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认同、文化和谐与社会和谐
文化认同、文化和谐与社会和谐,内容摘要:文化的多元共生是学术界业已达成的共识。文化认同并非单纯的指对本己文化的
内容摘要:
文化的多元共生是学术界业已达成的共识。文化认同并非单纯的指对本己文化的认同,也包括对他文化或异己文化的认同。文化认同有特殊的心理机制,包括文化比较、文化类属、文化区辨和文化定位四个基本过程;它是形成“自我”的过程。文化的复杂性、文化的宽松与严厉、个体主义与群体主义影响着人们的文化价值取向。文化的认同是文化和谐的基石,文化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标识。
关键词:文化认同;多元文化;文化和谐;社会和谐
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典型特征,是我国正面临着“全球化背景下的转型”。这一特征,使得我国在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状上,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转型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趋势,也是当代文化发展的最重要的背景。”[1]。这一深度和广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价值重建和文化转型,导致了我国在经济、思想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开放多元格局,“多元价值选择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价值文化的主要特征。”[2]
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一个民族文化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和延续的,每一个时期都会产生新的文化特质,特别是在现代文化传播中,封闭的、单一的文化类型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密集的文化群落,每一民族不可避免地都面临着多元文化的格局。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各民族的根本文化精神和历史个性依然在群体的思维方式、社会心理、价值观念等深层结构中保留下来,形成文化认同并影响着文化发展的未来可能性。多元文化观念的树立,昭示着文化间将走向和谐。如何解决转型期中国文化的多元性问题?在外来文化业已冲关成功的情况下如何认同本土文化?文化的认同、文化的和谐与社会的和谐之间有什么关联?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主旨在于揭示它们之间的关系,至于如何解决这对矛盾需要学界进一步研究和思考。
一、多元文化:文化认同的取向
文化是人的文化,是社会的文化。研究人、研究社会必须研究文化。人作为不同于动物的存在物,其最大的本质就是文化的存在,正如怀特所说:“对人类的真正研究将被证明不是关于人的研究,而是关于文化的研究。”[3]
“文化”是一个特殊的词汇,变化多端,含义复杂,民族性和历史性很强,感情色彩较重。对于“文化”一词的确切含义至今仍然莫衷一是。在学者们对文化的上百种释义方式中,泰勒(E. B. Taylor)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所作的总括性释义依然十分清晰而含义广泛:“文化或文明,从其广泛的人种史的意义上说,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法律、风俗以及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名成员所掌握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在内的一个复杂的整体”(M. Singer,1968)。文化对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人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发展三大方面。在三类影响中,“对社会发展的研究最少,了解也最少。属于这一类的题目涉及的社会进程和社会观念的范围既广泛又不明确。”[4]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对人的影响逐渐走向跨地域和多元共生。
我们研究文化的认同,不能狭隘地限于本民族文化的认同,鉴于当今文化的共生共存,有必要从多元文化的视角去研究和认识,这样的视角和取向已是学术界业已达成的共识。1980年联合国“世界文化政策大会”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了“世界文化十年”活动,开始倡导跨文化教育。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大会发布了《教育对文化发展的贡献》的文件,指出:“跨文化性或多元文化主义(interculture-ality/multiculturalism)意指关于不同文化的知识和理解,以及在一国内部各种文化成分之间和世界各国不同文化之间建立积极的交流与相互充实的关系。鉴于当今世界所独有的大量因素,各个现代国家都必须不同程度地面临多元文化现象”。跨文化教育或多元文化教育(intercultural/multicultural education)要“能促进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相互理解和丰富”[5]。这一国际文件不仅为多元文化作出了权威性释义,也为人们对民族文化、世界文化的认同提供了认识方向。
