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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制度缺失与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田地陷阱”

2017-06-01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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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制度缺失与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田地陷阱”,摘要:“田地陷阱”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迫使广大农民背井离乡,甚至弃农经商的重

  摘 要: “田地陷阱”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迫使广大农 民背井离乡,甚至弃农经商的重要原因,而“田地陷阱”现象的形成与频繁的自然灾害、定 额田赋制度缺陷以及灾害应对制度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自然灾害意味着传统农业生产所 面临的巨大风险,而定额的田赋征收制度并没有风险因素的考虑,而在灾害发生之时,封建 官府非但没有有效的灾害应对措施,而且试图维护定额田赋制度,力求转嫁灾害风险与损失 的举措迫使广大灾民逃离故乡,不愿继续承种土地,“田地陷阱”问题也由此愈演愈烈,其 影响与后果均不可低估。

  关键词: 明代自然灾害; 明代人口; 制度缺失; “田地陷阱”; 重 赋论; 灾害风险
  
  土地向来被视为民生之本,农业之基础,然而,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发展进程中,却一直存 在着一种与珍视土地相悖背的、厌弃与逃避承种土地的离奇现象,笔者称之为“田地陷阱” 。“田地陷阱”问题突出地表现为大量农民畏惧拥有土地,不愿租种土地,甚至离土离乡, 四处流亡。古今许多研究者往往将这种农民逃亡问题归咎于严重的自然灾害,不合理的封建 田赋制度等诸多因素,特别是赋税过于繁重的因素尤为讨论者所关注。然而,面对“田赋陷 阱”现象背后复杂的社会与自然背景,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与评价上述某一种因素 ,都难以给出较为完满而妥帖的解释。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选取中国传统经济时代的一个典型时期与一个典型区域――明代山西为 研究切入点,在全面分析自然灾害与人口变动状况的基础上,结合自然灾害与定额田赋制度 的交互作用,对“田地陷阱”问题的形成进行较深入的探讨,进而展现传统赋税制度与灾害 应对制度的致命缺失以及“田地陷阱”对社会心理及价值取向造成的深刻影响,抛砖引玉, 以就教于高明。
  
  一、“田地陷阱”问题及其成因解析――质疑“重赋论”
  
  据笔者所见资料,“田地陷阱”之语出自明代大臣周诗的奏疏。嘉靖四十四年(1565)四 月丙戌,周诗在其所上奏疏中明确提出了“田地陷阱”现象,他指出:
  方今天下最苦,民贫不乐其生。臣尝吏于南北,稍知病源。大约豪宦连田阡陌,其势力足为 奸欺,而齐民困于征求,顾视田地为陷阱,是以富者缩资而趋末,贫者贷产而僦庸,又其甚 者则弱者逃,强者盗矣……臣又闻淮之南北,逃亡特甚,有经行数千里绝无人烟。[1]卷545
  “田地陷阱”问题即谓“视田地为陷阱”,表现为广大农民不愿拥有土地与耕种土地,以务 农为畏途,或弃农经商,或弃田产而为佃佣,最为甚者出现农民抛家弃产,大批逃亡的社会 现象。翻阅明代文献,与周诗相类似意见的表述并不少见。如明末清初人士叶梦珠在《阅世 编》中强调:“里中小户有田三亩、五亩者,役及毫厘,中人之产,化为乌有。狡书贪吏, 朋比为奸,图蠹虎差,追呼络绎,视南亩如畏途,相率以有田为戒矣,往往空书契券,求送 缙绅,力拒坚却,并归大户,若将浼焉,不得已委而去之,逃避他乡者。”[2]卷1《 田产》笔者所谓“土地陷阱”问题外在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核心就在于农民不愿意 拥有土地,低价贱卖土地,甚至连富人也不愿意购置土地。当然,“田地陷阱”问题最突出 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普遍民户大量逃离故土,即全面地放弃田产以及逃避由土地带来的赋税 负担。