 观 设 置 相 应 的 管 理 机 构 , 管 理 道 观 的 具 体 事 务 ③ 。 我 们 综 合 分 析 了 《 天 盛 律 令 》 卷 十 一 《 为 僧 道 修 寺 庙 门 》 中 , 共 8 条 涉 及 西 夏 道 观 管 理 职 官 的 条 文 , 大 略 缕 出 , 道 观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官 大 小 依 次 为 : 道 监 ④ 、 副 、 判 、 寺 检 校 、 众 主 ⑤ 、 坐 主 等 ⑥ , 他 们 属 道 士 ; 另 外 , 还 有 童 子 、 道 领 、 知 信 ⑦ 、 变 道 学 子 等 ⑧ , 他 们 不 是 正 式 的 道 士 , 但 由 低 到 高 可 逐 步 成 为 道 士 , 即 属 道 士 的 前 期 阶 段 。 道 监 应 是 道 观 的 住 持 ; 一 般 坐 主 似 比 普 通 道 士 地 位 要 稍 高 ; 童 子 似 可 被 看 作 是 预 备 道 士 ⑨ ; 变 道 学 子 则 是 道 士 前 期 阶 段 中 的 最 低 位 置 。
﹙ 三 ﹚ 道 教 事 务 的 管 理 制 度
﹙1﹚ 职 官 的 升 用
该 道 观 中 , 所 属 道 监 、 副 、 判 、 众 主 等 职 官 有 空 缺 时 , 大 众 共 议 10 , 如 有 能 胜 任 者 , 可 依 次 升 用 , 如 果 本 道 观 中 无 升 用 之 人 , 则 可 遣 其 他 宫 观 中 堪 用 之 人 11 。 就 是 说 某 道 观 职 官 升 用 的 办 法 为 : 1. 可 从 本 道 观 低 一 级 官 员 中 选 拔 ; 2. 由 其 他 道 观 派 遣 。
﹙2﹚ 出 家 变 道
所 谓 “ 出 家 变 道 ” , 即 是 指 其 他 人 可 出 家 成 为 道 士 。 这 里 的 其 他 人 是 有 一 定 规 定 的 , 从 法 律 条 文 看 , 至 少 要 达 到 童 子 或 相 当 于 童 子 这 样 的 程 度 ﹙ 如 还 俗 之 道 士 、 被 从 纳 册 上 除 名 的 道 士 等 ﹚ , 他 们 变 道 有 以 下 几 种 途 径 :
1. 所 属 童 子 , 凡 能 诵 颂 有 关 道 教 经 籍 及 种 种 敬 礼 法 , 梵 音 清 和 , 则 道 观 中 所 属 职 官 ? 可 上 报 功 德 司 , 再 呈 中 书 。 这 些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后 , 通 告 道 观 方 面 并 问 及 应 试 之 童 子 , 令 其 寻 找 担 保 者 。 在 此 期 间 , 道 观 方 面 通 过 核 实 纳 册 , 查 明 该 童 子 确 实 属 童 子 根 , 并 对 其 此 前 之 所 作 所 为 了 解 以 后 , 认 为 可 以 , 则 此 童 子 可 准 奏 为 道 士 12 。
2. 所 属 童 子 、 先 前 曾 作 过 道 士 中 之 坐 主 者 , 若 能 完 整 解 说 道 教 经 典 中 的 一 部 , 知 其 前 后 大 意 , 并 且 常 作 法 事 , 则 国 师 、 先 住 坐 主 以 及 能 言 善 辩 之 巧 智 师 父 等 人 , 通 过 对 上 述 应 试 者 的 考 查 , 凡 童 子 , 可 成 为 道 士 , 并 赐 绯 衣 , 为 坐 主 , 但 勿 得 官 ; 先 前 曾 作 过 道 士 中 之 坐 主 者 可 重 新 为 道 士 , 但 先 前 衣 黄 者 当 一 律 衣 绯 , 为 坐 主 , 好 者 可 得 官 13 。
