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周的彻和庸
一、西周封建占有制及其剥削形式
封建初期土地占有制度,主要为井田。谈井田当着重于研究公田、私田和直接生产者对土地有无占有权问题。
井田为一幅封建占有制图案,同时又是封建占有制的一个计算标准与公式,它与剥削方式是紧密相关的。井九百亩,一夫耕百亩,而封建主于九百亩中攫取百亩的收入。凡田地多于一井的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或公式计算,少于一井的同样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或公式计算,也不拘于整块或奇零,基本上都要以此作为计算依据。中原地区辽阔,原来又分属于不同的邦国,施行的主要标准为井田,井田的具体办法可以有差异,井田之处还可能有其他标准,《周礼》中的“九一”与“十一”并存①,正反映了这种情况。
封建占有制的主要内容,见于《国语・晋语》,这是一个具有典型性的记载,原文如下: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阜隶食职,官宰食加。②
士以上属于封建贵族,无论食贡、食邑都落到食田上面,靠封建剥削来维持。工商、皂隶和官宰则为封建贵族的臣僚、私人、仆役或奴隶,依附于贵族而生存,即仆隶一般也不参加生产。只有“庶人食力”,庶人负担全部生产任务。所以士食田、庶人食力成为封建经济中最基本的内容。
① 如《周礼・小司徒》言“九夫为井”,而《遂人》言“十夫有沟”,又《小司徒》言二千三百四夫为县,而《遂人》以二千五百家为县,非独国野之不同,恐标准与计算公式本不相同。
② 贡兼贡赋等而言,“鲁三家四分公室,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即取赋的一小部分以为贡,原来贡赋归于三家。《国语》行文简略,不能拘于定义。又官宰食加,加一般作“家邑”解,《国语注》引《论语》:“原宪为家邑宰”(今本无),家邑即私邑,以别于国邑。但官宰有职秩,应兼家邑国邑而言。《左传》庄公十九年,“王夺子禽,祝跪与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秩为国邑所入,疑加为禄秩加诸官宰的意思.如《左传》:“亦庆其加”(昭公年三十年),“敢闻加贶”。故《左传》又云:“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成公十七年),而“竖有官邑”(昭公十六年),都得称为加,不限家邑而已。
按照九一之制,井九百亩,其中一百亩属于贵族收入,由庶人八家共耕,这叫公田。庶人“八家皆私百亩”,这叫私田。孟子作出如此说法,其真实性自来被人怀疑,范文澜同志等根据《诗・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记载以证明孟子这一说法的可信,论证上也难以成立。①但是,这种公田和私田在当时又确实是客观存在着的。目前可以证明公田私田的存在,比较确切的有如下的一些记载:第一,《诗・甫田》《大田》诸篇,描述贵族拥有大片田地及农夫在公田上耕种的情况,那里既有田峻监督,贵族(称为“曾孙”)也亲自巡视,虽有时给予农夫以“@”,或者“我取其陈,食我农夫”,“采荼薪樗,食我农人”,而公田的收获则全归贵族,所谓“蒸我髦士”或“以谷我士女”,因此,农夫必须有私田(指使用权)以维持生活。《国语・鲁语》说:“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可知农夫在共耕公田时,因距离有远近,徭役多少得计算远近的行走在内,这也是说明农夫来自其小庐舍,有其一定的私田。至于诗中说到:“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寡妇只能拾点禾穗,因为没有劳动力,不能耕种公田,连私田使用权也被剥夺了。这一类的纪事诗,可以与后来孟子所讲的遥相印证。第二,《诗・七月》篇对封建农村生活作了全面的描述,其中如“言私其q,献]于公”,农夫的猎获,其中好的部分得交给贵族;又“为此春酒,以介眉寿”,农夫在春节还得给贵族以酒食。凡此等等都可说明农夫有其独自的门户,其身份不是奴隶,却须负担更多的剥削,可知这种独自门户是以私田为基础的。第三,从西周初的小耕作制,亦可证明公田私田的存在。一般把《诗经》的“十千维耦”(《噫嘻》)、“千耦其耘”(《载芟》)看成是奴隶农场大耕作制,我看这完全是误解。《载役》《良耜》以及《噫嘻》《丰年》诸篇,都属祈神报社之诗,描述广大农村的一般情况,它与《甫田》《大田》的专写一个贵族的“井疆”者有所不同,应作具体分析。在广阔的田野中,诗人用夸张手法,写出“十千维耦”,“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以开百室”,“百室盈止”等景象,通过祈神的颂歌,写出贵族想无限制地增加财富的奢望,这是合乎贵族诗人的所谓“写真实”的。至于贵族诗人具体的写一个领主的“井疆”时,情况又大不同,如《信南山》之“中田有庐,疆埸有瓜”,瓜果不会远离居处,疆霾换岷芄恪V芴焱醯慕逄锴亩,由庶民三百人耕种,应该是最大的农场了,②人数也不及千耦的六分之一,怎能说“十千维耦”是近乎实际的记载呢?藉田千亩也不一定是大农场,一般大贵族如“卿备百邑”都分别有邑宰管理,当时邑的――――――――