文化认同的取向需要从多元文化观出发,反对“普适性原则”而倡导“他者原则”和坚持“互动原则”,反对“文化霸权”、“种族中心”或“文化中心”而倡导“文化多元”。文化中心论是指“那种有意或无意的社会文化心理倾向,习惯于从传统的思维定势或文化偏见出发,认定自己的文化实践活动优越于其他文化社团或民族的文化实践活动。”[6]这种“文化霸权主义”持论者最终会举步维艰,“文化保守主义”或“文化部落主义”持论者注定会自灭生机,带来自身文化的封闭和衰微。在文化多元发展势不可挡的趋势下,实现处于主流的、中心的、西方的文化传统与处于非主流的、去中心的、非西方的文化传统之间的沟通与理解,需要始终采取“文化流动发展”的观点,坚持跨文化理解和对话的原则而相互宽容、取长补短,“文化间的理解不是主体对客体的理解,而是主体之间的理解;不是主体性,而是主体间性。”[7]
文化理解的主体间性意指通过文化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来消除主客体之间的对立,实现主体的平等性。它要求避免用主客二分的思维立场或者从两极对立中去认识文化主体之间的交往;避免突出自身的主体性地位,而忽略他文化的主体价值。可以说,文化的主体间性是对文化主体性的超越,而作为超越个体主体的类主体意识的影响力是强大的,它以其远大的自觉意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它在解决现代化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我国的现实是并没有足够去重视它的强大生命力和撼动力,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这种交互主体和类主体的冷遇正说明了研究和政策与现实的分离。
文化认同的取向还需要依据现代和后现代哲学方法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变化。19世纪末以来,哲学主题之一表现为人与文化的矛盾,人类一方面充分享受着自己创造的巨大文化成就,一方面却为这些成就所困。似乎文化越是发展,人面临的困惑就越多,这就迫使人类不得不把关注的焦点转移到人与文化的问题上。文化哲学的兴盛由此而起。文化哲学强调用人类的一切文化作为认识论的基础;当我们面对不同的文化时,并不是只有在自己的文化和异己文化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不同的文化领域、地域、民族、社会有着不同的合理性标准;评价异己文化的关键在于获得比较适合其本身特点的理解,而不是用自己文化传统的流行观点强加的理解;理解异己文化应是自身文化传统与另一个文化传统对话的过程。在两种文化间,“对话有其独特的精髓,涉及到人类存在的基本哲学命题,涉及到人类的历史与文明。”[8]从社会学和文化学的角度看,对话是一种交往和互动、沟通和合作的文化,是与民主、平等、理解和宽容联系在一起并以之为前提的文化。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观中也有对话的深邃思想。“和而不同”就是典型的言说方式之一,“和而不同”的实质就是倡导不同文化间的对话。“和”实际上就是求同存异,而“同”则是为同而灭异。“和而不同”主张的是在尊重差异的前提下追求和谐统一。“‘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协调不同,达到新的和谐统一,使各个不同事物都能得到新的发展,形成不同的新事物。这种追求新的和谐和发展的精神,为多元文化共处提供了不尽的思想源泉。”[9]
我们坚持以多元文化观为文化认同的价值取向,其目的正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自己的民族文化和享有应有的文化尊重,并在认同本族文化的基础上,树立平等地包容、理解、尊重和珍惜其他民族的文化,并从中吸取精华部分,以便获得参与未来多元文化社会所必须的价值观念、情感态度、知识与技能,有和平共处及维护文化平等和社会公平的意识和信念。
二、文化认同:文化和谐的基石
由如上所述的文化认同的多元价值取向及我国多民族、多元文化存在的现实性可得出这一结论:文化认同是多元文化间和谐的基础,文化认同必须关注“基于多元民族文化的认同”,从多元文化、文化与个体发展的角度重新思考并建立起新的认同观。然而,在多元民族文化情境下的认同未必会产生人们的自觉行为,因此,应特别强调人们对文化情境的自觉感知,特别是对不同文化之间异同的感知。对于研究者而言,脱离具体的文化情境,文化认同研究不仅不能提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结果,也不能解决具体文化情境下的问题。在我国,研究者往往对文化认同研究赖以产生的多元化的特定文化情境抽象化,形成所谓的研究真空,以保证研究结果的普遍性,但这样的文化情境被“虚拟化了”,不可能是“真实的”。所以,有必要从真实的多元化的文化情境中寻找文化认同研究的方法和结果。
文化认同(cultural identity)意指个体对于所属文化以及文化群体内化并产生归属感,从而获得、保持与创新自身文化的社会心理过程。文化认同包括社会价值规范认同、宗教信仰认同、风俗习惯认同、语言认同、艺术认同等。文化认同是形成“自我”的过程,蒙田说过:“世界上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认识自我。”[10]自我是个体心理结构深层的构造,也是探寻一种文化时所能进入的最核心部分。
文化认同的心理机制包括文化比较(cultural comparison)、文化类属(cultural categorization)、文化辨识(cultural distinctiveness)和文化定位(cultural definition)四个基本过程(Turner,1987; Hogg,1990)。在个人层面上,文化认同影响着个人的社会身份认同和自我认同,引导着人们热爱和忠实于民族文化,从而保存和光大民族文化,并最终将其纳入个人的价值观这一深层心理结构之中。在社会层面上,文化认同以民族文化为凝聚力整合和辨识着多元文化中的人类群体,成为群体构成的一种类型――文化群体。
