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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榷盐制度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2017-06-01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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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榷盐制度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榷盐制度从产权关系上来看,是对盐产品的国营垄断经营,资产全部

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榷盐制度从产权关系上来看,是对盐产品的国营垄断经营,资产全部属于国家,其资产收益和经营风险也由国家承担。而国家的经营活动是由专职和兼职的行政官员来完成.这些行政官员为国家效劳获得俸禄,但不能在经营中取得剩余索取权,因而经营中是否获利和亏损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产权安排,造成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也只能从政绩表彰、职位提拔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来实施(而这种激励和惩罚方式又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缺乏内化的利润增长动机激励和风险压力。因此,各级行政官员在盐的经营中,或为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规定的定额,不顾实际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强制生产和销售,或寻求各种无法完成任务的理由,推脱逃避责任。如在收购环节上,产盐区的地方官员为了超额完成指标,不断向“亭户”、“畦户”、“井户”增加盐“课额”,收购更多的盐,以致于很多产盐区有大量积盐。“解州盐池见管盐货万数浩瀚,可得十年支遣”,太平兴国四、五年间,知利丰监刘式奏称:“臣前在潭州,见茶积成山,或不能泄;岁久则皆焚弃。今利丰积盐复多,有司无术以御之,但坐守视之耳!”雍熙四年,“潮州上言,有盐64余万石……徒劳仓盖复,仅同无用之物,又纳三万三千石,所支不过数百石。” 

可见食盐积贮不是偶尔之现象,而是普遍于各大盐产区的现象。据郭正忠先生的考证,宋各大盐产区的积盐占总产量的15%~67%。又如,在运输环节中,纲运人员以完成任务为目标,而非以将货物运到销售地出售获利,只要在运输现道路阻碍,便有充足的理由停止运输或延迟运输时间,往往给生产者和消费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明道二年(1033年),“比岁运河浅涸。漕�n不行”,以致于“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同一时期产盐区“淮南所积一千五百方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  

2.损害消费者福利。      

在盐的销售中,政府为了从中获取更多利润,对经营机构和地方官员规定了指令性销售指标,并且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地方官员的业绩。在物质和精神激励下,一些地方官员不顾广大民众的现实经济需要和经济利益,强迫百姓购买,对食盐进行销售抑配:“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买卖私盐,听人告,重给赏,以犯人家财给之。买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在广南,则按主客户每月配盐:“琼州、昌化、万安、朱崖军民户乡村坊郭第一至第三等每丁逐月买盐一斤,第四、第五等及客户、僧道、童行、每丁逐月半斤,不以日月为限,岁终买足。”  

禁榷的盐价高于商人经销的价格,其原因在于通商条件下,商人之间在食盐销售中有一定的竞争,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与当地购买力相适应,而垄断价格则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往往高出消费者的购买力。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三十七。 

②《公是集》卷五十一《先祖磨勘府君家传》。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二十二。 

④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6页。 

⑤《宋史》卷一八二《食货下四》。 

⑥《宋史》一八一《食货下三》。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四之二十三。 

此外,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职权,任意侵蚀国家利益。如在食盐运输中,从事运输的官吏往往将部分优质食盐私自扣留,进行私贩,而将泥土杂质掺人其它食盐中,以充填原来数额,以致食盐苦恶,质量严重低劣。明道二年(1033年),参知政事王随指出:“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可见,榷盐制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不得不支付高价购买质量低劣的食盐。  

3.排斥商人和自由竞争。  

由于盐是广大百姓必需的日用消费品,也是丝织品生产中的辅助原料,称为“蚕盐”,其消费市场很大。盐的流通环节完全由政府垄断经营,排斥商人进入这一领域,佐市场消费需求有限的宋代社会,在很大程度限制了商人的活动范围和商人力量的壮大,更限制了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形成。即便是引入商人参与运输和销售,政府也通过控制特许经营权来获取盐的批发利润和限制商人的活动,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其配置资源、调节市场的作用。   

总之,我们可以从榷盐制度的运作过程看到,在禁榷制度下,国家垄断禁榷商品的收购环节,所有生产出来的禁榷产品都被国家收购,推动了产品向商品的转化;政府通过专设的销售机构或各级行政管理系统,分销产品,并通过强制抑配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不可否认,这些措施对促进产品商品化、推动商品交易活跃是具有促进作用的。但是这一切经营活动,都不是市场机制自动配置的结果,而是政府行政操作的结果。是以资源配置扭曲,损害商品生产者、商品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表面看,商品购销两旺,交易活动十分活跃,而实际上,市场发育十分迟缓,价格机制、利润机制并未在禁榷商品的经营中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尽管在客观上禁榷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产品商品化和交易发展的作用,但是仍然改变不了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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