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的考绩制度
我国对官员的考绩制度,早在舜时已经形成,且规定明确完整。《书•舜典))载:“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孔颖达注曰:“言帝命群官之后,经三载,乃考其功绩;经三考则九栽;黜陟幽明,明者升之,暗者退之。”连续考察三次后,有政绩的提升,无政绩的罢退。
汉代的官员考绩制度,基本上承袭了前期的办法。《春秋繁露•考功名》中载:“天子岁试天下,三试而一考,前后三考而黜陟,命之日计。”
时至唐代,考绩制度更为具体完整。《新唐书•选举志下》载曰:“宪宗时,宰相李吉甫定考选三格;三省官,诸道敕补,检校五品以上各省官皆三考,余官四考,文武官四品以下五考”。
宋代的考绩,亦称“磨勘”。据《宋史•职官志》记载:“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后并入审官院”。“审官院”负责考核朝官;另置“考课院”,负责考核幕职官及地方官吏。真宗时,文武官员一年考一次,三考为一任;仁宗时,文官三年一迁,武官五年一迁。
明代的考绩分文武两个系统进行,侧重于惩罚不称职的官员。考察结束后,受处分的官员可以申诉,科道官也可弹劾主持考察的官员。如果发现双方有作弊行为,均受革职处分;如考语不公,主持考察者亦受一定的处分。
清代对京官的考绩称“京察”;对外官的考绩称“大计”。对京官的考察内容为:守(品德)、政(政绩)、才(才能)、年(年龄)等四项,称其为“四格”。根据考核情况,分为称职、勤职、供职越等。获称职者,可以得到加级。对外官的考察内容,亦按“四格”进行,然后以政绩而评定等第。无论京官或外官,还以“八法”考察,所谓“八法”,即指:“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等八种情况。考察针对其“八法”,给予结论,分别给予革职提问、革职、勒令退休、降调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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