3. 所 属 道 士 童 子 中 , 能 熟 练 诵 颂 所 示 14 卷 道 教 经 典 , 可 以 出 家 变 道 法 , 成 为 道 士 。 这 里 所 说 的 出 家 变 道 法 , 可 能 即 指 条 文 中 所 述 之 “ 当 告 功 德 司 ” 、 “ 推 寻 于 册 ” 、 “ 好 好 量 其 行 ” 等 上 报 准 奏 和 考 查 核 实 的 手 续 。
4.于 种 种 善 时 剃 度 时 , 道 士 童 子 可 使 为 道 士 , 此 外 种 种 诸 人 , 不 许 为 道 士 14 。
根 据 以 上 出 家 变 道 的 方 法 和 途 径 可 以 看 出 , 一 般 人 要 想 成 为 一 个 真 正 的 道 士 , 并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 不 但 自 己 要 努 力 诵 颂 经 典 , 而 且 还 必 须 通 过 各 种 繁 复 的 递 转 变 道 程 序 , 才 能 成 功 。 说 明 西 夏 对 道 教 的 管 理 相 当 严 格 , 同 时 , 西 夏 佛 教 僧 人 之 入 教 变 道 亦 大 致 如 此 15 。
﹙3﹚ 还 俗 与 再 入 道
有 情 愿 交 出 出 家 牒 而 还 俗 者 , 可 于 前 宫 内 侍 、 阁 门 、 帐 门 、 末 宿 等 处 纳 册 , 即 可 还 为 俗 人 。 还 俗 的 同 时 , 法 律 上 对 其 人 当 官 、 入 军 籍 等 追 加 了 相 应 的 限 制 16 。
还 俗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现 已 不 是 道 士 者 , 亦 可 通 过 一 定 的 途 径 再 次 成 为 道 士 , 前 文 出 家 变 道 的 第 二 种 途 径 中 已 有 叙 述 。
﹙4﹚ 纳 册 、 持 出 家 牒
道 观 中 凡 童 子 以 上 人 员 当 入 纳 册 。 其 中 道 士 纳 册 , 要 上 报 中 书 ; 童 子 、 农 主 ﹙ 当 与 道 观 有 经 济 关 系 ﹚ 之 纳 册 上 报 殿 前 司 , 并 当 为 磨 勘 17 。
虽 然 条 文 中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哪 种 道 士 持 出 家 牒 , 哪 种 未 持 牒 , 但 根 据 有 关 条 文 分 析 可 知 , 大 凡 正 式 出 家 的 道 士 , 均 应 持 出 家 牒 。 我 们 可 从 下 文 论 述 关 于 使 用 出 家 牒 的 规 定 中 有 所 领 悟 。
﹙ 四 ﹚ 赐 衣 制 度
赐 衣 本 是 中 原 王 朝 的 一 种 服 饰 制 度 , 以 服 色 表 示 官 员 职 位 的 高 低 , 后 来 这 种 制 度 也 施 用 于 僧 人 和 道 士 。 据 考 , 赐 道 徒 紫 衣 始 于 唐 代 宗 时 , 大 臣 李 泌 立 大 功 后 乞 解 官 为 道 士 , 皇 帝 乃 赐 之 紫 衣 。 五 代 至 宋 , 赐 衣 之 制 逐 渐 制 度 化 18 。 西 夏 不 但 沿 用 了 这 一 制 度 , 而 且 还 有 所 发 展 。 