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诸赋与
一
赋在最初产生时就与军事需要相关。《汉书·食货志》在记述“”之制时说:“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汉书·刑法志》亦曰:“因井田而制军赋。......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可知赋是在土地与工商山林川泽之外的收入,其用途是供应军需。
秦人的赋出现于战国中期。《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集解》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谯周云:“初为军赋也。”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正是商鞅在秦国变法之时。征赋是商鞅的一项变法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供应,故称此赋为“军赋”。
秦人的赋,开始时大约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商鞅的变法令规定,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立门户的,就要加倍征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2]可见秦人曾有“户赋”。但不清楚当时是否还另有人头税,也无法判定此“户赋”是否为一户之内人头税的集合。我们能够确知的是,到秦始皇时,已经有了人头税。《淮南子·泛论训》:“(秦)发适戍,入刍稿,头会箕赋。”《史记·张耳陈馀列传》:“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百姓疲敝,头会箕敛,以供。”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畚”即畚箕,“头会箕赋”和“头会箕敛”即用畚箕按人头敛钱,“以供”则说明其目的是用作。
秦朝的人头税叫作“口赋”。《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七国考·秦食货》引《咸阳大事记》曰:“秦赋户口,百姓贺死而吊生。故秦谣曰:‘渭水不洗口赋起。’”可知从秦人从很小起就缴纳口赋,其负担之重,到了“百姓贺死而吊生”的地步。秦朝口赋的缴纳数额,史籍中没有记载。当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3]秦始皇长时期大规模地用兵,消耗极巨,遂苛敛民赋以供需求。《汉书·食货志》记载:“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以上史料均称秦朝“收泰(太)半之赋”,即所征的赋达到了百姓收入的三分之二。这
当中或许包括了田租和其他税项,如董仲舒所谓“盐铁之利”,但人头税应是其重要成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末“关东群盗并起”,冯去疾、李斯、冯劫向秦二世进谏:“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这表明,赋税沉重乃是导致秦朝以至灭亡的原因之一。 二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局势趋于稳定,国家财政也发生了变化。《史记·平准书》记载汉初的情况:“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据此,“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是皇帝与王侯的“私奉养”,而民赋则供应“吏禄”与“官用”。《新论·谴非》记载西汉后半期的情况;“汉宣以来,百姓赋钱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官吏的俸禄用去民赋的一半,而另一半应是支应“官用”。在汉代,尽管战争与杀伐较秦时已大为减少,但从汉代诸赋的设置、征收和使用情况看,在“官用”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
汉代国家的来源比秦代要复杂一些,但头绪相对清楚。汉代的赋共有三项,即按人征收的税项——人头税(口赋、算赋)和成年男子的代役金(更赋),以及按户征收的税项——家庭资产税,它们构成了汉代的基础,但开征名义与用途各不完全相同。