社会心理学家发现,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有两种认同的需要。其一是通过寻找“我”与“我群”的差异而获得“自我认同”,它使个体获得一种与众不同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其二是通过寻找“我群”与“他群”的差异而获得“社会认同”。它使个体获得一种与众相同的一致性和同一性。为了同时满足这两种需要,个体总是在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Breakwell & Lyons,1996)。文化认同也是一种社会认同,是个体获得文化群体的“我们感”的途径和过程[11]。
跨文化心理学对自我的研究始于对文化价值取向的研究,本世纪八十年代正是文化价值取向研究显得特别繁盛的时期,其直接起因是霍夫斯泰德(Hofstede,1980)在工作价值观的研究中用来区分文化类型的一个维度――“个体主义-群体主义”(individualism / collectivism,简称I/C)。霍夫斯泰德发现,北美、西欧国家处于I/C维度的个体主义一极,而亚洲、拉美和非洲国家处于群体主义一极。在此基础上,特里安迪斯(1989)使用三个维度对文化类型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这三个维度是:文化的复杂性(cultural complexity)、文化的宽松与严厉(tightness vs. looseness)、文化的个体主义与群体主义(individualism vs. colletivism)[12]。
文化的复杂性是从文化内部的复杂程度来对文化进行比较。特里安迪斯认为,一个文化内部“内群体”(ingroup)的数量和功能也是文化复杂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当一个民族文化内部的“内群体”数量增加时,个体对群体的忠诚程度就会下降。相反,民族文化中可供个体认同的内群体数量少且性质单一时,个体往往非常依赖自己的内群体,内群体也更有人情味。这样的内群体强调内部的和谐与合作以及与外群体的竞争和敌对关系。
文化的复杂性可以导出文化的宽松与严厉这一维度。在同质性高的民族文化中,群体要求个体遵守群体的规范,对于偏离群体规范的行为给予极大的惩罚和心理压力。相反,在异质性高的民族文化中,群体的规范没有同质性文化中的群体规范那么清楚和严厉,可以容忍个体有一定程度的偏离行为。
个体主义与群体主义是指个体将如何处理个人行为目标和群体目标的关系。将个体的个人目标置于群体目标之上的文化属于个体主义的类型,反之,将群体目标置于个人目标之上的文化属于群体主义的类型。在个体主义的文化中,个体被鼓励自我定向、自由选择、与众不同与保持隐私。而在群体主义文化中,社会和谐和整体的共同利益高于个体的利益,每一个个体都在一定的情境中被赋予某种角色并被确定在某种位置上,履行角色义务和职责成为社会对个体的要求。
特里安迪斯在对文化类型进行分类的同时,也对相应文化中的个体特征进行了界定。他提出用“向心式个体”(the allocentric)和“离心式个体”(the idiocentric)来描述文化中的自我类型。个体主义文化与群体主义文化两者之中都有可能有“离心式个体”存在,也可能有“向心式个体”存在。特里安迪斯的这种思想包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如果在一个文化中,“向心式个体”是大多数,那么这个文化就是群体主义文化;如果“离心式个体”是大多数,那么这个文化就是个体主义文化。
群体主义文化、高同质性文化、内群体数量较多是我们民族文化的特征。在我们传统民族文化中,体现的是小范围的、特殊的、封闭的、有较多小群体规范要求的“自我”,难以认同客观性、同一性、普遍性等观念,这样的“自我”投射到制度文化中,便使制度文化带上了特殊性的、情感的和封闭的特征[12]。所以,在费孝通的文化差序格局里,中国人是以自我为圆心,由血亲关系向外一圈一圈扩展的。中国人自我中的“客我”占有较大比重,体现的他人要求较多。
美国人类学家Edward. T. Hall认为[14]:影响文化的主要因素有:时间、空间和情境(指文化资源对情境依存的相关性,包括语言、宗教、政治、历史、习俗、地域和价值观等要素)。Hall还认为文化信息资源有高情境(High-context)和低情境(Low-context)之分。前者对文化情境的依存度大,而后者对情境的依存度小。由此,可把那些本质属性相近的文化系统称为同质文化系统,把那些本质属性相异的文化系统称为异质文化系统。并由此以“同质-异质”、“高情境-低情境”为维度进行交叉建构,形成同质文化、异质文化信息资源、高情境依存度、低情境依存度信息资源的文化框架。当今社会,异质多元的文化系统不断地相互冲撞和交融互动,任何一个民族社会群体中并存着归属于不同文化系统的文化隐喻和情境特征。这势必对归属于不同文化系统的人们的价值取向产生影响,也势必会对异质文化间的和谐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各民族文化都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具有存在和宏扬的价值。每一民族在发展自身文化的同时,都参与着与其他文化的交融与互动,尤其在当代,这种趋势更为普遍。而在文化的交融与互动中,“两种平等文化的遭遇意味着生成一种新的文化。”[15]这是异质文化之间和谐共生共进的理想结果。
三、文化和谐:社会和谐的标识
