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统筹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你见过蜘蛛网、树皮制作的衣服吗?这可是云南省世居少数民族中存在的绝技。如果再不对这些技艺进行有力保护,再过几年,我们也许就永远见不到了。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今年3月28日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进一步推动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云南省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音乐歌舞、节庆礼仪、服装服饰、建筑工艺等形态各异、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形成了各自的文化传统。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民族血脉的传承、精神家园的守望;但是,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的民族文化生态急剧变化,各民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正逐渐被市场经济和外来影响所消融变异,一些传统技艺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严峻形势。 该条例专列一章对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规范,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扶持规定,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突出了云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特点和优势。 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保存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经过申报审批,可以公布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公布,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 在城乡规划法中有关科学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有涉及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为了使城乡规划尽量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城乡规划法特别对此作出了规定。 法律明确,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法律还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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