汉代的人头税,分口钱与算赋两种。口钱是未成年者的人头税。[4]《汉旧仪》:“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说文解字》释“赀”:“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三。”汉代不足15岁的未成年者不供应徭役,而出口钱(或曰“赀钱”),每人23钱。《汉书·贡禹传》:“(贡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不足15岁的未成年者缴纳23钱口钱的制度始于汉武帝,当时的起征年龄是3岁。到汉元帝时,因贡禹的建议而改为7岁。在这23钱中,20钱是“供养天子”的,另3钱为武帝所加,目的是“补车骑马”。
“车骑马”这一名称屡见于汉史,是指可供驾车和骑驰的军马。《汉书·武帝纪》记载:“(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五月,籍吏民马,补车骑马。”可知“车骑马”是马,而非车与马的连称。《汉书·食货志》记载,晁错曾向汉文帝建议:“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既称“一匹”,又与“武
备”相关,自然是指军马。又《史记·平准书》:“于是天子以为山东不赡,赦天下囚,因南方楼船卒十余万人击越,发三河以西骑击西羌,又数万人度河筑令居......车骑马乏绝,县官钱少,难得,乃着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因战争而导致“车骑马”短缺,故令封君至三百石吏出牝马给天下亭,也说明“车骑马”就是军马。 汉武帝时期,军马的需要量很大。据《汉书·匈奴传》记载,从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到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曾先后八次进攻匈奴,每次都使用数以万计的马匹。元狩四年之战投入的数量最多:“发十万骑,私负从马凡十四万骑。”军马在战争中急剧消耗。尤其是元狩四年之战,“汉士物故者万数,汉马死者十余万匹。匈奴虽病远去,而汉马亦少,无以复往”。
马匹的惨烈损失,导致了西汉王朝马政的一系列变化。《汉书·武帝纪》记载:“(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此时正是元狩四年之战后的次年,西汉王朝将天下公马的价格统一为每匹20万钱。马政的变化还包括将马放租收取利息,登记吏民马以备征用[5]等等。增加口钱数额以“补车骑马”的政策,有可能也是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尽管口钱所增加的3钱与20万钱马价相比大小悬殊,但这里更为重要的意义或许在于西汉王朝欲通过此举而使全民参与备战。
虽然口钱所增数额不大,但据贡禹所说,由于其起征年龄早,仍是百姓“重困”的原因。故汉元帝用了贡禹的建议,将口钱的起征年龄由3岁改为7岁。这样,缴纳口钱的人数就较先前减少了三分之一。王充《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三。”王充是汉和帝时人,可知这一制度至东汉沿用不改。
三
另一种人头税是算赋。算赋是15—56岁百姓的人头税。《汉书·高帝纪》:“(高帝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赋钱即算赋。这里清楚地指明,赋钱的用途(或主要用途)是供应军械和军马的开支。
在汉代,中央和地方都有储存军事装备的武库。中央的武库设在长安和洛阳两地。《汉书·高帝纪》:“(高帝七年,公元前200年)二月,至长安。萧何治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大仓。”西汉王朝在初建都时就营造武库,将此视为要急。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发生巫蛊之乱,卫太子遣使者“矫制赦长安中都官囚徒,发武库兵”。此即长安武库,大约本由皇帝直接控制,故卫太子“矫制”发之。考古工作者在
20世纪70 年代曾对长安武库遗址进行发掘。经考察,发现该武库位于未央、长乐两宫之间,东西长700余米,南北宽300余米,总面积为23万平方米,四周有夯土建造的厚达15米的围墙,宛若一座小城。在库房中,存放着刀、剑、矛、戟、镞和铠甲等,大多为铁制品[6]。洛阳武库更是一个大型的军械储备基地,史称“精兵所聚”[7]。王夫人曾向汉武帝请求将其子封到洛阳为王,而武帝以“洛阳有武库、敖仓,当关口,天下咽喉,自先帝以来,传不为置王”,予以拒绝[8]。 汉代靠近北边的郡国设有武库。《汉书·成帝纪》:“(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立故河间王弟上郡库令良为王。”注引如淳曰:“《汉官》北边郡库,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武库令的品秩是六百石[9],在县长之上,而上郡的库令又是河间王弟,估计该武库规模不小。又《汉书·武五子传》:刘长为燕王旦命令群臣曰:“寡人赖先帝休德,获奉北藩,亲受明诏,职吏事,领库兵,饬武备。”知燕国亦当有武库。