当今世界,全球化空前地拉近了各国家、各民族之间的距离,以国家为单位的政治经济方面的互动引发了不同文化体系间的近距离接触,每一民族在发展自身文化的同时,都在有意或无意地进行着与其他文化的交流和互动,人们对本己文化和异己文化的异同之处不断加深着理解和认识。在这一过程中,彼此间一方面在寻找共同话语,放弃或改变原有的一些观念和行为方式,以达到求同存异;一方面又在加固着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以求民族文化有存在的根基,这即是费孝通先生经常告诫的要加强文化自觉。
文化和谐的本质应是对所属文化和他文化产生认同。文化的认同不应仅是对本群体、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它应超越于本己文化之外,将视角扩展至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重视多样文化的理解、诠释和相互尊重,更希冀从跨文化的理解中,开阔视野,以具有豁达的胸怀及多元的问题解决方式。我们尊重不同于我们的人和文化,才能获得真正的“自觉”。“每一种文化都存在不同的制度让人追求其利益,都存在不同的习俗以满足其渴望,都存在不同的法律与道德信条褒奖他的美德或惩罚他的过失。研究制度、习俗和信条,或是研究行为和心理,而不理这些人赖以生存的情感和追求幸福的愿望,这在我看来,将失去我们在人的研究中可望获得的最大报偿”[16]。马林诺夫斯基的这段话清楚地告诉我们不同的制度、习俗、法律和道德信条,是不同文化反映的表征;同时也警戒我们:当我们关怀其他民族、其他文化时,不能是猎奇心态使然,要从自身的文化中解放出来,进入“他者的目光”,以“推人及己”而非“推己及人”的方式看待和研究“他文化”,这就是“文化的互为主体性”(cultural inter-subjectivity)。
人是文化的人,社会是文化的社会。如此定论,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其一是,人是生活于特定的文化情境中的人,人总是文化的塑造物,个体发展的过程就是其所处文化情境塑造的带有鲜明“文化印记”的结果。“个体生活的历史中,首要的就是对他所属的那个社群传统上手把手传下来的那些模式和准则的适应。落地伊始,社群的习俗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17]其二是,个体的文化认同不是纯粹的单一的由所处文化情境塑造的过程,而是不同文化交融碰撞作用下的过程。在当今全球化与现代化的文化与社会环境下,个体的文化认同也不可能是种种文化的简单糅合和拼凑作用下的结果,而是基于本民族文化为基础的,对全国全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新的综合性认同。其三是,个体因其能动性对文化形成了不同的解读视角,正由于解读视角的不同,使得个体在与文化的互动中能从自己的独特角度解读文化,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多维的文化认同。
这说明,作为文化塑造物的人类个体和群体是有差异的。文化有差异就有矛盾,有矛盾就有冲突。哈贝马斯就认为民族国家在文化上存在差异及冲突,但他认为如果从这种差异和冲突中导出文化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对抗关系,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荒谬的。因此,在文化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不需要绝对排除文化群体之间的冲突,多元文化观已经告诉我们对付这种差异的办法只能是理解、尊重、宽容、接纳和认同。当前,我们将和谐社会作为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也应承认社会差异的事实,和谐社会应是社会在差异基础上所达成的和谐状态。建国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曾追求建设一个同质的社会,并在相当大程度上消除了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间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差异,可结果并没有出现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也并非是没有冲突的社会,而是冲突被良性化了的社会。
文化的和谐涉及到整合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本己文化与异己文化的关系问题。各种文化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实现的更新与融合,就是整合。在这里,不存在谁是整合主体、谁整合谁的问题,一切文化都是民族的文化,民族才是文化的主体。传统文化、外来文化、本土文化、本己文化、异己文化作为既存的现实文化,都是和谐文化构建的客观存在形态。维护文化的和谐,就必须接受这种多元一体化的文化。
文化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证和重要标识。文化的和谐需对多元性的文化产生认同。“认同”是所有文化理论中不可缺少的概念,它一向被认为是共识达成的前提,因为“认同可以共享,具有同样认同的人往往会一致行动起来保护和提高他们共同的认同。”[18]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为了使社会成员的共同行为取得一致成为可能,和谐的社会意味着社会的各阶层、各文化群体的成员为求“和”而协调彼此之间的行为并共同分享其所产生的行为意义,“社会是基于意义的分享而组成的,这些分享的意义则构成了文化。如果我们所分享的意义之间毫不相干,那么就很难组成一个完善的社会。”[19]
人是文化中的人,文化是人的文化;社会是文化的社会,文化是社会的文化。人应当融入文化,人应当认同文化,这才是高度和谐的文化;人也应当融入社会,社会也应当融入人,这才是高度和谐的社会。
