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和分水制度
在河西走廊,水利纷争是历史时期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以黑河、石羊河流域为例,水利纷争的主要类型有三种:一是河流上下游各县之间的争水,如黑河流域下游高台县与上游抚彝厅(今临泽县)、张掖县之间的争水,主要有镇夷五堡案、丰稔渠口案。石羊河流域下游镇番县(今民勤县)与上游武威县之间的争水,主要有洪水河案、校尉渠案、羊下坝案。二是一县内各渠、各坝之间的争水,如镇番县各渠坝之间的争水。三是一坝内各户之间的争水。第一、二类水利纷争程度最激烈,动用武力,且互相控诉。正如乾隆《古浪县志》所云:“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争讼,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毒打,如武威之吴牛、高头坝,其往事可鉴已。”
河西地区争水矛盾的产生有自然因素,也有社会因素,而有时这两种因素互为因果。社会因素有:流域与行政区划不一,上游占据地利优势,多拦截河水,使下游涸竭;河源水脉融贯,有时确实难以区分此疆彼理;土地沙化,水渠渗漏加剧;开垦湿地以增加耕地,势必造成新的用水矛盾;迁移回民从事农业,与汉民屯田用水发生矛盾;县官处理不力。自然因素则是河西走廊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带,森林植被的破坏,走廊南北各山多成为童山,生态环境变化,引起高山积雪融水减少,使依靠积雪融水补给的河流水源减少等。
解决争水矛盾的方法,除了新开灌渠外,主要是建立不同层次的分水制度,有河流上下游各县之间的分水,可称为一次分水;有一县各渠坝之间的分水,可称为二次分水;有一渠坝各使水利户之间的分水,可称为三次分水。各县之间的分水,按照先下游后上游的原则分配,由各县协商解决;如协调不成,则由上级协调,甚至调用兵力,强行分水。在黑河流域,上游的张掖、抚彝、高台各渠截断水流,使下游毛目县和高台县的镇夷五堡缺水,安肃道委托毛目县率领丁夫驻扎高台,封闭渠口十日,使河水。石羊河流域,上游的武威县往往多占水利,使下游的镇番县农田缺水,两县经常发生争水矛盾。地方政府断案文件即重新分水文件,都被刊诸碑石,立于府署或龙王庙。
一县内各渠坝的分水,由县府根据先下游后上游和各渠坝地亩、承担的粮草等分配。县府把分水方案及管理制度等文件刻石,立于县署,称为“水例”或“渠坝水利碑文”,以便于农户遵行和政府管理。如康熙四十一年镇番卫大倒坝碑,雍正五年镇番县小倒坝碑,俱在县署。乾隆八年古浪县县令安泰勒石“渠坝水利碑文”亦应立于县署。古浪县“渠坝水利碑文”规定,各渠坝都有各自的使水花户册一式二本,钤印一本,存县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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