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代初中国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建立述论
1930年代初中国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建立述论,作者:吴景平/龚辉【本文摘自】《史学月刊》(开封)2007年10期第63~72页
作者:吴景平/龚辉
【本文摘自】《史学月刊》(开封)2007年10期第63~72页
【英文标题】The Foundation of the Chinese Customs Gold Unit in the 1930s
WU Jing-ping GONG Hui
( History Department,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作者简介】吴景平,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龚辉,复旦大学历史系硕士。(上海 200433)
【内容提要】海关金单位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财金领域内一系列重要项改革之一,从制度层面有效地制止了金贵银贱风潮给中国关税收入所带来的风险,有助于维持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外债信,对债赔各款偿付方式作出必要的改革;另外,海关金单位的制度设计还直接包含或涉及到了黄金外汇市场运作、中央银行和货币发行等领域,为这些领域的制度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各相关机构部门,如行政院、财政部、海关总税务司、中央银行等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也是海关金单位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
The Customs Gold Uni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reformations in financial field during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Nanjing Nationalist Government. It established an effective mechanism to protect tariff income against the high risk of financial crises caused by appreciation of gold against silver, to maintain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debt credit of the Nanjing Nationalist Government, to assist the reforms on the payment methods of the various external debts and indemnities. In addition, the Customs Gold Unit directly covered or related to the fields such as the operations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d the Central Bank and currency issue, offering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systematic reforms in these fields. Other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ustoms Gold Unit include the well-functioning and cooperative brother departments, including the Executive Organization,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Commissioner of Customs, and the Central Bank.
【日 期】2007-06-21
【关 键 词】海关金单位/金融史/财政史Customs Gold Unit/financial history/Nationalist Government
[中图分类号]K262.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7)10-0063-10
1930年2月起,中国海关进口关税计征中所实施的金单位制度(Customs Gold Unit),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财政金融制度方面一次重大的安排,比实行关税自主、裁撤厘金和开征统税还早了近一年。关于海关金单位问题,虽然多部民国经济史、财政金融史以及海关史的相关著述,甚至包括一些研究民国史的通史性著作都有所述及①,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已有的研究无论是对于相关史实的叙述还是对于本质的分析,都比较简略。笔者以为,1930年代初实施的海关金单位不仅是海关征税制度的一次改革,还直接关系到近代中国外债赔款债信的维持和偿付、黄金外汇市场运作、中央银行和货币发行等领域的相关制度。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利用保存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的原国民政府财政顾问杨格档案(Arthur N. Young papers)中关于海关金单位的案卷,从梳理基本史料和基本事实出发,探究海关金单位的来龙去脉及其重要的制度意义。
一
1928年夏南京国民政府基本统一中国关内之后,在财政金融领域面临诸多制度建设的任务,包括统一财政收支、确立预算决算、关税自主、改革盐税、确立统税、建设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统一货币等。这些制度方面的改革除了需要政治、工商、经济等方面的条件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支持。然而,来自国际金融市场金银比价剧烈动荡的侵袭,却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进而影响到政府从事财政金融制度建设的努力。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即面临着数额巨大的积欠外债。其中,有确实担保(即以关税、盐税收入为担保)的外债,包括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英法借款、克利斯浦借款、善后借款,至1928年6月底的积欠本金、预计利息和经理费,折合国币达744447593.98元。另外, 1928年6月底庚子赔款尚欠本金及预计利息共合国币569179055.27元。此外,至1925年年底,前北京政府财政部经管的无确实担保的外债尚欠本息合国币407156308.63元;交通部经管的无确实担保外债尚欠本息达384910000元[1]。为了尽快地获得列强的正式承认、订立中外新约,南京国民政府不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承认了旧政权遗留下来的各项债赔义务,而为了树立新政府的信用,又必须及时地偿还各项外债与赔款。为此,南京国民政府急切地需要在稳定既有财源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开辟有效的新财源。
【本文摘自】《史学月刊》(开封)2007年10期第63~72页
【英文标题】The Foundation of the Chinese Customs Gold Unit in the 1930s
WU Jing-ping GONG Hui
( History Department,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作者简介】吴景平,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龚辉,复旦大学历史系硕士。(上海 200433)
【内容提要】海关金单位制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财金领域内一系列重要项改革之一,从制度层面有效地制止了金贵银贱风潮给中国关税收入所带来的风险,有助于维持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外债信,对债赔各款偿付方式作出必要的改革;另外,海关金单位的制度设计还直接包含或涉及到了黄金外汇市场运作、中央银行和货币发行等领域,为这些领域的制度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各相关机构部门,如行政院、财政部、海关总税务司、中央银行等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也是海关金单位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
The Customs Gold Uni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reformations in financial field during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Nanjing Nationalist Government. It established an effective mechanism to protect tariff income against the high risk of financial crises caused by appreciation of gold against silver, to maintain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debt credit of the Nanjing Nationalist Government, to assist the reforms on the payment methods of the various external debts and indemnities. In addition, the Customs Gold Unit directly covered or related to the fields such as the operations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d the Central Bank and currency issue, offering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systematic reforms in these fields. Other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ustoms Gold Unit include the well-functioning and cooperative brother departments, including the Executive Organization,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Commissioner of Customs, and the Central Bank.
【日 期】2007-06-21
【关 键 词】海关金单位/金融史/财政史Customs Gold Unit/financial history/Nationalist Government
[中图分类号]K262.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7)10-0063-10
1930年2月起,中国海关进口关税计征中所实施的金单位制度(Customs Gold Unit),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财政金融制度方面一次重大的安排,比实行关税自主、裁撤厘金和开征统税还早了近一年。关于海关金单位问题,虽然多部民国经济史、财政金融史以及海关史的相关著述,甚至包括一些研究民国史的通史性著作都有所述及①,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已有的研究无论是对于相关史实的叙述还是对于本质的分析,都比较简略。笔者以为,1930年代初实施的海关金单位不仅是海关征税制度的一次改革,还直接关系到近代中国外债赔款债信的维持和偿付、黄金外汇市场运作、中央银行和货币发行等领域的相关制度。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利用保存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的原国民政府财政顾问杨格档案(Arthur N. Young papers)中关于海关金单位的案卷,从梳理基本史料和基本事实出发,探究海关金单位的来龙去脉及其重要的制度意义。
一
1928年夏南京国民政府基本统一中国关内之后,在财政金融领域面临诸多制度建设的任务,包括统一财政收支、确立预算决算、关税自主、改革盐税、确立统税、建设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统一货币等。这些制度方面的改革除了需要政治、工商、经济等方面的条件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财力支持。然而,来自国际金融市场金银比价剧烈动荡的侵袭,却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进而影响到政府从事财政金融制度建设的努力。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即面临着数额巨大的积欠外债。其中,有确实担保(即以关税、盐税收入为担保)的外债,包括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英法借款、克利斯浦借款、善后借款,至1928年6月底的积欠本金、预计利息和经理费,折合国币达744447593.98元。另外, 1928年6月底庚子赔款尚欠本金及预计利息共合国币569179055.27元。此外,至1925年年底,前北京政府财政部经管的无确实担保的外债尚欠本息合国币407156308.63元;交通部经管的无确实担保外债尚欠本息达384910000元[1]。为了尽快地获得列强的正式承认、订立中外新约,南京国民政府不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承认了旧政权遗留下来的各项债赔义务,而为了树立新政府的信用,又必须及时地偿还各项外债与赔款。为此,南京国民政府急切地需要在稳定既有财源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开辟有效的新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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