文化的多元共生是学术界业已达成的共识。文化认同并非单纯的指对本己文化的认同,也包括对他文化或异己文化的认同。文化认同有特殊的心理机制,包括文化比较、文化类属、文化区辨和文化定位四个基本过程;它是形成“自我”的过程。文化的复杂性、文化的宽松与严厉、个体主义与群体主义影响着人们的文化价值取向。文化的认同是文化和谐的基石,文化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标识。
关键词:文化认同;多元文化;文化和谐;社会和谐
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典型特征,是我国正面临着“全球化背景下的转型”。这一特征,使得我国在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状上,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转型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趋势,也是当代文化发展的最重要的背景。”[1]。这一深度和广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价值重建和文化转型,导致了我国在经济、思想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开放多元格局,“多元价值选择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价值文化的主要特征。”[2]
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一个民族文化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和延续的,每一个时期都会产生新的文化特质,特别是在现代文化传播中,封闭的、单一的文化类型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密集的文化群落,每一民族不可避免地都面临着多元文化的格局。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各民族的根本文化精神和历史个性依然在群体的思维方式、社会心理、价值观念等深层结构中保留下来,形成文化认同并影响着文化发展的未来可能性。多元文化观念的树立,昭示着文化间将走向和谐。如何解决转型期中国文化的多元性问题?在外来文化业已冲关成功的情况下如何认同本土文化?文化的认同、文化的和谐与社会的和谐之间有什么关联?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主旨在于揭示它们之间的关系,至于如何解决这对矛盾需要学界进一步研究和思考。
一、多元文化:文化认同的取向
文化是人的文化,是社会的文化。研究人、研究社会必须研究文化。人作为不同于动物的存在物,其最大的本质就是文化的存在,正如怀特所说:“对人类的真正研究将被证明不是关于人的研究,而是关于文化的研究。”[3]
“文化”是一个特殊的词汇,变化多端,含义复杂,民族性和历史性很强,感情色彩较重。对于“文化”一词的确切含义至今仍然莫衷一是。在学者们对文化的上百种释义方式中,泰勒(E. B. Taylor)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所作的总括性释义依然十分清晰而含义广泛:“文化或文明,从其广泛的人种史的意义上说,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法律、风俗以及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名成员所掌握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在内的一个复杂的整体”(M. Singer,1968)。文化对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人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发展三大方面。在三类影响中,“对社会发展的研究最少,了解也最少。属于这一类的题目涉及的社会进程和社会观念的范围既广泛又不明确。”[4]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对人的影响逐渐走向跨地域和多元共生。
我们研究文化的认同,不能狭隘地限于本民族文化的认同,鉴于当今文化的共生共存,有必要从多元文化的视角去研究和认识,这样的视角和取向已是学术界业已达成的共识。1980年联合国“世界文化政策大会”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了“世界文化十年”活动,开始倡导跨文化教育。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大会发布了《教育对文化发展的贡献》的文件,指出:“跨文化性或多元文化主义(interculture-ality/multiculturalism)意指关于不同文化的知识和理解,以及在一国内部各种文化成分之间和世界各国不同文化之间建立积极的交流与相互充实的关系。鉴于当今世界所独有的大量因素,各个现代国家都必须不同程度地面临多元文化现象”。跨文化教育或多元文化教育(intercultural/multicultural education)要“能促进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相互理解和丰富”[5]。这一国际文件不仅为多元文化作出了权威性释义,也为人们对民族文化、世界文化的认同提供了认识方向。
