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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与廉

2017-05-30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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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与廉,一孝与廉首先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两个德目。孝,就是子女善事父母亲祖的伦理义务与伦

  一孝与廉首先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两个德目。孝,就是子女善事父母亲祖的伦理义务与伦理行为的称谓。而廉则是官员克己奉公、廉洁不贪的道德义务与品德。这是分别处理家庭家族关系与国家关系的两种不同的道德。从中国道德德目的演变发展来看,孝出现地比较早,最初在周代,孝作为一种观念与美德已经大行于天下。孝在中国文化中是一种始基性的核心价值观,是“百善孝为先”的首德,是中国人做人的根本,也是中国古人认为的为官从政的人格道德基础。

  最早将廉作为道德范畴来看待的是《周礼》,如《周礼·天官冢宰》篇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也就是说要整顿吏治,必须按照“六廉”之要求来进行。

  管子率先把“廉”德提升到“国之四维”的高度来加以强调。管仲认为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将“廉”提升为国家兴亡成败的关键,他认为上述四德或四维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最为重要的要素。《牧民》篇中说:“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正)。不从枉,则邪事不生。”这是对“四维”概括性的论述,所谓“四维”原意是指系在渔网四个角上的绳索,以控制网之开合,乃渔网发挥功能的关键部位,《管子》一书借用其喻义表示礼义廉耻四德在维系国家安定中的关键作用。它不仅讲了“四维”的内涵,而且指出了“四维”的重要性,“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管子》认为官吏克己奉公而不要化公为私之谓廉,提出各级官吏都要贞廉奉公,如《四称》篇曰:“圣人在前,贞廉在侧。”意思是说辅佐圣王的都应是贞廉之人。《管子》把贞廉奉公之臣称之为“朝之经臣”,如《宙合》篇有言:“察身能而受官,不诬于上;谨于法令以治,不阿党;竭能尽力,而不尚得;犯难离患,而不辞死;受禄不过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实虚受者,朝之经臣也。”《管子》认为治吏之道重在“义以与交,廉以与处。”

  《管子》认为“廉”德修养之方在于做到“廉不蔽恶”,《管子》认为“廉”德之要务就是不掩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只有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不加掩饰、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才能更加完善,才能做到真正之“廉”而不会贪污腐败,使自己达致“完人”的境界。

  “孝廉”一词的连用,最早出现在《汉书·武帝纪》中,即:“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这里“孝廉”的含义,颜师古解释:“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这里的“孝廉”其实已经不单单是道德含义,已经上升成了一种选官的政治制度,即“举孝廉”。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举孝廉各一人”,是指举孝一人、举廉一人。这时的孝廉科并不是单一的一科而是由选孝和选廉两科构成,到了东汉时才逐渐合为一科。孝廉虽是一种选官方式,但是其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选官,而是为了社会教化。武帝是想借用孝廉制度来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移风易俗,改变不好的社会风气,这才是武帝的初衷。

  作为举孝廉选官制度中的“孝”与“廉”,实际上是指具有孝行与廉洁品质的人被直接举荐选拔为官吏。这种选官制度虽然初衷是好的,曾经对社会教化产生过一些好的影响,但实行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弊病,出现了“拜门奔竞,货赂嘱托”“以族为德,以位为贤”等不良风气,出现了很多徇私舞弊、朋党勾结的现象。葛洪在《抱朴子·外篇》写道:“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正是魏晋时期这种不良现象的描述。因此,到了后来这种选官制度被隋唐的科举制度所取代。

  二

  孝与廉是相互支持的关系。

  孝何以能廉?廉何以能孝?