《 天 盛 律 令 》 卷 二 《 罪 情 与 官 品 当 门 》 有 数 处 提 到 僧 人 、 道 士 有 赐 黄 、 黑 、 绯 、 紫 衣 者 19 。 从 排 列 顺 序 以 及 对 他 们 的 规 定 和 处 罚 看 , 赐 黄 者 级 别 于 四 者 中 最 高 , 赐 紫 者 最 低 ; 凡 被 赐 衣 者 , 皆 有 官 品 和 职 位 , 因 为 律 令 条 文 中 明 确 规 定 , 凡 赐 衣 者 犯 罪 后 均 可 “ 与 官 品 当 ” 、 “ 当 革 职 ” 。 西 夏 的 赐 衣 制 度 与 唐 宋 的 不 同 点 在 于 :
﹙1﹚ 西 夏 有 赐 黄 、 黑 、 绯 、 紫 衣 四 种 制 度 , 而 不 是 仅 仅 赐 紫 、 绯 ;
﹙2﹚ 西 夏 的 绯 衣 级 别 显 然 高 于 紫 衣 者 , 不 同 于 唐 宋 的 紫 先 绯 后 ;
﹙3﹚ 西 夏 被 赐 衣 者 的 官 品 并 不 是 太 高 , 这 从 其 犯 罪 时 , “ 比 庶 人 当 减 一 等 ” 以 及 革 职 、 取 消 绯 、 紫 等 规 定 中 可 以 反 映 出 来 。 这 一 点 又 不 同 于 唐 宋 的 “ 三 品 以 上 赐 紫 , 五 品 以 上 赐 绯 ” 。
二 、 道 士 所 应 遵 守 的 法 律 和 规 定
作 为 法 律 典 籍 , 《 天 盛 律 令 》 中 保 留 了 较 多 的 有 关 对 道 士 的 规 定 和 处 罚 条 款 20 , 这 对 我 们 研 究 西 夏 道 教 非 常 有 用 , 故 单 列 一 节 进 行 论 述 。 其 实 相 应 的 规 定 和 处 罚 亦 可 纳 入 管 理 制 度 之 中 , 只 是 这 些 规 定 和 处 罚 比 较 具 体 、 细 碎 , 与 前 述 所 谓 的 管 理 制 度 , 形 式 不 同 而 已 。
﹙ 一 ﹚ 权 利 和 义 务
﹙1﹚ 勿 连 坐 出 家 为 道 士 之 男 女 , 已 久 与 家 院 不 来 往 , 其 父 母 、 节 亲 等 犯 有 谋 逆 罪 , 出 家 人 勿 连 坐 ; 反 之 , 家 人 勿 连 坐 21 。
﹙2﹚ 以 官 品 当 道 士 中 赐 黄 、 黑 、 绯 、 紫 者 犯 罪 时 , 除 十 恶 及 杂 罪 中 不 论 官 者 以 外 , 犯 其 余 各 种 罪 可 以 官 品 当 ; 所 遣 劳 役 , 有 官 可 与 官 品 相 抵 , 无 官 , 则 依 法 服 劳 役 22 。
﹙3﹚ 减 罪 道 士 中 赐 黄 、 黑 、 绯 、 紫 者 犯 罪 时 , 比 庶 人 当 减 一 等 ; 并 按 应 减 数 减 罪 , 不 可 施 以 黥 刑 23 。
﹙4﹚ 加 罪 诸 人 盗 、 损 、 灭 、 毁 道 教 像 等 , 造 意 徒 六 年 , 从 犯 徒 三 年 。 若 道 士 及 军 所 属 管 事 者 损 毁 时 , 当 比 他 人 罪 加 一 等 。 若 非 损 坏 , 盗 而 供 养 者 , 则 有 官 罚 马 一 匹 , 庶 人 十 三 杖 。 若 价 值 很 多 , 则 视 强 盗 、 偷 盗 钱 数 之 罪 及 损 毁 罪 比 较 , 依 其 重 者 判 断 24 。 诸 道 观 中 所 属 财 产 , 若 大 小 局 分 擅 自 拿 取 盗 持 时 , 加 罪 之 法 当 与 前 述 盗 官 物 同 25 。 即 所 谓 执 法 犯 法 , 从 严 处 罚 。