文化认同的取向需要从多元文化观出发,反对“普适性原则”而倡导“他者原则”和坚持“互动原则”,反对“文化霸权”、“种族中心”或“文化中心”而倡导“文化多元”。文化中心论是指“那种有意或无意的社会文化心理倾向,习惯于从传统的思维定势或文化偏见出发,认定自己的文化实践活动优越于其他文化社团或民族的文化实践活动。”[6]这种“文化霸权主义”持论者最终会举步维艰,“文化保守主义”或“文化部落主义”持论者注定会自灭生机,带来自身文化的封闭和衰微。在文化多元发展势不可挡的趋势下,实现处于主流的、中心的、西方的文化传统与处于非主流的、去中心的、非西方的文化传统之间的沟通与理解,需要始终采取“文化流动发展”的观点,坚持跨文化理解和对话的原则而相互宽容、取长补短,“文化间的理解不是主体对客体的理解,而是主体之间的理解;不是主体性,而是主体间性。”[7]
文化理解的主体间性意指通过文化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来消除主客体之间的对立,实现主体的平等性。它要求避免用主客二分的思维立场或者从两极对立中去认识文化主体之间的交往;避免突出自身的主体性地位,而忽略他文化的主体价值。可以说,文化的主体间性是对文化主体性的超越,而作为超越个体主体的类主体意识的影响力是强大的,它以其远大的自觉意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它在解决现代化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我国的现实是并没有足够去重视它的强大生命力和撼动力,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这种交互主体和类主体的冷遇正说明了研究和政策与现实的分离。
文化认同的取向还需要依据现代和后现代哲学方法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变化。19世纪末以来,哲学主题之一表现为人与文化的矛盾,人类一方面充分享受着自己创造的巨大文化成就,一方面却为这些成就所困。似乎文化越是发展,人面临的困惑就越多,这就迫使人类不得不把关注的焦点转移到人与文化的问题上。文化哲学的兴盛由此而起。文化哲学强调用人类的一切文化作为认识论的基础;当我们面对不同的文化时,并不是只有在自己的文化和异己文化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不同的文化领域、地域、民族、社会有着不同的合理性标准;评价异己文化的关键在于获得比较适合其本身特点的理解,而不是用自己文化传统的流行观点强加的理解;理解异己文化应是自身文化传统与另一个文化传统对话的过程。在两种文化间,“对话有其独特的精髓,涉及到人类存在的基本哲学命题,涉及到人类的历史与文明。”[8]从社会学和文化学的角度看,对话是一种交往和互动、沟通和合作的文化,是与民主、平等、理解和宽容联系在一起并以之为前提的文化。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观中也有对话的深邃思想。“和而不同”就是典型的言说方式之一,“和而不同”的实质就是倡导不同文化间的对话。“和”实际上就是求同存异,而“同”则是为同而灭异。“和而不同”主张的是在尊重差异的前提下追求和谐统一。“‘和’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协调不同,达到新的和谐统一,使各个不同事物都能得到新的发展,形成不同的新事物。这种追求新的和谐和发展的精神,为多元文化共处提供了不尽的思想源泉。”[9]
我们坚持以多元文化观为文化认同的价值取向,其目的正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自己的民族文化和享有应有的文化尊重,并在认同本族文化的基础上,树立平等地包容、理解、尊重和珍惜其他民族的文化,并从中吸取精华部分,以便获得参与未来多元文化社会所必须的价值观念、情感态度、知识与技能,有和平共处及维护文化平等和社会公平的意识和信念。
二、文化认同:文化和谐的基石
由如上所述的文化认同的多元价值取向及我国多民族、多元文化存在的现实性可得出这一结论:文化认同是多元文化间和谐的基础,文化认同必须关注“基于多元民族文化的认同”,从多元文化、文化与个体发展的角度重新思考并建立起新的认同观。然而,在多元民族文化情境下的认同未必会产生人们的自觉行为,因此,应特别强调人们对文化情境的自觉感知,特别是对不同文化之间异同的感知。对于研究者而言,脱离具体的文化情境,文化认同研究不仅不能提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结果,也不能解决具体文化情境下的问题。在我国,研究者往往对文化认同研究赖以产生的多元化的特定文化情境抽象化,形成所谓的研究真空,以保证研究结果的普遍性,但这样的文化情境被“虚拟化了”,不可能是“真实的”。所以,有必要从真实的多元化的文化情境中寻找文化认同研究的方法和结果。
文化认同(cultural identity)意指个体对于所属文化以及文化群体内化并产生归属感,从而获得、保持与创新自身文化的社会心理过程。文化认同包括社会价值规范认同、宗教信仰认同、风俗习惯认同、语言认同、艺术认同等。文化认同是形成“自我”的过程,蒙田说过:“世界上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认识自我。”[10]自我是个体心理结构深层的构造,也是探寻一种文化时所能进入的最核心部分。
文化认同的心理机制包括文化比较(cultural comparison)、文化类属(cultural categorization)、文化辨识(cultural distinctiveness)和文化定位(cultural definition)四个基本过程(Turner,1987; Hogg,1990)。在个人层面上,文化认同影响着个人的社会身份认同和自我认同,引导着人们热爱和忠实于民族文化,从而保存和光大民族文化,并最终将其纳入个人的价值观这一深层心理结构之中。在社会层面上,文化认同以民族文化为凝聚力整合和辨识着多元文化中的人类群体,成为群体构成的一种类型――文化群体。
