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交流会 在云南隆重召开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进入整体实施新阶段
2004年4月13日至4月16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交流会在云南隆重召开。
大会开幕式由文化部办公厅副主任陆耀儒主持,文化部副部长、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周和平、云南省省长助理丹珠昂奔、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方新、云南省文化厅厅长贺光曙、文化部社图司司长张旭、国家民委文宣司司长金星华、财政部科教文司文化处处长王家新以及大理白族自治州州长赵立雄等在主席台就座,中宣部和文化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国家文物局、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的代表以及部分专家共约10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上下发了《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重要文件,公布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第二批试点名单。
开幕式上,在云南省有关领导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之后,方新委员作了发言。她充分肯定了前一阶段文化部、全国人大的有关部门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有关法律起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同时指出,在保护工作中应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要处理好开发利用中的动态保护和防止过度商业化的关系。此外,她还介绍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她说,全国人大对这一立法工作非常重视,目前,该立法项目已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第二档,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力争早日出台。王家新处长代表财政部,就保护工程的资金投入与管理作了重要发言。他提出了五点具体意见,得到了与会者的普遍重视。王家新指出:一要按照整体规划,立足全局、点面结合,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二要加大宣传力度,以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多渠道资金投入;三要加强相关资金、资源的共享与整合,积极挖掘民族民间文化自身所产生的效益;四要加强资金管理,具体而言即:专项资金应用于项目主体,实行封闭运行;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不搞平均分配;在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应进行绩效考评,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性;五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统筹使用好今年安排的2000万元专项资金。张旭司长在会上介绍了自贵州会议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计划和思路。金星华司长就保护工程对促进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性发表了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魁立先生以及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调研员邹启山先生,分别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和相关做法作了专题演讲。浙江省、河北省、四川省、新疆自治区等地代表和陈哲工作室的陈哲,也先后就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向大会作了汇报。
大会还就《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以及一年来各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组讨论。河北省文化厅巡视员张希有、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刘建、广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杜佐祥以及辽宁省文化厅副厅长刘文艳等分别向大会汇报了各小组讨论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本次大会是一次承上启下推动保护工程全面实施的重要会议,尤其是会上下发的《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更加表明了中央对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保护工作由此形成了越来越好的外部环境和工作基础,这标志着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进入了整体实施的新阶段。对于保护工作中各地遇到的问题,各组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一,应积极推动立法,争取国务院办公厅尽快转发相关文件,使保护工作由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二,保护工作在起步阶段应多召开一些不同类型的会议,如专家研讨会、专业层面的经验交流会等;三,应加强对试点具体实施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相关培训,尽快编写教材下发各地,多制作展示试点项目的影像资料;四,应对保护项目进行科学认定,尽快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试点申报的程序和办法;五,对地方存在多头领导,信息传达不准确的现象,应充分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精神,使各方形成合力;六,应组织巡回宣讲团到全国各地进行保护工程的宣传活动;七,应参照文物保护法条文修改《关于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条款;八,应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保护传统文化与弘扬先进文化、抢救民族民间文化与维护知识产权等的关系;九,国家专项资金在照顾西部地区的同时,应适当考虑经济发达地区;十,适当组织相关人员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进行考察,国内的省际交流也要加强。
4月16日,大会闭幕式在丽江举行,周和平副部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归纳为四个“逐渐”:即领导认识逐渐提高、社会影响逐渐扩大、工作思路逐渐形成、财政支持逐渐增多。在进一步指出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同时,他着重强调了民族民间文化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推动先进文化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周和平的讲话深入浅出,理论结合实际,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时,周和平有针对性地提出八条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思路(详细内容另发)。对于周和平副部长的讲话,与会代表感到深受鼓舞,表示要切实领会和学习掌握讲话精神,不仅要向当地政府领导认真传达,更要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
会议期间,云南省文化厅还为与会代表安排了一系列的参观考察活动,使代表们亲身感受了云南民族民间文化的迷人魅力,学习了保护工作的有益经验。
为全面推进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周和平副部长部署八项任务
2004年4月16日,周和平副部长在云南丽江举行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交流会闭幕式上作了重要报告。报告在总结一年来保护工程的工作进展,强调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的基础上,就全面推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认真贯彻《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精神,从八个方面进行了部署:
一、 切实抓好工程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来进行。综合性试点要从宏观管理角度,侧重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法规和保护工作制度建设、经费投入机制、工程组织工作体系等进行研究和探索。专业性试点要针对某一门类民族民间文化的现状,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侧重探索专业门类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思路、办法和措施。
要按照不同类型试点的任务要求,抓紧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并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同时,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好本省、区、市的试点地区和试点项目。各地文化部门要把试点作为文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今后,文化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各地试点项目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这些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积极引导和带动保护工程在全国的开展。
二、 加强政策理论研究,积极推动立法工作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要得到长期有效的开展,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近几年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法律从酝酿、起草、反复修改到最终形成总要有一个过程,文化部门要主动通过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实践,积极推动立法工作的进行。目前,文化部已经起草了《关于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各项保障措施,并在这次会议上征求了各位代表的意见。回去修改后,还将征求各有关部委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文化部将积极争取由国办尽早转发这份《意见》,加大推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力度,为立法做好准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规的建设。已经颁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如云南省和贵州省,要积极开展对法规的宣传,强化全社会依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抓好法规的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法规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已经着手制定但尚未颁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广西、浙江、江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立法进度,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审议并出台法规;目前还没有考虑制定地方性保护法规的省、区、市,文化部门要积极工作,争取人大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视,并结合当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性法规,规范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提供实践。
三、 积极准备,争取尽早建立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
首先,要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体系。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要重点收录具有重大历史和科学价值,并处于濒危状态的民族民间文化门类项目,由国务院公布;省、市、县各级也要根据本地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实际情况,建立本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
其次,要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标准体系。文化部要着手调动专家力量,在广泛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做法,尽快制定国家级名录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各地要参照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名录标准,进而逐步形成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标准体系。
