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⑵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⑶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⑷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⑸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⑹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⑺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⑻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⑼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⑽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⑾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⑿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⒀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城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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