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颁布,旅游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我国旅游主体之间矛盾纠纷存在对很多旅游客都非常困扰,而在社会各界呼吁下,相关法律体系终于诞生了。《旅游法》的存在,宏观上,政府能调控旅游资源分配,比如旅游规划方面的规章制度;细微方面,更主要的是保护旅游者利益,协调旅游者与其他旅游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国家领导人提出“中国梦”的愿景,而我作为旅游规划者,最渴望的梦想便是旅游活动各个环节都能规范化,有良好乃至完美的旅游体验。我国旅业从无到有、由弱渐强,在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宰客”现象、“景区爆棚”问题、“零负团费”等愈演愈烈。2013年4月25日,随着《旅游法》的颁布,旅游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首先,对于“宰客”现象,以前,一根烤肠卖15元,对饥肠辘辘、无处寻食的一些有课来说只能为经营者的暴利买单。现在法律明确提出“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将有效杜绝这一行为。旅游消费者没有额外支出就能保持良好的旅游心理状态,能更好地满足旅游需求,美满完成旅游活动。 其次,对于“零负团费”矛盾,游客以往只能“被自愿”地消费,而现在法律对此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从旅游活动实施过程的各环节上防止了导游接待人员及接待社对旅游者的欺骗及利益损害。 再者,是“景区爆棚”问题。有些旅游风景区在旺季不顾及旅游承载力,我们出门旅游欣赏的不是风景,观看的只是人头;陶冶的不是性情,积蓄的只是郁闷。《旅游法》明确指出了“最大承载力”概念,“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应“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从而有效解决游客堆积、景区拥堵问题。 “门票经济”也将得到规范。过去,一个小长假,有些景区门票上涨幅度就会达到20%至60%,对此,《旅游法》 指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的出台,最重要是给整个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提供了一个健康底线,一个法制约束。而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业如何发展,还需要在事实发展中、在前进中探索解决,但我深信,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依法治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旅游法》是对我国旅游发展30多年的经验总结,是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保障,为我国实现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提供了法律支撑,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全面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时期。 《旅游法》在对旅游者的规定中要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对旅游规划与促进的规定中强调“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此外,在旅游经营中提出“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等,足见《旅游法》对于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多数旅游吸引物对于生态环境的依赖,诸多旅游地已将自然生态环境作为一种主导型旅游资源进行开发,例如桂林的漓江,漓江的生态环境即桂林旅游的生命线。所以,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在保护旅游生产力。但旅游在拉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生态环境也构成了一定威胁,严重的有可能会破坏环境。 因此,大力发展强调保护生态环境与谋富当地社区居民的生态旅游,是切实贯彻《旅游法》的重要举措。生态旅游尊重自然与文化的异质性,倡导人们认识自然、享受自然、保护自然,在旅游产业中一直扮演着可持续发展思想引领者与创新者的角色,被认为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之一,受到了旅游界、生态保护界的广泛重视。 发展生态旅游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客观上它实现了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找到了各要素间的平衡点; 二是主观上实现了对人本身旅为的约束,修正了大众旅游的消极影响并成为大众旅游的借鉴方式,维护了旅游业的社会形象。所以发展生态旅游是对《旅游法》中旅游者、旅游规划、旅游经营等部分条款的实践落实,而且最终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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