汉代在内地各郡也设武库。据记载,汉武帝时,南阳、楚、齐、燕赵之间,曾有“盗贼”攻城邑,“取库兵”谋反[10];汉成帝时,颍川铁官徒申屠圣、山阳铁官徒苏令、广汉男子郑躬、陈留男子樊并“盗库兵”谋反[11];汉平帝时,阳陵任横“盗库兵”谋反[12];东汉时,因广柔县蛮夷反,蜀郡“发库兵击之。”[13]
近年出土于尹湾汉墓的《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是一部记录汉成帝时期东海郡武库所收藏兵器与名目及数量的集簿。该集簿分两部分:“乘舆兵车器”部分登载了58种军械,共114693件;“库兵车”部分登载了182种军械,共23753794件。其中,剑、刀、矛等手执的兵器数量极大,如“剑九万九千九百一”,“刀十五万六千一百卅五”,“矛五万一百七十八”等。除一般兵器外,集簿还登载了各种车具和,如“车披具”、“冲车铁鞮”、“冲车”、“战车”、“轻车”、“将军鼓车”、“将军兵车”、“强弩车”、“连弩车”、“武刚连弩车”等。的数量也不少,一种名目可达数百辆,如“兵口车六百七十七两”,“轻车三百一乘”等[14]。
军械制作的费用来自算赋。江陵凤凰山汉简提供了一个例证。算赋的征收单位是算,故又称算钱。在江陵凤凰山汉简中,有关于算钱征收情况的实物资料。据考证,这批简牍的年代属西汉文帝末年到汉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其中的4号、5号简,记录了当时市阳、郑里、当利这三个里的定算人数、算钱钱数及算钱名目。在算钱名目中,除“吏奉”、“口钱”、“传送”、“给转费”外,还有一项称作“缮兵”:“(当利里
)二月算廿口口口缮兵。”[15]这条简文表明,当利里的纳算钱者在二月份每人出了20多钱用于“缮兵”。缮兵,即缮治武器。但凤凰山汉简中的这种“缮兵”费是用于地方武库还是上缴中央,目前还不清楚。因为从简文所记录的各种算钱名目来看,其去向不一:有的算钱可能用于地方,如“给转费”,有的则可能要上缴中央,如口钱。而要了解“缮兵”费的使用情况,尚嫌材料不足。 中央的武库,经费由大司农供应。汉哀帝时,侍中董贤方贵,“上使中黄门发武库兵,前后十辈,送董贤及上乳母王阿舍。(毋将)隆奏言:‘武库兵器,天下公用,国家武备,缮治造作,皆度大司农钱。大司农钱自乘舆不以给共养,共养劳赐,壹出少府,盖不以本臧给末用,不以民力共浮费,别公私,示正路也。’”[16]“大司农钱”是出自“民力”,而“民力”在这里当指民赋。《汉书·百官公卿表》:“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续汉书·百官志》大司农条本注曰:“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大司农所掌“诸钱谷”,主要为诸赋和田租。可知民赋是中央武库经费的来源。
算赋还用来支付官马的费用。前引《汉书·高帝纪》如淳注曰:算赋(赋钱)“为治库兵车马”。如前所述,口钱中用于“补车骑马”的数额并不大,因而官马的费用大概主要是由算赋来提供。汉代的官马可分三类。第一类是皇室和中央官署使用的乘舆厩马,如大厩、未央、家马等官厩中的马匹;第二类是边郡的苑马,由牧师苑管理,分布在北部和西部边境;第三类是各地驿传和亭中的马,如汉武帝时向封君至三百石吏征调的牝马,就交“天下亭”畜养。
汉代官马的数量很多。据《汉仪注》记载,牧师苑的马匹曾多达30万匹。汉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和五年(公元前44年),曾两次赐给宗室有属籍者马匹“一匹至二驷”[17]。“二驷”即8匹。《汉书·平帝纪》载元始五年(公元5年)诏曰:“惟宗室子皆太祖高皇帝子孙及兄弟吴顷、楚元之后,汉元至今,十有余万人。”汉平帝元始五年距汉元帝初元时不过50年左右,而“宗室子”为10余万人。据此估计,在汉元帝初元时,宗室有属籍者大概也会有几万人,而这两次赐马的数量则应以万计。
四
汉代按人征收的诸赋还包括成年男子的代役金,即更赋。汉代的成年男子,每年要为官府供应一定的劳役,可以亲身服役,也可以出钱代役。《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诏曰:“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
,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更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照如淳所说,在内地服役,一月一更,不去者可雇人代役,工钱是2000钱;去边境做戍卒,每年3日,不去者须缴纳300钱给官府,由官府发给戍者。由于大多数人并不亲身赴边,而是缴纳300钱的代役金,这笔代役金就成了一种赋税,称“过更”,又称“更赋”。 “戍边三日”有可能是源于古制。《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董说应是指周朝或是更早的时代曾经出现过的制度。古时百姓役轻,活动范围小,故有三日之制存在的可能。到了后世,这种役制已不能再实行,遂蜕变为一种税制。
