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句丽的赏罚制度―以《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为中心
【摘 要】高句丽,建国于公元前37年,灭亡于668年,中经28代王,历时705年。高句丽与我国中原地区以及朝鲜半岛的诸王朝同时活跃在历史舞台上,是与高句丽实行的赏罚制度是分不开。赏罚制度作为高句丽能够不断发展的内在因素,在高句丽国家的建立及封建制度的形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高句丽的赏罚制度的记录没有成文的留下来,虽然《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记道,小兽林王三年(373年)“始颁律令” ,但可惜的是人们并未得见其具体条款。所以,本文主要以《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为中心结合中国史料分析研究高句丽赏罚记事、赏罚的比较及其特点、并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以及中外史学界对此问题很少涉及,所以对某些问题未作更深入展开,以此推动这个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 高句丽,赏罚制度,《三国史记》,比较
一、有关高句丽赏赐记事的研究
关于高句丽赏赐 的记事,在《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中,有以下17个记录。
〈表一〉高句丽赏罚记事表
王代--公元纪年--原因--对象(人物)--赏赐程度
⑴东明圣王(1年)--前37年--善养马--朱蒙--赐瘦马
⑵东明圣王(1年)--前37年--愿为王臣--再思、武骨、默居--赐再思姓克氏,武骨仲室氏,默居少室氏
⑶东明圣王(2年)--前36年--以国来降--松让--封为多勿都主
⑷琉璃明王(11年)--前9年--献计击降鲜卑--扶芬奴--赏食邑不受,赐黄金三十斤,良马一十匹
⑸琉璃明王(21年)--2年--愿为王臣--丈夫--赐名沙勿,姓位氏
⑹琉璃明王(24年)--5年--愿为王臣--异人--赐姓羽氏,俾尚王女
⑺琉璃明王(37年)--18年--求王子尸体--后沸流人--赐祭须金十斤、田十顷
⑻大武神王(4年)--21年--愿为王臣--壮夫--赐姓负鼎氏
⑼大武神王(5年)--22年--万余人来投--扶余王从弟--封为王,安置掾那部,赐姓络氏
⑽大武身王(5年)--22年--有大功劳--怪由--葬于北溟山阳,命有司以时祀之
⑾大武神王(15年)--32年--以智惩恶--壳素--赐姓大室氏
⑿太祖大王(46)--98年--获白鹿--栅城守吏--赐物段
⒀新大王(2年)--166年--下令大赦,邹安逃窜回国--次大王太子邹安--赐狗山濑、娄豆谷二所,封为让国君
⒁新大王(8年)--172年--打败汉军--答夫--赐坐原、质山为食邑
⒂山上王(13年)--209年--有孕王子--酒桶村女--赠与深厚
⒃东川王(20年)--246年--击退魏军,复国论功--密友、纽由--赐密友巨谷、青木谷,赐屋句鸭渌、杜讷河原以为食邑。追赠纽由为九使者,又其子多优为大使者
⒄烽上王(2年)--293年--打败军--高奴子--爵为大兄,兼赐鹄林为食邑
以上17个记录说明了一下问题。第一、记录(7)(13)说明了高句丽封建国家从建国初期,便承认个别地主的土地私有化,而且国王以“赐田”名义,把土地分赐给个别人,这便进一步助长了土地的私有化过程。关于“赐田”的性质,还不是很清楚,但能从国王得到赐田的人,绝非被压迫阶级,而是贵族官僚和因功受奖的人物,因此,这类土地实际上是能够转为受田者的私人所有地。可以说,高句丽的“赐田”是贵族土地所有者的主要来源之一,这类土地作为不向国家纳地税的免税地,最有可能成为地主私有所有地,进而成为促进土地私有化的重要基础。
第二、记录(4)(14)(16)(17)说明了高句丽实行的食邑,这也是刺激和加速封建贵族、官僚、地主的土地私有化过程的重要基础。史学界一般认为,食邑并非分给土地,而是分给一定范围土地上的按规定终生收取租税的权限。但是,食邑获得者以滥用权势等各种途径,把这类土地逐渐变为自己的私有地。例如,高句丽将在战争中俘获的俘虏作为奴婢,分给有功者,于是获得食邑的人同时也得到不少俘虏,他们将这些俘虏变为奴婢束缚在食邑的未开垦地上,令其从事农活。这样,食邑虽然原则上是限于本人终生的收租地,但食邑获得者所开垦的土地,却有不少变为食邑获得者自己的私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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