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旱灾害与清代政府行为
中国传统社会自然灾害频仍,清代亦然,而且由于导致灾害的各种诱因经历朝积累,如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河道淤塞、江湖垦植等等,加之吏治等人为原因,使得清代的水灾、旱灾、蝗灾、震灾、风灾等频仍出现,造成巨大损失,并由此引发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威胁清王朝统治根基的稳固。为扭转被动局面,清政府相应采取许多措施,调动全国力量与之斗争,以期有所补救,其利弊得失,自然值得后人思索。下面,仅就自然灾害中最为严重的水旱灾害为例,分析这种情况。
一
为对付水旱灾害,清政府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备的机构,并制定了极为严密的规章制度。
在中央,对水旱灾害的管理,由工部负责。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期经费”,凡土木兴建之制,渠堰疏障之法,由尚书等人商定,“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饬邦事”[1],可见管理水利工程是其重要职责。其中,都水清吏司专管水利,包括郎中、员外郎各满5人,汉1人;主事满4人,汉2人;经承9人,笔帖式若干人。他们主管稽核河道,估测海塘、江防、沟渠等水利工程经费,以及核销河防官员俸饷。司下设有都吏河防等科,专掌河渠兴修及造船事务。兴修水利工程如有案可循,可随时咨报,年终汇奏;否则,先奏请皇帝批准,然后造册报部审核估销。其经费则分为“定款”定项专款、“筹款”定款不足而于别项钱粮动拨、“借款”先借钱粮,完工后分期归还和“摊款”官垫兴修,竣工后摊征归款,但皇帝时有豁免四种。各种开支都由工部规定和审核,相关官员也承担独赔、分赔责任。
江防岁修工程,有“官工”与“民工”两种。官工有定款,否则由百姓摊征兴修,为民工。海防工程有石塘、柴塘、土塘等名目,主要集中于江、浙沿海一带,以防海潮冲击。海防有岁修之制,每年大汛之后兴修,经费由该省拨解,由管事官员报督抚咨部题销。治江工程则有“岁修”、“抢修”等名目,工程分为堤、坝、埽、闸、涵洞、坦坡等数种。如果新增工程不在岁修、抢修常例之内,叫“另案”。
清承明制,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河道总督,驻山东济宁,此为清代最早的河官。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因江南河工紧要,河督移驻清江浦;四十四年,山东河道任务由山东巡抚兼管。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以河南堤工紧要,设副总河一人,管理河南河务,仍驻济宁,专管北河事务。四年,山东河务改由副总河兼管;七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分管南北两河。八年,又因直隶河工紧要,增设河道水利总督,驻天津。但到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裁直隶河道水利总督,河道归直隶总督兼领,且加“兼理河道”字样。此后,副总河时有增减,但整个河务系统已基本确立,即全国共有北河、南河、东河三河道总督,其中北河由直隶总督兼管,南河由漕运总督兼管,东河则专任,称“河东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同为正二品,并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与各省巡抚的品秩和兼衔相同。河道总督主要负责南北各河的疏浚及堤防,包括河道的挑浚淤浅、导引泉流,以及沿河堤坝堰闸的岁修和抢修。
河道总督所属官员的设置情况如下单位:人:
名称 |
直隶总督 |
河东河道总督 |
南河总督 |
总计 |
管河道 |
5 |
4 |
2 |
11 |
同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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