  第一,孝是一切道德的基础也是廉德的基础。孝,诚如《孝经》所说是“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在中国古人看来,孝是为人第一德,是诸种道德的基础。在家能孝亲,在朝必能忠君。廉实际上是为官之人对公共财物的道德态度,它实际上体现为对君主、国家的忠诚之德。因此,在孝德泛化的社会条件下,认为求忠臣必出于孝子之门,人有孝德就会有别的一切道德,因此,有孝德就必然有廉德。如《孝经·诸侯章》说:“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高而不危,所以长守贵也;满而不溢,所以长守富也。”这里的“制节谨度,满而不溢”具有廉德内涵,也被看作是诸侯之孝,如果不具德这种廉德,不能长守富贵,是对祖先的不孝。

  第二,不辱其亲的孝道责任感使人产生清廉为官的责任意识。曾子曰:“大孝尊亲,其次不辱,其下能养。”(《礼记·祭义》)在中国古代,孝亲不仅是能赡养父母,而且要立身扬名,以显父母,起码也不能做辱没父母的事。“父母既没,慎行其身,不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礼记·祭义》)孟子说:“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亲者,吾闻之矣。”(《孟子·离娄上》)可见人子当能守身才能尽到事亲之道。守身就是要坚守做人原则,爱护身体,珍惜生命,勿为非作歹,玷辱父母,至陷于不义,而枉父母之生。朱子注云;“守其身,使不陷于不义也;一失其身,则亏体辱亲,虽日用三牲之养,亦不足以为孝矣。”这也就是说,中国古人的道德责任感产生于对父母亲祖的责任感,认为做了好事,成了功名能够光宗耀祖,相反做了坏事,就会辱没父母亲祖和门风家风。因此,一个守孝的人必然要在为官的过程中自觉遵守清勤慎的为官道德,绝不能做贪脏枉法之事,受牢狱之灾辱没先祖。这种孝道责任感成了某些官员得以廉洁自律的精神动因。

  第三,廉才能保证行孝。一个人在古代中国能为官,已经是有出息有成就的人,但是权力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风险,如果一个官员不能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在财利与权力面前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当官又要谋财,那势必就会成为一名贪官,轻则贬官,重则受刑甚至丢命,这样肯定不能顾及父母之养,而且辱没家门家风,而成为不孝之逆子。因此,廉洁,不仅能保证官员长守富贵,一生平安,而且还能保证官员行孝,做到“大孝尊亲,其次不辱”。

  三

  孝与廉在中国古代虽有上述一致与相互支持之处,但它毕竟是属于处理家庭私人关系与国家政治关系的两种不同道德,而且其道德主体也是两种人伦角色即孝子与廉吏,或者说前者是对为人子者的要求,后者是对为人臣或拥有一定公权利的人的要求。在中国古代两者的统一性之所以被看重,是因为社会是一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在汉代实现以孝治天下的国策,孝被全面泛化,当作一切道德的代名词,似乎有了孝,人就会有一切道德。不可否认,这种思维在中国古代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这是因为那时确实孝是百善之先之首,人的安身立命,人生责任感均产生于对父母亲祖的责任感,因此,人们的行为道德选择,往往首先考虑到做任何一件事是不是会辱没祖先,会不会光宗耀祖。按儒家亲亲、仁民、爱物的推扩伦理思考方式,似乎孝了就能够做到忠、廉了。孝在中国古代不仅被看作是一切道德之基,而且被看作是中国人的人文性宗教,对祖先与家族的责任感是中国人一切行为选择的价值基础。

  但是,孝与廉毕竟是两种不同领域的道德,它本身是有差异的,随着家国一体即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放大的传统社会结构的解体,的形成,随着传统文化与孝道影响的衰落,随着现代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日益区隔,我们更要充分看到孝与廉的差异和不同,在继承优秀传统道德资源时既要充分肯定但又不要盲目夸大孝文化在加强干部廉政与廉德建设中的作用。以为只要干部能孝其亲就必然会廉洁奉公,这种想法是简单化的,缺乏深入分析的。

  孝毕竟是“亲其亲”的私人意识,能否从“亲亲”推扩出“仁民”、“爱物”这种他人意识、公共意识并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这只是儒家道德理想主义的期待。在中国古代虽然有丰富的公私之辩的理论,但公与私的客观疆界却长期是不清楚的。能孝必廉的思维实际上仍然是这种公私不分思维方式的体现。家国同构,公私不分,裙带风、枕头风甚至孝敬父母的意识可能往往成为某些官员的思想根源。当然我们也不能反过来说,孝了必贪,我们想说的是,孝了未必就廉,这在现代社会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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