社会心理学家发现,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有两种认同的需要。其一是通过寻找“我”与“我群”的差异而获得“自我认同”,它使个体获得一种与众不同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其二是通过寻找“我群”与“他群”的差异而获得“社会认同”。它使个体获得一种与众相同的一致性和同一性。为了同时满足这两种需要,个体总是在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Breakwell & Lyons,1996)。文化认同也是一种社会认同,是个体获得文化群体的“我们感”的途径和过程[11]。
跨文化心理学对自我的研究始于对文化价值取向的研究,本世纪八十年代正是文化价值取向研究显得特别繁盛的时期,其直接起因是霍夫斯泰德(Hofstede,1980)在工作价值观的研究中用来区分文化类型的一个维度――“个体主义-群体主义”(individualism / collectivism,简称I/C)。霍夫斯泰德发现,北美、西欧国家处于I/C维度的个体主义一极,而亚洲、拉美和非洲国家处于群体主义一极。在此基础上,特里安迪斯(1989)使用三个维度对文化类型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类。这三个维度是:文化的复杂性(cultural complexity)、文化的宽松与严厉(tightness vs. looseness)、文化的个体主义与群体主义(individualism vs. colletivism)[12]。
文化的复杂性是从文化内部的复杂程度来对文化进行比较。特里安迪斯认为,一个文化内部“内群体”(ingroup)的数量和功能也是文化复杂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当一个民族文化内部的“内群体”数量增加时,个体对群体的忠诚程度就会下降。相反,民族文化中可供个体认同的内群体数量少且性质单一时,个体往往非常依赖自己的内群体,内群体也更有人情味。这样的内群体强调内部的和谐与合作以及与外群体的竞争和敌对关系。
文化的复杂性可以导出文化的宽松与严厉这一维度。在同质性高的民族文化中,群体要求个体遵守群体的规范,对于偏离群体规范的行为给予极大的惩罚和心理压力。相反,在异质性高的民族文化中,群体的规范没有同质性文化中的群体规范那么清楚和严厉,可以容忍个体有一定程度的偏离行为。
个体主义与群体主义是指个体将如何处理个人行为目标和群体目标的关系。将个体的个人目标置于群体目标之上的文化属于个体主义的类型,反之,将群体目标置于个人目标之上的文化属于群体主义的类型。在个体主义的文化中,个体被鼓励自我定向、自由选择、与众不同与保持隐私。而在群体主义文化中,社会和谐和整体的共同利益高于个体的利益,每一个个体都在一定的情境中被赋予某种角色并被确定在某种位置上,履行角色义务和职责成为社会对个体的要求。
特里安迪斯在对文化类型进行分类的同时,也对相应文化中的个体特征进行了界定。他提出用“向心式个体”(the allocentric)和“离心式个体”(the idiocentric)来描述文化中的自我类型。个体主义文化与群体主义文化两者之中都有可能有“离心式个体”存在,也可能有“向心式个体”存在。特里安迪斯的这种思想包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如果在一个文化中,“向心式个体”是大多数,那么这个文化就是群体主义文化;如果“离心式个体”是大多数,那么这个文化就是个体主义文化。
群体主义文化、高同质性文化、内群体数量较多是我们民族文化的特征。在我们传统民族文化中,体现的是小范围的、特殊的、封闭的、有较多小群体规范要求的“自我”,难以认同客观性、同一性、普遍性等观念,这样的“自我”投射到制度文化中,便使制度文化带上了特殊性的、情感的和封闭的特征[12]。所以,在费孝通的文化差序格局里,中国人是以自我为圆心,由血亲关系向外一圈一圈扩展的。中国人自我中的“客我”占有较大比重,体现的他人要求较多。
美国人类学家Edward. T. Hall认为[14]:影响文化的主要因素有:时间、空间和情境(指文化资源对情境依存的相关性,包括语言、宗教、政治、历史、习俗、地域和价值观等要素)。Hall还认为文化信息资源有高情境(High-context)和低情境(Low-context)之分。前者对文化情境的依存度大,而后者对情境的依存度小。由此,可把那些本质属性相近的文化系统称为同质文化系统,把那些本质属性相异的文化系统称为异质文化系统。并由此以“同质-异质”、“高情境-低情境”为维度进行交叉建构,形成同质文化、异质文化信息资源、高情境依存度、低情境依存度信息资源的文化框架。当今社会,异质多元的文化系统不断地相互冲撞和交融互动,任何一个民族社会群体中并存着归属于不同文化系统的文化隐喻和情境特征。这势必对归属于不同文化系统的人们的价值取向产生影响,也势必会对异质文化间的和谐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各民族文化都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具有存在和宏扬的价值。每一民族在发展自身文化的同时,都参与着与其他文化的交融与互动,尤其在当代,这种趋势更为普遍。而在文化的交融与互动中,“两种平等文化的遭遇意味着生成一种新的文化。”[15]这是异质文化之间和谐共生共进的理想结果。
三、文化和谐:社会和谐的标识
当今世界,全球化空前地拉近了各国家、各民族之间的距离,以国家为单位的政治经济方面的互动引发了不同文化体系间的近距离接触,每一民族在发展自身文化的同时,都在有意或无意地进行着与其他文化的交流和互动,人们对本己文化和异己文化的异同之处不断加深着理解和认识。在这一过程中,彼此间一方面在寻找共同话语,放弃或改变原有的一些观念和行为方式,以达到求同存异;一方面又在加固着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以求民族文化有存在的根基,这即是费孝通先生经常告诫的要加强文化自觉。