﹙5﹚ 敕 禁 道 士 、 僧 人 当 与 其 他 官 员 百 姓 一 样 , 禁 止 穿 戴 颜 色 石 黄 、 石 红 、 杏 黄 并 刺 绣 金 缕 和 日 月 图 案 的 衣 服 , 违 律 者 处 二 年 苦 役 26 ; 禁 止 佩 带 金 刀 、 剑 、 矛 、 马 嚼 、 马 鞍 等 , 不 论 真 金 或 镀 金 均 不 可 ; 禁 止 使 用 纯 玉 装 饰 马 嚼 和 马 鞍 等 , 以 上 若 违 律 , 徒 一 年 27 。 对 上 述 行 为 举 报 , 当 赏 给 十 缗 钱 , 以 资 奖 励 。
﹙6﹚ 纳 租 道 士 、 诸 大 小 臣 僚 等 因 公 索 求 农 田 司 所 属 耕 地 、 寺 院 中 地 、 节 亲 主 所 属 土 地 等 , 自 买 之 日 起 , 一 年 内 当 告 转 运 司 , 于 地 册 上 注 册 , 并 依 法 为 租 佣 草 事 , 若 隐 之 , 逾 一 年 不 告 , 则 所 避 租 佣 草 数 当 计 量 , 应 比 偷 盗 罪 减 一 等 , 租 佣 草 数 当 偿 28 。 即 道 士 租 用 官 、 私 、 道 观 土 地 或 诸 大 小 臣 僚 租 用 道 观 土 地 时 , 应 依 法 交 纳 地 租 。
﹙ 二 ﹚ 规 定 和 处 罚
﹙1﹚ 赐 衣 者 被 革 职 道 士 中 赐 黄 、 黑 、 绯 、 紫 衣 者 除 可 减 罪 外 , 获 徒 一 年 罪 时 , 赐 绯 、 紫 当 革 职 , 取 消 绯 、 紫 。 其 余 可 按 其 职 位 高 低 , 其 中 不 当 革 职 者 , 可 不 革 职 , 如 果 重 罪 已 减 轻 , 若 仍 被 革 职 , 则 赐 黄 、 黑 者 徒 五 年 , 赐 绯 、 紫 及 职 位 相 当 者 徒 六 年 , 当 除 去 道 士 籍 。 服 劳 役 时 , 有 官 品 可 以 官 品 相 抵 , 无 官 品 , 则 依 法 服 劳 役 。 服 役 毕 , 仍 入 原 籍 道 观 中 为 童 子 29 。
从 法 律 条 文 可 以 看 出 , 法 律 对 有 官 品 的 道 士 的 处 罚 , 宽 限 度 相 当 大 , 即 使 判 刑 服 役 之 后 , 还 可 以 保 留 童 子 身 分 , 这 就 保 证 了 他 们 有 重 新 成 为 道 士 的 机 会 。
﹙2﹚ 善 时 剃 度 时 , 道 士 童 子 以 下 诸 入 不 可 为 道 士
于 种 种 善 时 剃 度 时 , 道 士 童 子 可 使 为 道 士 , 此 外 种 种 诸 类 中 , 不 许 使 为 道 士 。 若 违 律 , 使 为 道 士 者 及 为 道 士 者 等 之 造 意 ﹙ 注 : 即 主 谋 或 首 犯 ﹚ 当 绞 杀 , 从 犯 徒 十 二 年 。 若 为 道 士 者 未 及 丁 , 则 勿 治 罪 。 对 使 为 道 士 者 要 依 法 判 断 , 为 道 士 处 之 师 父 与 造 意 罪 相 同 ; 担 保 者 知 觉 则 当 比 从 犯 减 一 等 。 其 中 受 贿 者 与 枉 法 贪 赃 罪 比 较 , 从 重 者 判 断 30 。
﹙3﹚ 有 道 士 实 才 以 外 诸 人 , 不 使 为 道 士 , 若 违 律 为 道 士 貌 , 年 十 五 以 下 勿 治 罪 , 不 许 举 报 。 自 十 五 以 上 当 报 , 所 报 罪 状 判 断 如 下 :