通常,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常常被称之为“生存之本”与“ 财富之源”,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价值不言而喻。反过来,农民珍视土地,渴望拥有土地, 也在情理之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兼并问题相当突出,经济史研究者在论著中常常集 中揭示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兼并之弊,以及痛陈广大农民丧失土地之痛楚,“富者田连阡陌 ,贫者无立锥之地”。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解决土地矛盾,将土地分配给那些缺地的农民 ,那么传统农业社会的主要矛盾便可以迎刃而解了。然而,周诗与叶梦珠等人的奏疏却反映 了另一种与人们惯常理念颇相悖离的真实情形,即除了一小部分可以奸欺他人的“豪宦”阶 层之外,广大平民百姓无论富者,还是贫者,都将“田地(即适宜耕种且须征收赋税的那部 分土地)”视为不敢涉及的“陷阱”与“畏途”,不愿意拥有耕地。广大农民放弃土地,大 批地逃避他乡,无疑是对土地收益预期完全绝望的表现,可视为“田地陷阱”极端化的典型 体现。
  关于“田地陷阱”及农民逃亡现象产生的原因,古今众多的观察者与研究者进行了相当深入 的讨论与分析,并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极富启发意义的解析意见。概括而言,主要有“灾害 论”、“重赋论”以及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论等等,如早在汉代人们就提出了“民有七亡七死 ”论[3]卷72《鲍宣传》[注:汉哀帝在位时,鲍宣在谏书中称:“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 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 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略,取民财物, 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冤陷亡辜,三死也 ;盗贼横发,四死也;怨雠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不过,古今研究者提出的最重要、也最常见的解释 就是所谓“重赋论”,即农民抛弃田地、出外流亡的主要原因是赋役负担过重,或者赋税负 担不断加重,或无法忍受地方官吏盘剥苛索的恶果,文献资料似乎也为这种解释提供了相当 充足的证明[注:如美国学者Walter H. Mallory在“China: Land of Famine”( American Geog raphical Society, 1926)一书中,在有关灾荒的政治原因探讨时,就将“官吏苛索下的重 税(Heavy Taxation by Unscrupulous Officials)”作为相当重要的一条。又据黄仁宇先 生的研究,最早强调田赋问题的中国学者应该是王毓铨先生,王先生在《中国历史上田赋的 上升与王朝的衰落》('The Rise of Land Tax and the Fall of Dynasties in Chinese H istory ', Pacific Affair 9, 1936)对明、清两朝的田赋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提出“向 农民征收过重的田赋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等观点(见《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10页)。但是,笔者检索王毓铨先生所著《 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王 毓铨史论集》(上、下,中华书局2005年版),均未收录此文。笔者发现在王先生的近期著 论中,似乎更强调明代赋役制度中,役重于赋,其危害性也更大。]。在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下,归罪于封建田赋剥削制度,归罪于封 建官僚管理体制之弊端,更成为当代中国学术界解析传统时代社会矛盾与社会危机时十分通 行的结论。不容否认,赋税额度过重,或贪官污吏们夤缘为奸的侵夺,对于“田地陷阱”问 题的形成所产生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笔者以为,如果脱离了具体时期、具体区 域的微观分析,就笼统地、简单地将农民逃亡现象归咎于田赋过高或官吏苛索过度,不仅难 免偏颇之弊,而且也不利于问题讨论的深入,更无法挖掘出其中更为深切、更有价值的启迪意义。