第三,要设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批准程序。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必须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程序作保证。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广泛论证,逐级筛选。今后,国家级保护名录要从各省、区、市保护名录中筛选,省级保护名录要在地市级目录中产生;地市级名录要在县级名录中产生。参照国际做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建立工作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申报工作接轨,在国家级名录的基础上筛选出申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项目。
四、 开展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民族民间文化的家底
普查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状况,为研究和分析民族民间文化工作情况提供依据;二是确定一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列出清单,制定保护目录;三是通过记录、保存等方式,对普查中搜集到的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抢救性的保护。
在进行普查的过程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文化部要对全国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统盘部署。各省也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本地资源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探索资源普查的方法和途径。普查要坚持专题普查与全面普查相结合的原则,首先选择一些重点门类进行普查,其次要加强对已有普查成果的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
五、 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首先,要落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组织工作机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牵涉面很广,任务量很重,各地文化部门一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落实组织工程实施的机构,并对其工作任务、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抓好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建设。要组织一批熟悉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业务的同志,作为工作的专职队伍;团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家,作为工作的兼职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队伍。
第三,要加大培训力度。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要求很高。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一定要抓好技术骨干和工作队伍的培训。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文化部负责培训到省级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负责培训到市县级文化部门,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培训对象要包括从事保护工程的有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等;培训方式可以采用课堂教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方面,包括国际国内有关政策法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方式方法、业务标准规范等等。要尽早进行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使培训工作逐步专业化、规范化。
六、 加大投入,努力建立完善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投入机制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必须有可靠的经费支持做保障。首先,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支持。各级文化部门要把这次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指导,积极主动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积极策划一些地方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落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增加投入,为工程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其次,在增加投入的同时,必须强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问题。在使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一定要引入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合理使用并管理好资金。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格费用核算,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考核的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决不容许出现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第三,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原则。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建设,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七、 加大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目前在我国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都比较薄弱,因此,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力度,推动一批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加强后续人才培养。要组织开展专门的课题研究,加强经验总结,积极探索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规律,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规范有序地进行,努力提高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文化和科学含量。
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各地要结合试点工作大力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意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单位要把宣传和介绍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作为重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计划,通过举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成果展览、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博览会等各种活动,宣传、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教学、研究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开辟宣传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加大传播力度,大力宣传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培养全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观念和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八、 加强领导,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必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组织和领导。各级文化部门一定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推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实施。
首先,要明确责任。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必须要承担主要责任。要以政府为主,制定规划、组织力量、落实经费、加强管理。各地文化部门作为保护工程的牵头实施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和汇报保护工程开展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推动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工程建设。
其次,要制定规划。根据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形势和需要,制定工程规划。在制定规划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相配套,与文化发展纲要相配套;既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计划。在规划中,要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实施。对那些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处于濒危状态的种类和项目要优先安排,抓紧抢救。
第三,要建立协调协作的工作机制。首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牵头、组织与协调的职责,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主动与财政、发改委、民委、文联等有关部门系统加强沟通与联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协作,形成共同推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合力,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其次,要积极整合文化系统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各级各类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科技馆、文化馆、艺术院校、艺术表演团体、科研单位等都蕴涵丰富的人才队伍和资源优势,要加强这些资源的整合,以及与文化部正在组织实施的几大文化工程,如舞台艺术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工程、中华再造善本工程、清史纂修工程等的资源的整合,发挥文化系统的整体优势,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保护工作取得成果,发挥效益。第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各地区和各单位要主动与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中心建立联系,经常沟通信息,及时掌握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情况,认真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动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第二批试点确定
开幕式上,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公布了保护工程第二批试点名单,其中包括综合性试点3个,专业性试点26个,共29个。详细名单如下:
综合性试点3个:
1、江苏省苏州市
2、福建省泉州市
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专业性试点:
1、北京市民间音乐--京西古幡乐
2、天津市杨柳青木版年画
3、山西省地方戏曲--耍孩儿
4、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服饰艺术
5、辽宁省凌源皮影艺术
6、吉林省满族口头遗产--传统说部
7、黑龙江省赫哲族传统渔猎文化
8、上海市民间曲艺--锣鼓书
9、安徽省民间歌舞--花鼓灯
10、江西省地方戏曲--弋阳腔
11、山东省杨家埠木版年画
12、河南省传统庙会文化(浚县、淮阳县)
13、广东省民间工艺--雷州石狗
14、重庆市铜梁龙舞艺术
15、四川省民间歌舞--卡斯达温
16、陕西省西安古乐
17、青海省热贡艺术(同仁县)
18、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歌舞--回族踏脚
19、中国艺术研究院:民间艺术音像档案抢救
20、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民间音乐舞蹈戏曲艺术遗产目录
21、国家民委文宣司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鄂伦春族、裕固族等)
22、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遗产研究中心:陕北小程村黄河原生态文化
23、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耀州窑传统工艺
24、中国农业博物馆:农业文化遗产(贵州从江、威宁)
25、北京市民俗博物馆:老北京商业习俗
26、陈哲工作室:普米族传统文化传习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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