征收更赋的记载,最早见于前引《汉书·昭帝纪》载元凤四年诏。是年为汉昭帝即位后的第十年,因“帝加元服”(举行冠礼),故免收元凤三年(公元前78年)以前拖欠的更赋,以示恩恤。由此可知,在元凤三年以前已有更赋。
更赋应是在边境和平而少戍卒的形势下出现的。西汉的边事,大致可以汉武帝晚年为分界,此前纷繁,此后转为消歇,戍卒的数量在此前后有很大的变化。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从汉武帝元狩末到天汉初的近20年间,戍卒的人数持续增加,在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时曾经超过60万人。但汉武帝在晚年改变了态度。他发布轮台之诏,“深陈既往之悔”,改行思富养民的政策,“由是不复出军”[18]。
到汉宣帝时,戍卒的数量已相当少了。《汉书·赵充国传》记载,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赵充国上汉宣帝书曰:“窃见北边自敦煌至辽东万一千五百余里,乘塞列隧有吏卒数千人,虏数大众攻之而不能害。”《汉书·宣帝纪》记载: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以边塞亡寇,减戍卒什二。”在汉宣帝神爵年间,北方的边境线上仅有戍卒数千人,到五凤年间又削减了20%。又《汉书·匈奴传》记载:汉元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夏侯藩谓匈奴单于曰:“窃见匈奴斗入汉地,直张掖郡,汉三都尉居塞上,士卒数百人寒苦,候望久劳。”其时张掖郡三都尉仅有士卒数百人。可知在西汉的后半期,戍卒的数量是不多的。
不去服戍边之役的成年男子缴纳代役金。由于自汉武帝晚年起戍卒的数量开始减少,
故更赋有可能是在汉武帝晚年出现,或是从那时起逐步定型的。汉昭帝以后,关于“更赋”、“过更”的记载开始在文献中零星出现。如《汉书·翟方进传》:翟方进向汉成帝“奏请一切增赋,税城郭堧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增益盐铁”。注引张晏曰:“‘一切’,权时也。”此处的“过更”即更赋,但未知所谓“增赋”是增加“过更”等的征收数额还是临时增置这些税项。又《汉书·王莽传》:“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这条材料表明,至少在西汉末年,征收更赋已是常制,而且“罢癃”——废疾之人也不能免,可知其征收范围不小。 到了东汉,文献中有关更赋的记载显著增多。以《后汉书》帝纪中的记载为例:中元二年(公元57年),汉明帝因羌人在陇西造反,发天水三千人,“复是岁更赋”。永平五年(公元62年),因元氏县为明帝生地,“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汉和帝永元六年(公元94年),优恤流民还归者,“复一岁田祖、更赋”。永元九年(公元97年),诏曰:“今年秋稼为蝗虫所伤,皆无收租、更、刍稿。”汉安帝永初四年(公元110年),“诏以三辅比遭寇乱,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过更,口筭、刍稿”。元初元年(公元114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筭”。汉顺帝永建五年(公元130年),“诏郡国贫人被灾者,勿收责今年过更”。阳嘉元年(公元132年),“禀冀州尤贫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赋”。永和四年(公元139年),太原郡旱灾,“遣光禄大夫案行禀贷,除更赋”。汉桓帝永寿元年(公元155年),“诏太山、琅邪遇贼者,勿收租、赋,复更、筭三年”。以上史料提到的“更赋”、“过更”、“更”,应是同一种赋税。尽管更赋有时也被称作“过更”或“更”,但它并不是徭役的名称,而是与田租、口筭(算)、刍稿等并列的赋税项目,故免征时不仅可曰“复”、曰“除”,亦曰“勿收”、“勿收责”。
更赋被用来支付戍边的费用。《汉书·卜式传》记载:“河南上富人助贫民者,上识卜式姓名......乃赐式外徭四百人。”注引苏林曰:“外徭,谓戍边也。一人出三百钱,谓之过更。”外徭即戍边,“赐式外徭四百人”,就是把四百人一年的更赋钱赏赐给卜式。《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以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复除”,即免除赋税或徭役;“中外徭役”,指内地之役和戍边之役。复除者多,则役夫少、更赋少,导致了外徭供应的短缺。
如前所述,300钱是戍边3日的代役金,3日300钱,则1日100钱。汉代戍边的役期一般
是一年。《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令戍卒岁更。”役夫前往边地做戍卒,若一岁而更,扣除自已应尽的戍边义务外,为他人代役300多日,应得30000钱左右。据居延汉简记载,汉代戍卒的口粮、部分衣装乃至家属的口粮都是由官府供应的,因此官府大概不会将代役金如数发给戍卒。《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 被招募的戍边士卒赐钱三万,则服役的戍卒所得的代役金有可能要低于此数。 在居汉延简中,有不少关于“赋钱”收支的记载。例如:
“未得四月尽六月秋三月奉用钱千八百已得赋钱千八百。”(82·332)
“出赋钱二千七百给令史三人七月积三月奉。”(104·35)
“出赋钱八万一百给佐史八十九人十月奉。”(161·5)
“金曹调库赋钱万四千三…。”(139·28)[19]
以上简文中所提到的“赋钱”,有可能是指更赋,或主要是指更赋。
五
汉代供应的诸赋,在按人征收的项目之外,还有按户征收的项目。据文献记载,汉代曾有军赋。《汉书·惠帝纪》载汉惠帝诏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从“家唯给军赋”来看,军赋为当时的一种赋税项目,可能是按户缴纳的。其征收面颇广,即使是通常享有复免赋役特权的人(现任六百石以上官吏与家人同居者,原将军、都尉及二千石官等),也要缴纳。“军赋”,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作的赋税。“军赋”在汉代史料中仅此一见,其税额及征收情况不详。
西汉宣帝时,西羌反叛,朝廷发兵征讨。左冯翊萧望之、少府李彊、京兆尹张敞等人曾就如何解决的问题展开了一场争论。由他们的争论可知:汉代的战争,通常以“户赋口敛”的方式来解决,这既是“古之通义,百姓莫以为非”,也是“常人之所守”;汉代有专为“军旅卒暴”而设的《金布令甲》,这条法令规定,当边郡发生战事时,“令天下共给其费”[20]。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金布律》,是关于货币、财物的法律,汉代的《金布令甲》可能与之有某种相承的关系。关于《金布令甲》,颜师古注:“金布者,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金布令甲》中所谓“令天下共给其费”,应即萧望之等人所说的“户赋口敛”。“口敛”,是征收人头税,当指算钱、口钱,相似于秦代的“头会箕敛,以供”。“
户赋”则是按户征赋,与“口敛”一样,也是为了军事目的,故此“户赋”有可能是指征收军赋,或与之性质类似的赋税。 从文献记载来看,汉代按资产征收的赋税同有着明显的联系。例如,《盐铁论·击之》:武帝时,“保胡越,通四夷,费用不足。于是兴利害,算车舡,以訾助边,赎罪告缗,与人以患矣”。“訾”同“赀”,即资财。“以訾助边”,就是根据资财补助边用。《盐铁论·未通》:“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常取给见民。”更明说“以訾征赋”即根据资产征赋,以补充因“军阵数起”而导致的“用度不足”。又《汉书·王莽传》记载,天凤三年(公元16年),平蛮将军击句町,“赋敛民财什取五”。天凤六年(公元19年),“匈奴寇边甚......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以上数条都是征收资产税的例子,而这些资产税的用途都是。
资产税的税率,汉初是每万钱出1算,1算为127钱。《汉书·景帝纪》载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诏令:“訾算四得宦。”注引服虔曰:“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编户齐民的资产包括田、宅、车、牲畜和奴婢等,但有时日常生活用品也被计为家资。《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五年(公元93年)诏曰:“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 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可知有些地方官吏在征收资产税时是相当苛刻的。
按家资出税,其征收单位自然是户。资产税是我们目前所能了解到的汉代唯一一种按户征收的税项,但未知其当时有无专名。从“以訾征赋”的记载来看,资产税是一种赋,或可暂且称之为“资赋”。它是萧望之等人所谓“户赋口敛”中的那种按户征收的赋,或许也就是汉惠帝诏书中所谓“军赋”。从《金布令甲》是为“军旅卒暴”而设,从张敞反对萧望之等人“户赋口敛”的主张,认为是“烦扰良民,横兴赋敛”和所谓“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的说法[21]来看,这种为需要而征收的资赋在汉代(至少在西汉)大概不是一种常赋。
到了东汉,情况发生变化。《三国志·曹洪传》注引《魏略》:“初,太祖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这条材料表明,东汉末年有“每岁发调”的家庭资产税。
以上是汉代的三个主要来源。当战争规模巨大或是旷日持久的时候,这三个来源就不足用了。汉政权还要采取其他敛财措施来加以补充。
六