  若以民众流亡作为“田地陷阱”问题考察的主要依据,那么,明代山西无疑是华北地区乃至 全国“田地陷阱”问题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有明一代,山西地区民众外流状况非常严重, 出现了一波接一波的灾荒性移民潮,相关记载也相当丰富,称得上是俯拾即是。根据研究者 及笔者本人的研究,明代山西人口逃亡的演变有着以下几个重要特征:如(一) 开始时间 早。早在明朝初年,山西农民大量外流的现象已经产生;(二) 持续时间长,规模影响大 。至宣德、正统年间,已有近百万的流民逃出山西,人口流亡问题之严重已经震惊了明朝的 朝野上下,山西、河南、山东等地的外逃民众共同构成了明朝中叶数量庞大的“荆襄流民” 集团。(三) 更为重要的是,早在正统元年(1436),明朝官府已正式准许“逃民占籍于 所寓”,且“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即承认灾荒性流民占籍的合法性,并在入籍地分配土 地,交纳赋税[注:可参见拙文:《明代山西流民问题述论》,《历史地理》第16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山西高原人口承载量的历史考察――以明代流动为主要论述 依据》,《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增刊。]。例如明代前期反映山西民众大量外 逃问题较重要记载有:
  1. 永乐十九年(1421),邹缉在《奉天殿灾疏》中指出:“今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水 旱相仍,民至剥树皮、掘草根以食,老幼流移,颠踣道路,卖妻鬻子以求苟活。”[4 ]卷164
  2. 宣德八年(1433)四月庚子,明宣宗在颁给行在五府六部都察院的诏敕中承认:“…… 比者,南、北直隶及河南、山东、山西并奏春夏不雨,宿麦焦槁,谷种不生,老稚嗷嗷,困 于饥馑,流亡散徙……”[5]卷103
  3. 成化八年(1472)二月壬午,“户部奏山西、河南连年灾伤,人民疲敝已极,又闻虏寇 深入,变恐不测。”[6]卷101同年十月,朝臣又奏:“山、陕荒旱,众庶流移,边 地早寒,冻馁死亡相继。”[6]卷109
  4. 成化十七年(1481)四月丁未,兵部尚书陈铖等奏:“京官皂隶俱出京畿八府及山西 、河南、山东三布政司。今各处水旱频仍,流殍相望,加以边方绎骚,公私耗竭,宜加意宽 恤。”[6]卷214
  5. 成化二十一年(1485)正月,朝臣李俊等又上言云:“陕西、河南、山西之境赤地千 里,井邑空虚,尸骸枕籍,流亡日多。”[6]卷260
  灾荒性流民潮出现最直接的起因,当然是严酷且无法逆料的自然灾害。同时,也应该承认, 在明代山西的不少地区,田赋额度本身制定过高及不合理也是导致农民不堪重负,弃乡逃亡 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如成化十八年(1482),山西巡抚何乔新在上言中就提出“折收税 粮,以抚逃民”的建议,他指出:“比年人民在在逃窜,而山西州县为甚,姑举其一二甚者 言之。若平阳之稷山县,原额田地四千五百八十顷,纳税粮三万七千余石,洪武间差官履亩 检核,凡山间沟涧沙碱不堪耕种之地,概令起科,共计量出田地二千五百五十余顷,增税粮 四万二十余石,至今陪纳,艰窘殊甚。又如宁乡县,山深土瘠,自洪武以来,逃移死绝人户 一千六十有奇,田地荒芜,毁弃遗下税粮一万余石,累及见存里甲……故此二县,凋弊特甚 ,逃移最多。”[6]卷228何乔新的上言突出地反映出导致农民逃移的两大因素:一 是田赋额度制定不合理,完全超出了土地所能承受的水平,耕种农户因根本无法全额完税而 逃亡;二是逃移人户所遗田赋份额,完全由见存民户包陪,迫使见存农户也因无法承受而逃 亡。如果说前一种因素是属于田赋额度问题,而后一种因素则属于田赋制度本身的问题了, 与额度没有直接的关联了。但是,就明代山西全省情况来看,将山西地区“田地陷阱”问题 以及农民的大批逃亡,完全归结于田赋过高问题,肯定是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了。因为面对上 述山西地区人口流亡的复杂状况,如果我们单纯用田赋过高或不断加重的理论来解释,便会 遇到难以回避的尴尬与困惑。
  首先,众所周知,明朝建立以后,朝廷长期推行田赋定额制度,而且额度长期不变,即通常 所称的“铁板税”。如《皇明世法录》载称:“明初,定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 五勺,民田三升三合五勺。”就山西地区而言,情况也是如此。如《学海类编•晋录》载云 :“山西土田三十六万八千三十九顷二十七亩零,夏、秋二税二百七十二万四千二十二石。 ”[7]第318页注文引有明一代山西省的赋税征收数量并没有很明显的增长,甚至出 现了较明显的下降,正所谓“有减无增”。如果最初山西全省范围内田赋额度制定普遍存在 着过高的缺陷,超越了民户的支付能力,那么,田赋制度实施之始,理应引发山西全境绝大 部分农民的全面抵制与逃亡。事实上,并非如此。
