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明清官场如何反奢靡之风
唐代文宗大和四年(830年)四月十八日,一个题为《申禁车服第宅逾侈敕》的诏令自上而下颁布全国,要求各级官吏立即刹住车服宅第互争豪华的奢侈之风,“各务素朴,弘兹国风”。有敢继续犯规者,御史马上劾奏。
此前此后,像这种以惩革积弊、振刷风气为取向的倡俭黜奢,还有汉代昭宣中兴、明代弘治新政、清代嘉庆维新等多个历史片断,利钝得失,异同互见,正可合并观照。
“经济富足—奢侈享乐—贪污腐败”的内在逻辑
历代倡俭反奢的缘由,几乎都是因富启奢、由奢滋腐、乃思惩革除弊的规律。以西汉为例,汉初国穷民困,皇帝乘车配不起四匹毛色相同的马,将相只能乘牛车。后经文景之治,国家财政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日渐富足,于是“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今非昔比,京师储币累百巨万,太仓陈粟充溢露积。钱太多了挠心,“宫室、列观、舆马益增修”,到处兴造楼台馆所、豪华车辆,乃至谁若驭行母马便遭人耻笑。如此折腾的后果,不仅是海内虚耗,还败坏了吏治与风气,司马迁所谓“物盛而衰,固其变也”的感叹,以及昭宣新政的推行,皆由此而来。
历史上,打江山的胜利者多能记取“成由勤俭破由奢”的教训,因而大都注重“制奢俗以变俭约,止浇风而反淳朴”,其主要手段就是用法令制度的形式,对广大臣民的各种消费加以严格的规定。不同品级的官员,居、行、服、器各有定式,不许僭越;典礼、巡行、差出、宴饮等各种职务消费,也都有相应规定。
不过从历史上看,好像任何一代 “舆服制度”的执行都很难摆脱前紧后松的通例。随着生活富裕,奢侈之风滋生蔓延,住房、乘车、服饰器用等多有违规。更有不少现任官员利用职权以逞奢华。公吃公喝时时可见,“虽有禁例,多不遵守”,凡欢迎到任、接待差使等种种名义,大都“制备酒席、礼物,互相好盛,用度无节”。有一份写于明成化十五年八月的奏疏说:各地有司“多有妄兴造作”,重点都是修建气势奢华、起居舒适的机关楼所,“无故改造衙门,欲其壮观,增修公廨,取便安居”;同时自家的豪邸也一幢一幢盖了起来,基本门径都是借公家建筑之名,“多派行木灰瓦,私下克落,盖造自己私宅,斗富夸能,动岁经年,不知停罢”。这种利用公权牟取私利的现象在清代乾嘉时同样常见。嘉庆皇帝说,“朕闻向来兴举大工,每于工次搭盖馆舍,并开廛列肆,玉器钟表,绸缎皮衣,无物不备,且有倡妓优伶争投觅利。其所取给者,悉皆工员挥霍之赀;而工员财贿,无非由侵渔帑项而得。”
官场中“奢靡相尚”的最先效应是上下追求享受,层层耽于安逸,对公务活动因循塞责,以致“懒政”蔓延。汉宣帝抱怨地方政府年终述职虚应故事,“具文而已,务为欺谩”,而职在考核监察的相、尉、御史等有关部门居然也“不以为意”。唐文宗说 “如闻诸司刑狱例多停滞”,衙署形同虚设,案牍大量积压。嘉庆帝痛论 “当今大弊,在因循怠玩四字,实中外之所同”。当时有个来自湖州的学者沈垚在北京官宦家做家教,由此得以对京师官场作近距离观察。据他在与友人信中所写,京师里官员聚会,从无一人言及四方水旱,大家都在忙应酬,结人脉,跑官缺,“终日华轩快马,驰骋于康庄。翰林则谒拜同师,部郎则进谒台长”,公事全都交给胥吏办理,自己只管画诺签名。“私退则优伶横陈,笙歌鼎沸”,追求感官享乐。
以上这些“光鲜”场面,都需要有财力支撑,仅靠 “廉俸”肯定是不够的,所以官场奢靡相尚而致政风衰颓之后,必是贪风兴起,吏治腐败。唐文宗朝反奢诏书说:“车服第室,相高以华靡之制;资用货宝,固启于贪冒之源。”明孝宗朝反奢诏书说,“盖奢侈则用必多,用多则财必不足,财不足则贪暴行”,都是对因奢启贪之内在逻辑的精辟揭示。
政治革新从抑奢崇俭入手
因奢滋腐,百弊相生,所以历史上的“锐意惩革”,多从抑奢崇俭、振刷风气入手。唐文宗在即位诏书中宣布“以慈俭为宝”,除了立即停建或拆毁御马坊、马球场等一应建筑,对皇家戏剧音乐歌舞娱乐等单位大加裁减外,还明令改革皇帝巡行的应接礼仪,不得陈设花蜡,不准结彩华饰,也不许拆毁民众坟丘以拓宽道路等。明孝宗从即位起便以革除奢弊、节用恤民为急政,“内外衙门修建寺塔、庵观、庙宇、房屋、墙垣等项一应不急之务,悉皆停止,不许擅自移文兴工,违者治以重罪”。还多次取消上元、端午、冬至、庆成等节日官宴,“以节钱钞”。嘉庆一朝反对奢华,尤称雷厉风行。亲政伊始便革除了严重败坏官风的进呈古玩器物的积年大弊,违者以抗旨论。颁旨罢贡玉石后,“一时珠玉之价,骤减十之七八”。
欲求惩弊黜奢的长效,必须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维护。唐文宗说 “理道所关,制度最切”,就是这个道理。本文开篇提到的《申禁车服第宅逾侈敕》,在强调“俭以足用,令出惟行”的同时,坦言“积习流弊,余风未革”,并指出主要原因便在于“有司不禁”,制度废弛。鉴于违规现象普遍,而且现行舆服制度多是玄宗时期修订,迄今已有一百多年,不少细则同现实脱离,文宗遂特命尚书左仆射王涯主持对这些制度重加整理。王涯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律令格式,结合现实情况,拟成一个《准敕详度诸司制度条件》,内容包括服饰、车马、导从、住房、器用等多个方面,对于官员各依品秩高低、职事繁简的不同待遇,皆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大和六年十月七日,该《制度条件》经唐文宗诏准生效。翌年八月唐文宗又诏令“百官士族”必须遵守这个制度,“如有固违,重加黜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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