1. 诸 人 及 丁 以 上 为 伪 道 士 时 , 及 丁 擢 伪 才 者 , 以 谕 文 行 后 判 断 , 无 才 , 于 册 上 销 除 , 当 绞 杀 ; 又 册 上 不 销 除 , 亦 未 擢 伪 才 , 仅 仅 为 伪 道 士 貌 者 , 徒 六 年 ; 已 判 断 后 再 为 不 止 , 则 当 以 新 罪 判 断 。 同 抄 内 首 领 等 知 觉 不 报 者 , 当 比 犯 罪 者 减 二 等 。 其 中 亲 父 母 者 , 因 允 许 父 子 等 相 互 隐 罪 , 与 各 节 亲 主 减 罪 法 次 第 相 同 。 举 赏 当 以 杂 罪 举 赏 法 得 , 由 犯 罪 者 承 担 给 予 , 无 能 力 当 由 官 赐 31 。
2.使 军 为 伪 道 士 亦 承 罪 , 承 担 举 赏 法 与 前 诸 人 为 伪 道 士 相 同 。 其 中 死 罪 以 外 , 获 劳 役 时 , 依 别 置 所 示 罪 实 行 32 。
3.道 观 主 要 职 官 道 监 、 副 、 判 、 众 主 等 , 知 觉 本 寺 所 属 人 为 伪 道 士 , 若 不 告 、 不 禁 止 , 则 当 按 比 犯 罪 者 减 二 等 判 断 33 。
4.大 小 臣 僚 中 之 军 首 领 、 军 检 校 于 京 师 、 边 地 任 职 未 至 , 代 职 之 小 首 领 、 舍 监 、 权 检 校 等 知 觉 为 伪 道 士 , 不 禁 止 、 不 报 官 方 时 , 依 前 述 道 监 等 法 判 断 34 。
5.为 伪 道 士 者 , 所 在 道 监 、 副 、 判 、 众 主 及 所 在 首 领 又 臣 僚 、 在 军 小 首 领 、 舍 监 等 知 觉 , 罪 已 分 明 , 而 其 未 闻 , 亦 因 属 管 事 者 未 好 好 禁 止 , 有 官 罚 马 一 匹 , 庶 人 十 三 杖 35 。
6.道 士 童 子 若 册 上 无 名 , 或 册 上 有 名 而 落 之 , 不 许 免 为 其 所 摊 派 的 杂 事 , 将 其 还 为 变 道 学 子 。 若 违 律 册 上 注 销 及 不 注 册 为 伪 道 士 , 转 寺 院 时 , 与 前 时 现 已 死 未 及 注 销 、 不 注 册 为 伪 道 士 、 同 类 自 相 为 转 院 等 罪 情 相 同 。 若 已 来 处 册 上 实 有 , 未 为 伪 道 士 , 则 导 处 勿 坐 变 道 罪 36 。
7.他 国 道 士 及 俗 人 等 投 奔 而 来 , 百 日 期 间 当 纳 监 军 司 , 本 司 人 当 明 晓 其 真 实 姓 名 、 年 龄 及 道 士 所 晓 道 经 、 法 名 、 师 主 为 谁 , 依 次 来 状 于 管 事 处 , 应 注 册 当 注 册 , 应 予 牒 当 予 牒 。 若 百 日 期 间 不 报 纳 , 匿 卖 派 分 为 私 人 时 , 依 偷 盗 钱 价 法 判 断 。 其 中 匿 而 使 力 受 贿 徒 四 年 。 投 奔 者 本 人 亦 情 愿 自 匿 , 则 一 年 期 间 罪 勿 治 , 逾 年 他 人 报 则 徒 二 年 , 自 报 当 赦 罪 , 匿 者 依 法 判 断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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