张敞称汉武帝用兵三十多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那么汉武帝是如何解决
其问题的?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武帝时,桑弘羊推行均输法,“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又《史记·平准书》记载:汉武帝置初郡十七,“而初郡时时小反,杀吏。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赡之。然兵所过,县为以訾给,毋乏而已,不敢言擅赋法矣。”《史记》《集解》徐广曰:“‘擅’,一作‘经’。经,常也。惟取用足耳,不暇顾经常法则也。”知“擅赋法”亦作“经赋法”。“以訾给”,应是资产税,其不入“经赋法”,似乎也说明它不是常赋。以上史料表明,汉武帝时的,除以大农所藏供应外,是靠均输、盐铁“助赋”和地方上“以訾给”来补充的。 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武帝时期的来源还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募民捐献。 “又兴十余万人筑卫朔方,转漕甚远,自山东咸被其劳,费数十百钜万,府库并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始于此”。其二,准许以钱买爵及赎罪。“卫青比岁十余万众击胡,斩捕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而汉军士马死者十余万,兵甲转漕之费不与焉。于是大司农陈臧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名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其三,动用帝室财富。 “天子为伐胡,盛养马,马之往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卒掌者关中不足,乃调旁近郡。而胡降者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县官不给,天子乃损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臧以澹之”。此外,汉武帝还改革币制,禁止郡国铸钱,并颁布算缗、告缗令,向商人征收重税及没收违法商人的财产等。通过这些措施,西汉政权聚敛了大量的财富。
在东汉时期,朝廷往往采取向王侯、富民借贷和削减官俸的方法来补充。在对羌人的战争中,东汉政府耗费极大。据《后汉书·段颎传》记载:“永初中,诸羌反叛,十有四年,用二百四十亿。永和之末,复经七年,用八十余亿。”为了解决财政匮乏,汉顺帝时,永和六年(公元141年)正月,“诏贷王、侯国租一岁”。七月,“诏假民有赀者户钱一千”。汉安二年(公元143年),“减百官奉……又贷王、侯国租一岁”[22]。汉桓帝时,延熹四年(公元161年),“零吾羌与先零羌诸种并叛,寇三辅……减公卿以下奉, 王侯半租。占卖关内候、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除向王侯索借半租,还削减官俸、占卖爵和武职。延熹五年(公元162年),“武陵蛮叛,寇江陵……假公卿以下奉。又换王租以助军粮,出濯龙中藏钱以还之”
。[23]除索借官俸,还动用帝室财富向王侯换租。又《后汉书·宦者传》:“延熹中,连岁征伐,府帑空虚,乃假百官奉禄,王侯租税。”《后汉书·冯鲲传》曰:(延熹五年,公元162年)“时天下饥馑,帑藏虚尽,每出征伐,常减公卿奉禄,假王侯租赋。”这两处记载称“假”王侯“租税”和“租赋”,可知索借的大约不仅是粮食,也包括钱。 综上述,汉代的诸赋,从其设置、征收到使用,都与国家的需求相关。其中,人头税——算赋及部分口钱,用于军械与军马的开支,供应军事装备;代役金——更赋,用于边塞和戍卒,供应边防;资产税——资赋,在战争爆发时供应战争的费用。几乎可以这样说,在两汉时期,国家开销的主要部分,都是由按人、户征收的诸赋来供应的。这一事实不仅说明了此项开销的巨大,也说明了当时的统治者对于政权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视。同时,它显示出这样一种观念:军事是全天下的要务,须由全天下的民力来共同承担。 --------------------------------------------------------------------------------
[1]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以下所引睡虎地秦简简文,均出此书。
[3] 《史记》卷112《平津侯主父列传》。
[4] 这里说的是汉武帝以后的情况。在汉武帝以前,口钱似为算赋的一个名目,由成年人缴纳。参看江陵凤凰山汉简4号简(《文物》1974年第7期)及《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林甘泉主编,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笔者所撰之第15章《赋税》。