文化和谐的本质应是对所属文化和他文化产生认同。文化的认同不应仅是对本群体、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它应超越于本己文化之外,将视角扩展至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重视多样文化的理解、诠释和相互尊重,更希冀从跨文化的理解中,开阔视野,以具有豁达的胸怀及多元的问题解决方式。我们尊重不同于我们的人和文化,才能获得真正的“自觉”。“每一种文化都存在不同的制度让人追求其利益,都存在不同的习俗以满足其渴望,都存在不同的法律与道德信条褒奖他的美德或惩罚他的过失。研究制度、习俗和信条,或是研究行为和心理,而不理这些人赖以生存的情感和追求幸福的愿望,这在我看来,将失去我们在人的研究中可望获得的最大报偿”[16]。马林诺夫斯基的这段话清楚地告诉我们不同的制度、习俗、法律和道德信条,是不同文化反映的表征;同时也警戒我们:当我们关怀其他民族、其他文化时,不能是猎奇心态使然,要从自身的文化中解放出来,进入“他者的目光”,以“推人及己”而非“推己及人”的方式看待和研究“他文化”,这就是“文化的互为主体性”(cultural inter-subjectivity)。
人是文化的人,社会是文化的社会。如此定论,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其一是,人是生活于特定的文化情境中的人,人总是文化的塑造物,个体发展的过程就是其所处文化情境塑造的带有鲜明“文化印记”的结果。“个体生活的历史中,首要的就是对他所属的那个社群传统上手把手传下来的那些模式和准则的适应。落地伊始,社群的习俗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17]其二是,个体的文化认同不是纯粹的单一的由所处文化情境塑造的过程,而是不同文化交融碰撞作用下的过程。在当今全球化与现代化的文化与社会环境下,个体的文化认同也不可能是种种文化的简单糅合和拼凑作用下的结果,而是基于本民族文化为基础的,对全国全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的新的综合性认同。其三是,个体因其能动性对文化形成了不同的解读视角,正由于解读视角的不同,使得个体在与文化的互动中能从自己的独特角度解读文化,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多维的文化认同。
这说明,作为文化塑造物的人类个体和群体是有差异的。文化有差异就有矛盾,有矛盾就有冲突。哈贝马斯就认为民族国家在文化上存在差异及冲突,但他认为如果从这种差异和冲突中导出文化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对抗关系,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荒谬的。因此,在文化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不需要绝对排除文化群体之间的冲突,多元文化观已经告诉我们对付这种差异的办法只能是理解、尊重、宽容、接纳和认同。当前,我们将和谐社会作为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也应承认社会差异的事实,和谐社会应是社会在差异基础上所达成的和谐状态。建国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曾追求建设一个同质的社会,并在相当大程度上消除了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间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差异,可结果并没有出现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也并非是没有冲突的社会,而是冲突被良性化了的社会。
文化的和谐涉及到整合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本己文化与异己文化的关系问题。各种文化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实现的更新与融合,就是整合。在这里,不存在谁是整合主体、谁整合谁的问题,一切文化都是民族的文化,民族才是文化的主体。传统文化、外来文化、本土文化、本己文化、异己文化作为既存的现实文化,都是和谐文化构建的客观存在形态。维护文化的和谐,就必须接受这种多元一体化的文化。
文化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证和重要标识。文化的和谐需对多元性的文化产生认同。“认同”是所有文化理论中不可缺少的概念,它一向被认为是共识达成的前提,因为“认同可以共享,具有同样认同的人往往会一致行动起来保护和提高他们共同的认同。”[18]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为了使社会成员的共同行为取得一致成为可能,和谐的社会意味着社会的各阶层、各文化群体的成员为求“和”而协调彼此之间的行为并共同分享其所产生的行为意义,“社会是基于意义的分享而组成的,这些分享的意义则构成了文化。如果我们所分享的意义之间毫不相干,那么就很难组成一个完善的社会。”[19]
人是文化中的人,文化是人的文化;社会是文化的社会,文化是社会的文化。人应当融入文化,人应当认同文化,这才是高度和谐的文化;人也应当融入社会,社会也应当融入人,这才是高度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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