① 《大田》《甫田》诸诗,是士人作的,绝不具农民口气。农民与领主处于阶级对抗,不会有“我田既藏,农夫之庆”的思想感情,也不会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思想感情。只有作为领主所属的士,才会称领主为公,井向他献媚,希望下雨先下到I主的田里,因此公私非对称之词,颇似《七月》的“言私其q,南献]于公”,公所指的是士的私田,不作副词用。至于说“我田即藏,农夫之庆”,有人把农夫视奴隶,其实在奴隶制下的劳动生产,无由出现这样的气氛,也不可通。
② 周天王有籍田,号为千亩。“籍田”由“藉田”转为专用名词,籍田由庶民耕种,在《周礼》亦称为徒,共三百人,由“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籍”,应为千亩再分散坦任耕耨。
大小不等,千室之邑固有,十室之邑也有,都不可能集中耕种的①。《论语》:“长沮桀溺,耦而耕”,《国语》:“冀缺耨,其妻@之”,也都不是大农场的景象。因此“同养公田”,只是要向领主负担公田的一定耕种任务或若干天数的徭役,另外农夫分别自耕其私田。这都是一种家庭范围的小耕作制②,从领主言,也系以家庭为单位,只不过家庭范围大一些,替他耕种的劳力多一些,而且劳力不出于己而已。对于“同养公田”美其名曰藉曰助,实际上是力役地租。孟子说“惟助为有公田”,这话完全合理。至于奴隶农场不会有什么公田、私田之分,奴隶本身只构成为奴隶主财产的一个部分,其与农奴因依附关系而有私田者迥不相同;而且奴隶大农场也根本无法产生藉助的观念,奴隶制的超经济强制对待奴隶如同牲畜,这与封建制的超经济强制,让农民有其小私有财产,仍有着严格的区别。按商代藉助的概念,来自生产过程,用耒用锄以松土、附苗、除草等,因称为藉为助。西周沿用这一名词,其含义已完全改变,具体分析非常重要③。
封建土地占有制决定了封建剥削的具体形式。通过剥削形式的研究,也可以反过来更深入地了解封建土地占有制的内容。下面略述助、藉、彻的正确解释,以便与上述井田制相互参证。
彻与藉是周原来统治范围内采用的剥削形式,助则萌芽于商,《孟子》上有“殷人七十而助”的传说④。三者互相关联,确立于西周,其萌芽状态的情况及其年代、地区等均已无法考证。⑤《诗・公刘》:“度其隰原,彻田为粮”,《江汉》:“式辟四方,彻我疆土”,《崧高》:“彻申伯土疆,以峙其粮”。彻与土地或粮食联在一起成为一个专门名词,它有时又可与藉、宣等字相互见义,如《韩弈》:“实亩实藉”,《》:“乃宣乃亩”,《说文》:“宣、通也”,“彻、通也”,“藉、助也”,相互可以见义。论租赋制度原是一个,但严格区别,则彻、宣为一组,籍、助为一组。封建主借农民之力耕种为藉,从农民方面讲又是助,把力役的剥削美化为“合理合法”的依附关系了。封建剥剥削不只于藉助一端,而总其名曰彻,所以彻训为通,也可以训为治、为取,更可以与宣字相互见义。封建占有下的划分井疆、疆埸并分为公田私田,可以称之为通其疆土;农夫“同养公田”即有通力合耕之义,
① 卫免余语“唯卿备百邑”,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金文有赐二百二十九邑者,不是有绝对标准的。十室之邑、千室之邑均见《论语》。
② 西周初年一般不主张大耕作制,《诗・甫田》:“无田甫田,唯莠骄骄”,即可证明小耕作制已成习惯,对大农场望而生畏。
③ 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农业部分,对于藉的考释,可以参考。
④ 《周礼・匠人》注,“殷人七十而助”,助字余本、嘉靖本均作*[孚+鸟]闽,间监本改助。按助由锄演变而来,松土附苗除草为*[孚+鸟],从草从助,是其本义,足知*[孚+鸟]字本指生产过程,以后逐渐用以表示地租之制,当在商末,此亦变化中遗留下的一点痕迹。
⑤ 如《史记・周本纪》有“贫弱萌隶”之语,萌即氓,后来兼称“民氓”,又作“宾萌”,氓为失去田地的自由民流离在外而依附于人者,藉助即与利用氓的劳动力有关,这方面另须研究,材料也太缺乏。
故可以说是通;把赋税通计征取,又可以概括为通,而“通”字治理、剥取之义都由此孳生出来。①不同的释文产生于不同的具体内容,而以训通为主,用以表示整个封建剥削的内涵。
研究助藉彻的重要史料,首推《国语・鲁语》与《左传》哀公十一年关于鲁用田赋的记载,为了便于分析起见,并录于下:
季康子欲以田(甸)赋,使冉者访诸仲尼……曰:“……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讥其老幼,于是手布军族之出则征之,
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O禾、秉刍、*[卸字左半边]米,不是过也,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②矣……”(《国语》)
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废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邱)③巴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甸)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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