[5] 《汉书》卷6《武帝纪》,卷24《食货志》。
[6] 《考古》1978年第4期。
[7] 《汉书》卷74《魏相传》。
[8] 《史记》卷126《滑稽列传》。
[9] 《续汉书》《百官志》。
[10]《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11]《汉书》卷10《成帝记》,卷26《天文志》。
[12]《汉书》卷12《平帝记》。
[13]《后汉书》卷82《方术列传》。
[14]《文物》1996年第8期。
[15] 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16]《汉书》卷77《毋将隆传》。
[17]《汉书》卷9《元帝纪》。
[18]《汉书》卷96《西域传》。
[19]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20][21]《汉书》卷78《萧望之传》。
[22]《后汉书》卷6《顺帝纪》。
[23]《后汉书》卷7《桓帝纪》。
汉代的人头税,分口钱与算赋两种。口钱是未成年者的人头税。[4]《汉旧仪》:“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说文解字》释“赀”:“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三。”汉代不足15岁的未成年者不供应徭役,而出口钱(或曰“赀钱”),每人23钱。《汉书·贡禹传》:“(贡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不足15岁的未成年者缴纳23钱口钱的制度始于汉武帝,当时的起征年龄是3岁。到汉元帝时,因贡禹的建议而改为7岁。在这23钱中,20钱是“供养天子”的,另3钱为武帝所加,目的是“补车骑马”。 “车骑马”这一名称屡见于汉史,是指可供驾车和骑驰的军马。《汉书·武帝纪》记载:“(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五月,籍吏民马,补车骑马。”可知“车骑马”是马,而非车与马的连称。《汉书·食货志》记载,晁错曾向汉文帝建议:“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既称“一匹”,又与“武备”相关,自然是指军马。又《史记·平准书》:“于是天子以为山东不赡,赦天下囚,因南方楼船卒十余万人击越,发三河以西骑击西羌,又数万人度河筑令居......车骑马乏绝,县官钱少,难得,乃着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牝马天下亭。”因战争而导致“车骑马”短缺,故令封君至三百石吏出牝马给天下亭,也说明“车骑马”就是军马。
汉武帝时期,军马的需要量很大。据《汉书·匈奴传》记载,从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到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曾先后八次进攻匈奴,每次都使用数以万计的马匹。元狩四年之战投入的数量最多:“发十万骑,私负从马凡十四万骑。”军马在战争中急剧消耗。尤其是元狩四年之战,“汉士物故者万数,汉马死者十余万匹。匈奴虽病远去,而汉马亦少,无以复往”。
马匹的惨烈损失,导致了西汉王朝马政的一系列变化。《汉书·武帝纪》记载:“(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此时正是元狩四年之战后的次年,西汉王朝将天下公马的价格统一为每匹20万钱。马政的变化还包括将马放租收取利息,登记吏民马以备征用[5]等等。增加口钱数额以“补车骑马”的政策,有可能也是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尽管口钱所增加的3钱与20万钱马价相比大小悬殊,但这里更为重
要的意义或许在于西汉王朝欲通过此举而使全民参与备战。 虽然口钱所增数额不大,但据贡禹所说,由于其起征年龄早,仍是百姓“重困”的原因。故汉元帝用了贡禹的建议,将口钱的起征年龄由3岁改为7岁。这样,缴纳口钱的人数就较先前减少了三分之一。王充《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三。”王充是汉和帝时人,可知这一制度至东汉沿用不改。
三
另一种人头税是算赋。算赋是15—56岁百姓的人头税。《汉书·高帝纪》:“(高帝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赋钱即算赋。这里清楚地指明,赋钱的用途(或主要用途)是供应军械和军马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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