  其次,根据现代学者的考订,明代第一次全国性田赋加派是在正德九年(1506)十二月,当 时为建筑乾清宫,“加天下赋一百万两”。[4]卷16据《明实录》记载,这次加派 主要在浙江等省与南北直隶,并没有提及山西。[8]卷119况且,此时已是在正 统元年逃民占籍令出台的70年之后。也就是说,在全国性田赋开始增加之前,山西灾荒性移 民潮早已成汹涌不可阻挡之态势,与加派田赋并没有什么对应关系。《明史•食货志》指出 :“嘉靖三十(1551)年,京、边岁用至五百九十五万。户部尚书孙应奎乃议于南畿、浙 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万。加派于是始。”据此可知,当时施行的加派主要集中于江浙地区, 并没有包括北方地区。臭名昭著的明末“三大饷”(即辽饷、剿饷、练饷)最早也始于万历 四十六年(1618),而此时离明朝灭亡也只有20余年了。可以说,在明朝大部分时间里, 并没有出现田赋额度大幅增加的情况。山西地区也没有单独增加田赋摊派的权限与可能。因 此,将山西农民逃亡现象完全归结为田赋额度过高或不堪加派,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同样,自然灾害肯定也不能成为解析“田地陷阱”现象出现以及日益严重的惟一决定性因素 ,因为灾害的结束,并没有意味着广大农民苦难的终结。因而在灾害结束后,也没有屡屡出 现大批流民全数回到故乡,重新认种土地的可喜景象。就笔者的研究所得而言,真实的状况 与良好的愿望背道而驰,流民重返故土的比率十分有限,且复业流民再次流亡的可能性远远 超出其他民户。可以说,造成户口大量逃亡,农民视土地为“陷阱”现象日益严重的自然与 社会背景是相当复杂的,自然灾害与田赋制度都难逃其咎。然而,孤立的、静态的原因分析 ,无论是“灾荒论”、还是“重赋论(田赋征收额度过度及增加过快)”,都不可能给出满 意的答案,因为社会环境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而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又往往是交织在一 起的。离开对不断变化中的、真实的农民生存环境的考察,离开对交织作用的各种主客观因 素的综合分析,我们的研究恐怕难得要领。笔者认为:深入解析“田地陷阱”现象的关键在 于全面而深刻地认识传统时代承种土地的民户承受着怎样的风险与压力,而当时的田赋制度 在变化了的社会环境中(特别是自然灾害降临时)发生了变异。只有当农民们无法承受因承 种土地而带来的种种风险与压力时,而官府与其他社会共同体又不能给予他们足够的帮助时 ,他们才会选择放弃与远走,被迫性地、永久性地走上逃避之路。因此,剖析农民逃亡及“ 田地陷阱”问题之时,理应更全面、更深入地观察传统农业生产真实的运行过程以及封建田 赋制度实施中的变异特征,唯其如此,才能梳理出更为妥帖、更为严密的结论。
  
  二、 传统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与灾害应对中的制度缺失
  
  笔者以为:以明代山西地区为例,传统农业社会“土地陷阱”问题日趋严重与农民大量逃亡 现象的出现,正是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高风险性、定额田赋制度的缺陷,以及官僚体制在灾荒 应对中的失德与失策等诸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首先,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繁性与严重破坏性,充分证明了传统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与低收益。 今天,人们都普遍接受了“风险社会”的理念,即充分承认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潜 在的危机。其实,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何尝不是一个“风险社会”呢?农业生产是传统农业社 会存在与延续的基础,与近现代工业生产相比,传统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农 业生产的最突出的特征即表现在“靠天吃饭”,也就是农业生产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 气状况,在水利灌溉系统不甚发达的地区,更是如此。频繁而无法回避的自然灾害与抗灾能 力的孱弱,都昭示着农业生产的巨大风险。在中国灾害史上,明清时代以灾害频发著称,被 称为“明清宇宙期”,而山西地区又是“十年九灾”的多灾害区域,其灾害发生之频率与破 坏程度在北部中国是相当突出的。山西地区传统农业生产的风险性无疑是极大的,完全可作 为北方农业区的典型。而自然灾害的发生,无疑意味着将潜在的风险已转化成为现实的灾难 与困境。
  其次,从灾害风险的角度来审察封建田赋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定额田赋制度的产生,又是 建立在一种风险性极强的假设之下,即拥有土地,就可以拥有收成。换言之,封建政体与广 大农民关于田赋的约定,是建立在一种拥有田地与拥有收成之间必然因果关系的假设之上, 但在事实上,“拥有田地”与“拥有收成”是两个完全不能等同的概念,严重自然灾害的发 生便无情摧毁了这种假设:农民在拥有土地的情况下,劳作一年,竟然颗粒无收,进而粮食 缺乏,无法生存。而定额田赋制度却无视这种严重风险,还是将田地与田赋二者直接等同起 来,并作为制度成立及强行推行的基础。其中,根本没有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巨大风险性,以 及提出相应的补救条款,即在发生自然灾害,粮食减产乃至绝收的情况下官府应采取的相应 对策等等。这也就构成了传统定额田赋制度在灾荒应对时致命的缺陷。
  其三,这也是笔者在本文中想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即促成“田地陷阱”问题日趋严重最关键 的因素,不仅仅在于中国传统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与田赋制度的先天缺陷,更突出地反映在自 然灾害到来之时,即风险已转变为现实的灾难时,各级官僚机构非但缺乏较完善的防灾减灾 措施,而且还刻意维护有缺陷的田赋制度,力求最大限度地转嫁自然灾害带来的物质损失。 这种作法无异于将自然灾害与缺失扩展为无限的现实的灾难。其所带来的危害性与杀伤力是 极其可怕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苛政猛于虎”。广大灾民由此蒙受来自自然与社会的双重 威胁,安居乐业至此便成为无法企及的幻想。关于这一点,笔者还想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较 详细的解析。
  1. 灾荒勘核制度对救灾工作极为不利。通常,免除定额田赋,在封建时代只是最高统治 者――皇帝的特权,其他各级官吏只有申报、核查及公布、实施的权力,否则,官吏未经申 报、核准就擅自放粮或免赋,那是一种严格禁止的“市恩(即邀买民心)”之举。这是封建 时代田赋制度与赈济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特征,这种做法对于灾荒应对工作起到了显著的阻碍 作用。在文献记载中,我们似乎屡屡发现灾后蠲免田赋的记载,其实,在现实的灾害发生后 ,想要得到最高统治者蠲免田赋的谕旨,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如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明朝官 府应对的程式有以下几个重要步骤:首先是“启请”,当地官吏向中央朝廷上奏汇报灾情; 其次是“复核”,京中各部收到疏陈后,派官吏到灾区进行勘验灾情程度;第三,勘灾官吏 回京,向部臣汇报勘验情况;最后才是由部臣向皇帝启请,下诏蠲免灾区的税粮。有些地区 距离京师路途遥远,往返之间,很容易错过了救灾时机。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朱元 璋谕示户部官员时提到:“岁荒民饥,必待奏请,道途往返,动经数月,民之饥死者多矣。 自今遇岁饥,先贷后闻,著为令。”[9]卷54引《大训记》尽管我们也发现了一些 明代皇帝要求简化这些程序的谕令,但在实际中,这套程式是不会被轻易破除的。又如永乐 二十年(1422),户部奏告直隶开州等处发生饥馑,成祖朱棣感叹道:“有司必至饥民嗷 嗷,始达于朝。又待命下,始振之。馁死者已不逮矣。其令:自后遇灾,先振后闻。” [9]卷54引《皇明世法录》其实,灾荒奏报制度并未因此而改变。又据《明史•邱宏传 》记载,成化六年(1470),山东、河南等地发生旱灾,给事中邱宏请赈济,他在上言中 指出:“四方告灾,部臣拘成例,必覆实始免。上虽蠲租,下鲜实惠,请自今遇灾,抚、按 官勘实,即与蠲除。”同样,邱宏的奏言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灾害奏告覆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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